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问题,电子商务公证因此应运而生。
关键词:电子商务,公证电子签名
一、公证介入电子商务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遍及应用,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经济正在全世界范围内飞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虽起步较晚,但包括网上电子银行、网上电子交易、政府网上招标、网上拍卖等业务同样在蓬勃发展。根据《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但同时,网络具有两大根本特性,即虚拟性与无地域性,使电子商务时刻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使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均无法向传统交易那样相对容易确认。而交易主体信用与交易安全恰恰是任何交易赖以成立的基础与避免纠纷的保障。
同时,由于网络的无地域性,使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存在不确定性,更助长了网络欺诈的盛行。
上述两方面因素无疑极大地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联合国公布的相关数据表明:电子商务的业务增长比例为140%,而其交易纠纷的增长率则高达200%。据美国一项调查显示,网络欺诈使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损失了1.17亿美元。在每天网上发生的130万件网上拍卖交易行为中,涉及诈骗的甚至达到1%,也就是每天将近有13000起网上诈骗发生在在线拍卖中。
对于管辖的不确定性问题,有望通过立法在短期内加以解决,包括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在国际立法中包括冲突法规范的制定。但是对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完备性问题,事实上该问题已成为制约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却不可能幼稚地认为通过简单的立法同样可以解决,其必将是一系统工程,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制度等多种制度的协调运行,公证一向是防止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但至少可以将受骗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样的,依托于互联网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必然要靠电子商务公证的帮助,最大限度的避免商务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公证制度,无疑将会对该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而巨大的作用,因为在此无论是主体信用的保证还是交易安全的维护,归根到底就是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在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而探求其合法性、公正性。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在这一点上,公证的职能与电子商务存续、发展的强烈需求不谋而合。同时,基于公证效力上的外观性与权威性,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也很好地得到了保障。
同时,公证作为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正是在这一点上,电子商务与公证天然地结合到了一起。而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或多或少成份的电子商务公证的尝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大量丰富经验。这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电子商务公证概念的含义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那么何谓电子商务公证呢?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在统一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上,电子公证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的总称。发表论文。包括三层含义:
(一)、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国家公证机构方面主要是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通过网络平台依法证明来担当。当事人则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
(二)、公证的客体是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或特定的行为如电子提存。
(三)、公证的目的乃在于证明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电子商务公证的本质乃在于其公证的客体具有特殊性,即网上发生的一切电子交易或与交易相关的数据及行为。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网上公证。网上公证是指传统公证程序中的某个步骤或环节通过互联网来实现,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互联网向已建有网站的公证处进行公证申请,公证处受理申请后再用传统的公证程序及方法来处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公证,即没有突破传统公证的业务框架,也没有改变传统公证业务的性质和流程。网络公证是指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世界中证明的需求,运用软件流程局部或全部实现某些网络世界中的证明,电子商务公证就是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网络世界中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提供增强的认证和证明以及证据保全、法律监督等公证行为的一个系统。网络公证主要是指电子商务公证,但除了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商务公证服务外,与网络有关的其他证明需求也可由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如网上侵权等。
电子商务公证必将或者说事实上已经改变传统公证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但是它在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上的证明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是公证证明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运用,是公证机构主动适应变化了的公证对象,调整自身,以满足完整的国家证明权的需要。
三、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构建电子商务公证框架的构建,也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应该说,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尤其是针对电子商务公证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现阶段立法方向都指向了网上身份的确认、电子信息作为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确认以及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规范。而其发展方面有三:一是身份认证的CA中心;二是数据信息保全;三是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环节的安全信任问题的网络提存即通过第三方监管契约完成,或债务的标的物由第三方保管并向债权人履约偿债的服务。
电子商务公证的范畴决不应仅仅局限在上述三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框架,其应有事实也确实有着更为广泛的领域。而对于这样一个崭新的、无比宽广的领域如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进行立法、进行框架的系统构建,是肯定要失败的。从电子商务公证区别于传统公证的特殊客体出发,来对电子商务公证的框架进行构建。即电子商务公证应当包括,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公证、电子商务交易客体公证、电子商务交易内容公证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事实公证四方面。
