摘要:文章在对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竞争模式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电子商务;虚拟商场;离线服务
一、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本次调研采用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电话问询三种形式来搜集数据,其中以问卷调查为主,共搜集了湖州16个零售百货商业企业(样本)的相关数据,样本的采集分布面较广,考虑到了代表性,有不同商业业态的样本,也有不同规模企业的样本,还有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样本,基本能反映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一)对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类型调查
由表1可知:
1、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开展b2b的电子商务业务,即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较好,发展的潜力也比较大。据了解,不少中小企业建设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就是从采购业务的信息系统开始的,利用网上或现代的通信设备向他们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或委托一些专业的配送商进货,节约了采购成本,获得了比较好的效益。wWw.133229.cOM表1中的数据也反映了这一趋势,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结算等业务的企业占50%,有此意向的占37.5%。在采购业务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应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原因是来自外部力量的推动。因为许多产品的供应商,都通过互联网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系统,作为下游的零售商,也自然与其相对应地建设解决采购业务的电子商务系统来对接。
2、湖州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开展b2c的电子商务业务,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情况。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中还没有一家真正开展这项业务。原因很复杂,从企业方的角度讲主要是销售观念跟不上,对系统建设的前期投入资金不足且风险大,网站建设水平低,原有的业务流程不合理,经营管理落后等;从顾客的角度讲,如消费理念相对落后,担心支付风险和配送不及时等问题。当然调查也反映了比较乐观的信息,有56.2%的企业表示,打算条件成熟时才开展电子商务,可以预见湖州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开展b2c也是一种客观的趋势。从调查中反映出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在应用电子商务中的特点是,一是属于被动式,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二是只应用于零售过程的部分业务上,零售最重要的面向顾客的电子销售业务基本没有开展起来;三是仅仅处在浅层次的应用上,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不能涉及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购、销、存的全过程,无法与顾客通过互联网进行互动,限制了零售扩展业务的空间。
(二)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由表2可知,顾客能使用信用卡消费的零售场所占18.7%,说明现金交易目前仍然是主流。据了解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顾客购物成本增加,是信用卡使用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中条码及销售实时管理系统(pos)的使用已较普遍,占82.4%,对自动化信息处理、有关库存情况分析等增值服务及辅助服务需求等系统的前期投入较大,而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开展电子商务也难以明显地降低经营成本。
二、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竞争模式面临的问题
(一)对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电子商务认识上的误区
大多数对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电子商务的研究都集中在大型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如何应用电子商务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上,并认为电子商务仅仅是先进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推动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现代化的新动力等,而忽略了中小型商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问题的研究,更忽略了相对落后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对电子商务的应用问题的研究。这是对电子商务本质认识的一个误区。
事实上零售百货商业企业采取电子商务的主要功能是,借助于虚拟经济的环境,聚合资源,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理想的经济效益的目的。这与传统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发展的途径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发展的观念是,只有扩大商场和仓库等的空间才能实现扩大销售的目的,投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首先就是要投资网点,即投资场地,要抢滩设点,对于那些原来规模小、实力差、资金缺乏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来说,尤其是计划经济转轨下的国有商业企业,就只能束手待毙。
(二)契约后的两个履约问题
