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电商快速发展和中国电商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中国跨境电商产业面临绝佳的发展机遇,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政府的推动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到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3万亿元人民币’增幅髙达30%以上。经过短短几年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新型商业模式。目前,中国跨境电商已由2.0模式进入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成立为标志的3.0模式。
一方面,持续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正进入规模化发展快车道;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参与主体,带来了参与主体之间的信任问题,进而制约着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研究和制定解决跨境电商信任难题的有效策略和举措,有助于推进跨境电商又好又快的发展。
1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信用现状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商品或服务交易、完成支付结算和物流配送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的卖家和买家遍布全球,拥有强大的市场潜力。根据不同的业务形态,当前中国跨境电商运营模式可分为五大类:海外代购模式(代表网站:淘宝全球购、京东海外购);直发/直运平台模式(代表网站:天猫国际、跨境通);自营B2C模式(代表网站:亚马逊、中粮我买网);导购/返利平台模式(代表网站:一淘网、极客海淘网);海外商品闪购模式(代表网站:天猫国际的环球闪购、聚美优品海外购)。
伴随着交易额的快速增长,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其中信用问题最为突出。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巨大障碍;而且,因为国内外信用体系的差异而产生的信用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带来更大的风险。目前,各国、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存在差异,信用标示缺乏统一的标准,更缺乏全球统一的信用管理机制,这对跨境电商交易活动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体系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机制和信用体系明显不够健全,由此导致跨境电商交易双方信用缺失、网上侵权、假冒伪劣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信用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碍。
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存在的问题
由于跨境电商平台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的特点,所以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易产生信用风险,不利于构建跨境电商交易有序发展的健康环境。具体来说,国内跨境电商交易信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立法工作推进缓慢
国内有关跨境电商信用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不能适应当前跨境电商的髙速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跨境电商信用法律体系,仅有的几部和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还远远不能满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各政府部门近年出台的发展跨境电商的政策、法规仍不能较好地解决信用问题。如外汇管理局2015年1月出台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仅能解决跨境支付的问题;2015年5月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调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目的是加强通关便利;质检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仅是解决了质检问题。
正是由于跨境电商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度缺失,致使跨境电商交易主体因失信行为而承担的成本往住很低。根据“委托一一代理”博弈理论,代理方的失信行为会造成委托方较大的损失。国内有关消费者隐私保护、权益保护、纠纷诉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许多跨境电商交易纠纷的解决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据。在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国内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屡屡发生店铺刷单、虚假评价、夸大宣传、商品伪劣、期满诈骗等事件,引起众多消费者差评和投诉,降低了国内电商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度。与此同时,国外部分跨境电商平台为了净化市场环境,专门针对中国卖家做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歧视性的条款,制定了更为严厉的惩罚举措。
2.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监管不力
跨境电商平台都会要求卖方在注册网店时进行实名认证,但仅凭实名认证还不足以了解其营业资质、信用情况及其在非诚信交易后所受到的惩罚,而平台对买家的审核更为宽松,仅凭手机号或者邮箱就可以注册成功,一旦进行失信交易,其违规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跨境电商平台的用户涵盖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卖家和买家,商品种类繁多且发布标准各异,造成跨境平台管工作困难童重。
2.3缺乏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征信系统构架不完善,比如个人征信系统所包含的评价项目偏少,且社会各界难以通过便利渠道获取征信结果。再者,由于社会信用监管不到位,且公民未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和素养,导致失信成本较小,这些问题或多或少地阻碍了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一旦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发生信用纠纷,对我国的消费者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2.4信用信息披露问题'不仅我国政府没有建立完善的跨境电商信用系统,而且,各跨境电商平台自身建立的信用体系存在评价标准模糊、评价体系不严谨,缺乏对交易主体信用评价的权威标准,导致其信用体系并不能完整地反映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另外,各跨境电商平台依据自身的情况建立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彼此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形成一致的评价标准,导致各自的评价体系成为信息孤岛,各平台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无法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掌握交易主体在其他交易平台的真实信用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跨境电商交易市场交易主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因此,亟须解决各跨境电商平台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
3基于博弈论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析
博弈论是研究参与的各决策主体行为选择及决策行为均衡问题的理论。在博弈论当中,企业或个人进行行为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还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选择;同时,自己的选择也影响着其他参与者的决策和均衡。在博弈过程中,决策双方的行为相互影响,但又不可预知,其中一方的最优策略是基于他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的预期。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如果所有的卖家都像消费者所期待的那样诚信经营,以诚为本,那么跨境电子商务就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反之,就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大大妨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向国际化以及复杂化发展,而且交易环节涉及各国政府机构、组织、法人和自然人。另外,各国的出口信用体系、规范行业认证体系、法律解决途径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多重因素造成交易主体在复杂的环境下难以做出科学决策,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博弈双方的决策。
下面为了更方便描述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博弈活动,我们作以下假设:(1)交易中只有卖家和买家两个参与者且都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理性经纪人。在买卖双方之间的博弈中,卖方会有“诚信”或是“不诚信”两种选择策略,而买方则会有面对“购买”或“不够买”的决策;(2)卖家和卖家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卖家占有更多的信息。
设卖家诚信经营的收益为R1,卖家不诚信经营的收益为R2,卖家因不诚信而受到的惩罚造成的损失为L,买家因购买商品付出的成本为C,收益为R3由此得出买卖双方博弈的收益矩阵表。
由表1可知,卖方和买方的决策组合有四组:(诚信',购买),(诚信,不购买),(不诚信,购买),(不诚信,不购买)。下面就这四组决策组合进行分析。
(1)(诚信,购买)表示双方互信,交易成功,卖家得到的收益为R1,买家得到的收益为R3。在互信条件下成功交易能够让交易双方各得所需,消费者享受到商品或服务,商户获得收益。就社会而言,交易会增进交易各方对网络的信任度,促进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w。
(2)(诚信,不购买)表示卖家选择诚信经营,但买家选择了不购买策略。此时,卖家选择诚信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为0,选择失信经营的收益为-L。因此,不管买家选择购买还是不购买策略,诚信经营显然是卖家能做出的最优策略。而如果卖家选择诚信经营,对买家来说,选择购买就是其最优策略。.
