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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

2015-08-13 09: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是建立法治社会,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是其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实践。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进行了有益探索,下一步还应完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才能切实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论文关键词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 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核心价值就是要实行法治,通过法治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治的要义就是良法善治,也就是说要建立起良好的秩序,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职能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监督的前置程序,是法律框架内保证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刚性法律屏障,能够真正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堵塞社会管理漏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善治,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权力需要监督,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和真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等现象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在许多地方出现,造成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行政执法权过于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控制性,一为控制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和失误;二是制控权力运作过程,防范、控制和矫正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法律监督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和审判权而产生的,是国家权力需要监督的自然产物。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主要任务在于促使行政权在规范和制度中运行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相比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为事前和事中监督,相比起行政诉讼审判监督,更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第二,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全过程,更为积极主动,不受不告不理原则的束缚。因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更能有效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和阳光运行。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利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社会管理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全国多地已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更好的掌握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动态,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并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检察机关能够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针对公害污染、土地水利资源管理利用、食品药品监管、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且问题多发、易发的部门重点监督,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相对人利益遭受侵害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完善

  (一)制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法律化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其法律依据,但当前法律规定过粗,依据不够充分,缺少可操作性,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无法有效落实。要破除这一难题,首要做法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依据。
  一是检察机关自身的推动。首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制定、颁布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司法解释文件,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被监督机关不予配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检察建议的强制力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有调查权、介入权等。其次,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各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作,形成共识,会签相关文件,细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各项监督规定。
  二是人大加快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的立法注入国家治理体系中,既保证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推动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笔者认为,要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仅靠检察机关的自身努力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从国家法律层面落实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权。在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时,最高检可提请人大立法,即《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监督法》。
  (二)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分设
  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由检察机关内部哪个部门负责,长期以来理论界、实务界都争议颇大。从广东省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试点工作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工作小组一般由检察长牵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体,自侦、预防等职能部门参与。但就笔者在民行部门的工作实践看来,当前民行部门负责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难题。一是检察机关内部长期以来对民行工作重视不足,民行部门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中处于相对薄弱的位置,致使民行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具有自身局限性;二是由于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庞杂及实际工作中民行部门的人力、物力均向民事检察倾斜导致民行检察队伍对行政检察业务存在专业化不足及人手不够的困境。   要推动检察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下一步应逐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设,将行政检察部门单独设立出来,加强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配备具有行政法等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这样才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
  (三)注重制度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对内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就行政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线索移送,配合协查制定详细规定,行政检察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健全联动机制。行政检察部门对在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积极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依法查处;侦查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违法情形,也要及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与实效。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尝试在关系民生且问题多发、易发的部门或领域设立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通过与主管的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工作方式,使检察机关能够对重点行业及部门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到位。
  二是对外构建沟通协作机制。首先,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与纪检监察机关会签相关文件,建立工作联系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等,对行政机关部作为、乱作为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并明确监督方式,保证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其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虽然全国多个省市已相继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但当前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能力有限,影响监督实效,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全面备案、限制检察机关调阅卷宗、消极移送案件的现象依然突出。因此,笔者认为应加强案件移送与备案制度,及时跟踪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行政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或者不及时立案等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积极主动行使调查权;同时,对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将引导取证功过向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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