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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政策

2015-07-25 09:3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量上占据着较大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共同面对的特殊刑事法律问题。一直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竭尽彰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与关怀。但是,这一制度精神并未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种程度上还引发了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恶化趋向。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因,探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本着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角度出发,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构成制度。我国刑法典及有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范围和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也先后通过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规定、解释或批复。从立法上充分彰现了对未成年人反社会群体宽容与关怀的刑法精神。
  首先,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阶段细分。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将“已满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起始点,即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故意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龄段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都将成为犯罪人而要适用相应的刑罚措施。不过,他们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列。
  其次,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和量刑制度及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原则。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它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现状
  综观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诸如“惩罚为辅、教育为主”、“从轻减轻处罚”“不公开审理”“分开关押”等原则和措施之外,在刑事政策上集中体现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打击面”的原则。应该讲,这些刑事法律制度和所体现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符合社会进步和世界潮流的,但它是不是符合我国现实的物质、文化和教育水平呢?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允许将大量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用刑事责任年龄等刑法措施排除在犯罪人之外呢?
  我们的法律一方面排除了大量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人”,而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的比例却在不断增大,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并成为与贩卖毒品、环境污染相并提的“世界三大公害之一”。以广东省数据为例,2006年1~9月全省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就高达5842人,换言之,该省每天就有21.6个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被惩处。
  从犯罪人数上看,法院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人数呈不断上升趋势,严打政策亦不足以遏制其涨势。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的实现对策
  通过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概述中可以看出,制度与现实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比如,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现实之间的矛盾,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刑法制度与树立刑法权威之间的矛盾等等。
  有的学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通过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现代化之后得以实现。但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国情背景及立法的程序特点,有必要在近阶段出台一些相对严厉,也较为科学的刑事政策来遏制日益猖獗泛滥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新的刑事政策应体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政府出于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将公民结婚年龄及成年年龄规定得较许多国家都高。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发展,公民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龄已较早提前。以性成熟年龄为例,据上海社科院1999年的调查显示,该市男、女的性成熟年龄平均为13、12岁。因此,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16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及14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建议根据东西部差距、及城乡地区之别(此很重要,建议授权各省人大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不宜一刀切)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定为11-13岁之间。
  (二)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承担责任的罪名范围。现行《刑法》规定14-16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类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实际上,许多故意伤害、抢夺转化、寻衅滋事及至暴力性、涉黑性案件都有上述阶段人员参与,危害程序不比8类犯罪轻。如我市一伙长期盗窃通信电缆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曾数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因上述规定的作用而均无法惩治。
  (三)建立完备档案,大胆推进刑种改革。对主观恶性小、塑造性强的未成年犯,可大量适用管制、缓刑、社区矫正等措施。这方面,可赋予检察机关宽松的不起诉权,或通过司法建议直接进行非刑罚矫正或向法院提刑种建议。在国家不废除死刑的前提下,对有治安违法或犯罪前科且现行罪行极其恶劣的少数未成年犯,可适度适用死刑(或降低刑事成年标准得以实现),以对抗未成年犯罪手段残忍化的恶劣社会影响。实践证明,多数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都由未成年人一手造成(不排除部分人是冲着 不被判死刑的现行刑事政策而胆大妄为的);不少再进宫、三进宫的未成年犯,对政府宽容的刑事政策不是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反而是怀着仇恨的心态,手段极其残忍。故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备、准确的违法、犯罪及认罪改造档案系统,让善良失足的人得到社会的宽容,让危害报复社会的人罪有应得。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一味地把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盲目地追求与世界接轨。或者不加区分地将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正确途径,倒是一种欲盖弥彰逃避问题的消极做法。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未成年人刑法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后盾法和保障法,其根本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如果为了少数“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牺牲广大社会公众(也包括广大未成年人)的利益,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是对法的价值选择的一种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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