(3)(不诚信,不购买)表示双方在交易中都存在失信行为。卖家因为不诚信而付出的代价为L,即其收益为-L,而买家因为没有购买到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得收益R3。从表面上看,由于交易双方都存在不诚信行为,因而没有达成交易;但实际上,他们这么做破坏了跨境电商交易的健康环境,严重影响了跨境电子商务快速有效的发展。
(4)(不诚信,购买)表示在卖家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下,买家购买了商品或服务。卖家得到的收益为R2-L,买家所获得的收益为R3<C,利益受损。
对于一个理性的卖家来说,诚信和失信所获得的收益的不同会对其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也就是R1与R2-L的大小关系。下面就这两种收益关系进行分析。
当R1>R2-L时,卖家因诚信行为获得的收益最大化,因此,精明的卖家毫无疑问会选择诚信经营。
当R1=R2-L时,说明在交易中卖家无论是诚信还是失信,所获得的收益是相同的,而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卖家要考虑到其长远利益;他的最优策略选择必定是诚信。
当RKR2-L时,即卖家选择诚信的收益要低于选择失信的收益。由收益矩阵表可知,假如买家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因诚信而获得的收益是为R1,选择欺诈而获得的收益为R2-L,失信经营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显然会成为卖家的最优策略。在这个前提下,假如卖家失信经营,买家选择购买和不购买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R3和0,为了降低损失,选择不购买就成为买家的最优策略。进一步说明,假如买家选择不购买商品或服务,卖家选择诚信经营和失信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0和-L,则诚信经营显然是卖家的最优策略。通过策略的反复决策,买卖双方始终无法达到相对均衡的博弈状态,因为不管双方选择哪种策略,都会因为各自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而不断改变各自的策略。
4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的策略与建议
为促进跨境电商交易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相关举措促进跨境电商诚信体系建设,这些举措包括以下几点。
4.1构建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
为约束跨境电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各国政府、各跨境电商平合有必要统一行动,构建透明的、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一方面,各国政府部门或跨境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制定统一的权威标准,建立客观的、公正的国际信用信息传递机制;另一方面,各跨境电商平台在不断优化自身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彼此之间积极沟通,运用技术手段打破信用评价的信息孤岛,尽快实现各跨境电商平台的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和髙效传递,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获取渠道,确保跨境电商交易参与者能随时随地获知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4.2发挥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作用
跨境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离不开跨境电商平台的积极参与。平台方可参照国内在信用评价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天猫,采取企业认证、原产地认证、支付方式认证等多种认证措施,把好入驻卖家的准入关。还可对卖家的营业资质、信用情况进行详细审査并备案,并要求卖方发布所有信息包括货物的各种参数。此外,对不诚信经营的卖家,跨境电商平台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在平台上公示曝光、对卖家予以警告甚至关闭店铺、将卖家列入黑名单,并将其不诚信记录报送卖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例如,2015年速卖通启用“严入准出”政策,采取严格的认证、限制新卖家发布的商品数,坚决将商品品质差、服务差的“劣质”卖家清除出去。通过规范该平台卖家行为,净化了该平台的市场交易环境。另外,对不诚信买家也要予以警告甚至限制其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以说,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的上述监管举措,有助于净化跨境电商交易的市场环境。
4.3加快跨境电商信用立法进程
加快有关跨境电商交易的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有助于营造健康的交易环境,保障跨境电商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与跨境电商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财政部等)应从规划层面入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边试点、边完善的策略,建立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跨境电商交易各方的权、责、利,规范交易行为,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尽快建立功能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广泛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信用云”平台,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共享机制,对跨境电商交易各方的信用进行监管m。此外,还要采取激励惩罚措施,对诚信经营的卖家大力表彰和鼓励,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买家和卖家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提高欺诈交易的违规成本,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4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明显滞后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严重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商的整体发展。完善的企业或个人的诚信评价体系可以有效地约束交易双方的经济行为。可借鉴国外先进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起能为更多社会成员所用的公开的诚信档案,政府部门、跨境电商平台可联合建立相关制度,对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全程跟踪。比如,可对入驻平台的卖家进行详细的资质调査,确保卖家之前没有不诚信经营行为;在卖家入驻平台后,从卖家发布的商品宣传、商品发布数、商品质量等方面予以实时关注;在交易完成后,可从交易记录、买家评价、纠纷记录等方面对卖家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建立健全动态的、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体系,才能督促卖家诚信经营,杜绝失信行为,使之成为跨境电商交易市场的守信者。
5结语
信用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一大顽疾,信用问题的解决涉及到交易的各个方面,因此社会各方需要较长时间加强跨境电商信用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只要参与跨境电商交易的各主体方齐心协力,就能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监管平台,提高交易主体的信用意识,在买卖双方各自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跨境电商和谐发展。
李丛伟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