(一)、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公证。即我们已经研究较多的身份认证或者CA认证。即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予以认证的一种公证形式。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公证中身份认证的核心。电子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为确保电子签名行为者的身份资料真实性,由自然人、企业所在管辖区的电子公证员电子摄像,核对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经营资证等有关资料,录入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公证网络平台数据库,方能取得电子签名。自然人、企业的资料录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影响今后的公证质量,必须详细、慎重,马虎不得。这方面工作与CA认证机构基本相同。
(二)、电子商务交易客体公证。乃是对交易中的标的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约性给以认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的客体一般局限于物,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但不包括行为。
(三)、电子商务交易内容公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因此,对于内容的公证,实质上即是对电子合同的公证。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也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有其他约定,要约及对要约的承诺可以通过数据信息表达。”这些都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法律效力。
(四)、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事实公证。该事实,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该事实须与交易有关,第二,该事实须足以导致交易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因此,事实上,该事实一般可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如电子数据保全、网络点击、网络提存等。
上述四方面的共同结合,恰恰正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与变动原因。因此,它很好的涵盖了电子商务交易中全部可能需要公证的因素。基于此,构建电子商务公证的框架,应当是可以做到更科学、更全面的。
四、电子商务公证的发展策略电子商务公证的良好运行,有赖于策略的得当与制度的完善。推广电子商务公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成立全国统一的或区域统一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并组织专门力量攻关,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证明签发电子商务合同人与电子签名持有人的一致性,证明当事人之间订立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它兼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及传统公证机构的职能。发表论文。
目前,我国的广东、上海等地建立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身份确认问题。外经贸部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也都建立自己的CA中心。发表论文。然而,这些CA认证机构仅认证电子商务的签约真实性,并且都是行业认证机构或区域认证机构,有不统一性和不协调性,同时该CA认证中心本身不具备审查交易者身份、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定职能,不具备审查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法律职业水平,且CA认证机构都是营利性的企业,非行使公共权力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因此,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成立能起到取代CA 认证机构,发挥“公正第三方”作用,服务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
(二)、设立公证网络平台。组织专门力量开发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使之成为双(或多)方交易,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受理、审查、出证的共同工作平台。
对此,我们首先要保证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网络安全主要是指计算机和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就是要保障公证网络平台的可用性和安全性,其内容包括计算机物理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设备安全、网络服务安全等。网络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础,才能保证电子交易公证能顺利进行,其次是完善法律机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中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网络安全方面已有较详细的立法规范:《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
(三)、通过国家立法或行业立法的方式,对电子商务公证的具体操作原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一方面,公证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起草电子商务公证规范,促进其早日出台;另一方面,非官方机构的公证行业协会,也可积极呼吁、推动行业惯例的形成。此外,各公证机构在推动立法方面也不是无所作为的,完全可以各种方式游说、建议,以促进电子商务公证规范的面世。可行的办法是,由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先行一步,制订部门规章,试行《电子商务公证程序规则》,规范办证程序。电子商务公证与传统公证在办理程序上基本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其借助的平台与技术的差异,导致了一些区别。
(四)、吸纳人材,培训合格的电子公证员,办理电子商务公证。电子公证员是已取得公证员资格,成为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成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独立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电子公证员应当既是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的电子公证员,同时也是各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于电子公证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其应当是公证员,具备公证员应有的素质,掌握电脑网络基本知识,熟悉公证网络平台的硬件、软件环境,能在公证网络平台上独立操作,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事务。再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所有电子公证员的电子签名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备案。
电子商务公证涉及到社会信用安全,关乎大众的利益,其影响之深远关系到方方面面,这就不是仅仅依靠法律规范就能解决的。因此,在建立电子商务公证服务体系的同时,除必须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确立其业务原则、确认其行为效力以外,还有赖于许多其他因素的配套扶持,而这些因素中有制度性的如经济制度,也有非制度性的,如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另外,电子商务面临的不仅有法律风险,更有技术风险,同样,电子商务公证成功与失败的首要因素,在于是否有基础性法律规范的支持,但同时还有赖于信息安全技术的成熟,而这一切都需要时间,需要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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