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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

2015-08-13 09:2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时间要素在行政职权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一条纵轴贯穿在整个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本文将时间要素划分为具体的时间要素和抽象的时间要素,对于规范行政职权的运用和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行政职权 时间 高效便民

  一、行政职权概述

  (一)行政职权的产生
  行政职权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实施者,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外在形式,是行政主体将其自身所拥有的比较抽象的国家权力具体明确的表现出来,如某县公安局查验某人的身份证。行政职权依其来源可以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固有职权随行政主体的产生而产生,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包括政府及职能部门、派出机关等;而授予职权受到法律规定的授权时间限制,如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笔者认为,行政职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定专属性。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都是法定的、专属的,依法行使单方行为,拥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变更、转移和放弃。第二,国家意志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而非个人意志的体现。第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行使行政职权最有力的保障和后盾。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机关拥有更优越的法律地位,能够更有效地行使权力。第四,不可推卸性。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职权的行使要各司其职、克己奉公、执法为公、执政为民,不可推卸责任和滥用权力,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职权行使中的时间要素
  为了更加系统的论述观点,笔者将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分为两大类:具体的时间要素和抽象的时间要素。
  (一)具体的时间要素
  具体的时间要素,指的是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所规定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循的时间要求。具体的时间要素在不同领域的运用具有不同的规范作用。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39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57条、58条、60条规定:一审三个月内、二审两个月内审结,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书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能作出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以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不可为。”可见,具体的时间要素均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也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原则,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现的更加直观和明确,使行政双方都要受到时间的管辖和约束,更凸显出了行政职权规范化和民主化的本质要求。
  (二)抽象的时间要素
  抽象的时间要素,指的是在法律中并无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它以不特定的形式存在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往往与行政法中高效便民、诚实信用的理念密切相关,追求时间成本的缩减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也是笔者认为将来需要重视和发展的核心问题。
  1.高效便民的时间理念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上,统筹高效,最大程度上方便人民群众。“高效”和“便民”即行政效率和便利当事人,两者既相互兼顾,又相对独立。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杜绝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现象出现,在原有的具体时间要素框架内,从群众的角度出发,提高办事效率;删减繁琐程序,缓解当事人的程序负担,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办事难、办事慢”的实际问题,逐渐转变政府职能,成为人民的政府,办事的政府。
  早在战国时期,作为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秦国变法的主要领导者和开拓者—商鞅提出了“无宿治”理论来控制行政时间。“宿”指停留、缓慢,在这里指的是拖延积压。而“无宿治”则是指朝廷官员在处理事务时要快速、果断、尽快办理,不要拖延。该理论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主体应当积极行使职权,不可不作为和不完全作为的观点是一致的。可见我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更体现出高效便民时间理念的重大意义。
  首先,在行政效率方面,时间、速度与效率往往被结合在一起,把速度当作效率的外在表现,同时行政职权的效率与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紧密相关,说明速度越快,消耗的时间越短,效率就越高。而高效率表现在积极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有效的方法去解决问题。高效运作的行政职权能够节约时间成本,加快社会运转速度,提高政府的权威性,得民心者得天下,最终实现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交流。但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高效率的实现,还需要高效益的完善。俗话说:“欲速则不达。”行政职权的行使不能只图“快”,而不图“精”。使行政相对人在此过程中享受到最大的利益才是最终目的。“简政放权”已是大势所趋,只有在政府内部的管理方面有所整合,优化管理结构,达到效益最大化,外部职能表现才会令人耳目一新。因此,要真正做到高效便民,效率与效益缺一不可,而两者都需要对于时间要素的准确把握,突出时间意识。

  2.诚实信用的时间理念
  诚实信用突出表现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就是说行政职权的行使需要公信力的保护。笔者认为这个原则和抽象的时间要素有一定联系,主要表现为信赖利益的产生需要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程序的严格遵守和运用,但毕竟公务人员既有代表国家的一面,又有代表个人的一面,区分的关键在于时间的界定,即何时公职人员利用公务时间履行公务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何时公职人员利用个人时间行使个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时间分寸的把握到目前还不能相当的准确,尤其是在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界定,都包含在抽象的时间要素中。举例来说,某公安局派出所警员是否应该在公务时间(即下班时间)过后仍然出警办案,能否在公务时间以外继续佩戴枪支等。倘若该警员在下班时间用枪将歹徒射伤,出于职权上的滥用还是职业上的操守,还有待研究。

  三、行政职权时间要素的完善对策

  程序的运作离不开时间,对于行使行政职权这个庞大的程序来说,时间要素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具有不可估量的实际作用。笔者针对目前我国行政职权时间要素的现状提出一些个人意见和建议,不登学术大雅之堂,但略尽绵力。
  (一)优化高效便民的行政体制
  一般来说,我国行政体制从纵向上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关系,从横向来看,是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机构众多、层级繁琐、人员杂乱是建立高效便民行政体制的“三座大山”。建议以“简政放权”为核心,建立起权责统一、分工明确、效率优先的行政体制,将时间合理分配到各个环节,避免不必要的时间浪费。
  (二)加强科学有效的监督模式
  通过时间要素来约束行政职权,不但要有强制力作为保障,形成良好的监督管理模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监督理念的加强是对行政职权有效制约的前提,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级监督三部曲,其中包括人大对政府监督,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以及舆论、网络监督等其他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开启全面的监督模式,使行政主体不敢肆无忌惮的利用优越的法律地位消极履行行政职权,起码保证具体时间要素的有效实施,兼顾抽象时间要素的合理提升,有助于节省时间成本,提高时间利用率。
  (三)增强行政队伍的时间理念
  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福利的工作人员。目前我国对于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都有一套比较系统的体系,但仍有不足之处。首先在意识方面,要加强公务人员为人民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要深知时间要素对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浪费时间所带来的巨大损失。行政行为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整个国家,其不作为和权力的滥用都会导致人民的不满。其次在管理方面,要限定办事期限,设定办事质量标准,并与公务员自身的薪酬、奖励、晋升相挂钩,赏罚分明,纪律严明,对于不称职和不负责任的人坚决予以辞退。
  (四)创新行政便民方式
  在这一点上,我国已经付诸于实践,并取得了非常显著地效果。行使行政职权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比如说,在网络上建立政府资源共享系统。现在许多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公众可以通过网络窗口办理业务,方便快捷,避免了交通、排队等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政府应建立政府服务大厅,把原先公众和企业需要分头、分门办理的相关审批或证明的环节集中到一起,设立统一的对外办事机构,也称作“一条龙服务”,使公众或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得到最大的效益。
  综上所述,行政职权的时间要素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系统化、科学化,并将其付诸于实践当中,对于我国法制建设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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