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的含义解析
“时间和空间是我们生存和生活的两大支撑。时间是生活的必备前提之一,一切生活事实和生活关系都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过程中发生和展开。因此,法律既然以规范普通生活为目的,就必然要规范时间问题,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供时间因素的合理规范。”时间的工具价值在于客观上法律制度设计中时间因素的应用,主观上法律关系主体时间观对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型构。
时间的意义具体体现为:一是时间的工具意义,时间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化,使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作为一种量度,时间的工具价值可以使法律规范中模糊的规定具体和明确,并可以通过时间的控制,使法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时间的程序意义,时间在法律上有实体和程序双重价值,实体上称作时间权限,程序上称作时限程序。
二、行政法的效率原则
效率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政府的需要效率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一项原则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现代社会,效率已成为行政权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如果不讲究效率,就失去获得权威的基础。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办事快捷,以便减少自己的行政成本;行政许可机关代表国家要求行政程序不能太繁琐,以便节省行政成本。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必须讲究效率,而这种效率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在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过程中。行政法论文发表具体地说效率原则就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期间内积极审查办理完毕,不能无故拖延,注意保证行政效率。现在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了时限制度,法律的统一制定和颁布实施,对于提高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具体的把效率原则实施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政机关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受理权限及法律规定的受理期限和条件,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巧立名目拖延受理。第二,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查处理期限和条件,及时对受理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对许可申请的审查应抓紧进行。第三,行政机关在规定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时,不得在时间、地点、费用、取得救济途径等方面过分增加相对人负担,使之难以承受。第四,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应当采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查形式,即由所有部门同时对申请审查,或有一个部门来负责,以缩短审查过程。
四、行政法效率原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法律制度中虽然侧重于保障行政管理效率,但忽视保障公民权利的公正价值并没有带来必然的高效率,我国目前的行政效率仍不高。例如:在行政组织方面表现为机构臃肿,各行政机关之间职权交叉、内部分工不明确,相互推诿现象严重;行政程序繁琐,行政执法效率不高,有时需要依靠“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来完成执法任务;在行政诉讼中,目前有些法院不重视行政案件的办案效率,超审限的问题比较严重。
行政法上的效率是指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的成本与其所能够实现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成果之间的比例,是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的统一。行政法的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小的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的成本尽可能地促进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与行政相对人行为效率的提高。具体而言,在行政处罚方面,效率价值应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依法实行简易处罚程序和当场缴纳制度等;在行政许可方面,效率价值要求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效;在行政强制方面,应设置完善的行政强制程序,选择对公民损害最小的手段实施行政强制,同时应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等执行程序,以提高执行效率;在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面,由于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是非强制性的,而是基于相对人的同意自愿进行的,因此,行政机关不应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相对人服从;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效率,也应赋予行政机关相对优先于相对人的法定权力,如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等。
总之,效率价值是行政法基本的法律价值,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应贯彻效率原则,以实现行政法的效率价值。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法的效率原则不仅应当注重提高行政主体行政活动的效率,还应当注重提高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