1、换货、退货或退款的保证问题。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处于供应链下游,接近消费终端,这些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厂家配送少、社会配送体系不发达,配送费用在总物流成本中所占比例大,因此对配送服务的需求较强烈。但由于零售百货商业企业需要处理的是成千上万种商品,具体运作难度较大,目前,还没有可靠的物流企业能承担其所有产品的配送。目前为止,互联网商店提供消费者取货的方式与传统的邮购并无太大差异,消费者上网购物,要等到商品寄到手时才能确认商品是否所需、商品是否完好无损。若商家未提供换货、退货或退款的保证,为避免买到不实商品、劣质品或损坏的商品,即使商家提供较低廉的价格,消费者仍不愿上网消费。为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都有提供7至11天的验货期,在验货期,购买者付出的货款不划拨到卖者的账户上,而是放在第三者账户上,若商品不满意,商家保证退货、换货或退款,使得消费者所承担的商品不确定性的风险改由厂商承担,进而降低消费者的验货成本。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第三方保证机制,往往由商家承诺保证退、换货,但是由于前面所述的对商家信用认定有很高的成本,商家保证退换货的承诺很难被消费者相信。送货、取货与验货的成本几乎完全取决于递送、运输产业的经营效率,如果缺乏有效率的相关产业配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受到限制。
2、结算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电子结算系统的出现可以极大的提高结算工作的效率,降低结算的成本。不仅是数字产品,包括很多的传统商品也可以采用电子结算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很大的降低经营处理成本。但是采用电子结算系统又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问题。很重要的就是电子现金的安全问题。电子现金使用过程中威胁不只来自于交易系统以外,在交易系统内部它也是存在安全问题,比如说,怎样防止电子现金的拥有者重复消费这些电子现金。由于电子现金的特殊性导致其复制过程简单。如果在用户复制并且将他们使用出去之后才发现这些复制品的话,那电子结算系统的安全性已经被破坏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引入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如电子银行)参与到电子现金的结算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将电子现金存放在银行的账户上,由银行来持有电子现金账号。在消费
者要进行消费时。在线结算系统要求商家先与消费者开户银行联系。然后接受消费者的消费请求。
三、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竞争模式的思路及对策
(一)树立虚拟经济下新营销理念
随着信息越来越主宰人们的社会生活,企业在虚拟经济的环境的影响下营销思维、发展途径、资本运作、管理模式、物流模式、人才模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受时空限制的发展观的束缚,虚拟商场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以其方便的形式大大地满足了顾客的需要。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利用互联网将自己的形象、品牌、经营和服务的商品信息都迅速地传向更广阔的空间,甚至全世界市场,资源也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整合,企业的采购链、需求链可以伸向全世界市场。这些电子商务的优越性都证实了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化是新经济下的必然趋势,现在的问题不是讨论零售百货商业企业要不要全过程的开展电子商务的问题,而是像湖州的大多数零售百货商业企业那样,应采取什么样的电子商务模式的问题。湖州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应尽快地转变传统落后的营销理念,树立在虚拟经济下新的营销理念,以满足网络目标消费者的利益为中心开展网络营销活动,花大力去研究在电子商务的平台上,虚拟商业活动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采用什么新的营销策略等新问题。
(二)虚拟商场应用营销,开拓网上市场
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开展全过程的电子商务最难解决的就是在网上销售的突破。对于大多数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湖州零售百货商业企业来说,要研究如何进行网上营销,掌握虚拟商场的营销应用规律,开发网上市场。
首先,对网上经销的商品进行选择,在虚拟销售并不得到消费者普遍认可之下,不是所有的商品都会在网上销售获得好的效益的,所以要对虚拟商场的商品进行精心的挑选。如在美国有两个响当当的企业取得电子商务模式的成功,一个是销售电脑的戴尔;另一个是销售图书的亚马逊。这两个公司销售的商品都属于只要能占有相当多的信息,不一定要见到真实的商品就能决定购买的商品。而商品是鲜活的或对产品的外型很讲究的商品,就不便于在虚拟商场销售。
其次,要在网站的建设上下工夫。除了要选对、选好构建网站的软、硬件关键技术以外,还要建设有特色的网站,也就是建好吸引目标客户的网上商场——精心设计供顾客浏览的,能吸引他们眼球的虚拟商场的网页,让顾客在网上商场里能找到乐趣,乐不思蜀。
再次,运用具有诱惑力的广告和开展效果明显的网上公关活动,还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派送、竞赛、奖励等方式开展促销。
(三)建设强大的离线物流配送系统
电子商务是一条“在线虚拟交易+离线服务”的活动链条。当零售百货商业企业的电子商务的虚拟在线交易完成后,就需要离线服务提供保证,离线服务主要是指商品的实体配送或售后的其它服务项目,这些服务是要通过实实在在的企业行为来实现的。因为当顾客选定商品,付了货款后,就希望得到按时、在约定交货地点的配送服务,也享受到售后服务带来的附加利益。离线服务的设计和服务能力好坏,直接影响着顾客对企业的信任感。如果企业的实力强,其电子商务的活动就可以前向或后向的延伸,使电子商务的供应、销售、调运、储存集于一身,通过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来联接;如果企业的实力不济,电子商务过程的部分功能则可以分别请各个专业公司来协作解决。湖州的零售百货商业企业应该在正确的电子商务概念的基础上,选择好适合自身的电子商务模式。
(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解决信用、安全、履约等棘手问题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是一种以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商务动作模式,传统的贸易合同都必须通过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但在网络中,电子货币、电子签名使有形的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于网上交易。我国目前《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主要是就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作了规范,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电子合同的信用问题、电子合同的管辖权问题、电子票据的安全及效力问题、消费者权益的履约保护问题等,均未确立必要规范。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很难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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