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行政化”问题初探
近年来,专家、学者和校长们越来越关注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针对知名研究型高校行政权威与学术权威的矛盾,“去行政化”的论文联盟http://呼声此起彼伏,一些知名大学的校长也毅然退出了学术委员会。当专家学者都把“去行政化”的矛头指向知名研究型大学时,却很少有人关注地方高校的普遍“行政化”问题。其实,在大多数地方高校特别是近年来新建的高职院校,“行政化”问题则更具体、更严重。
去行政化,泛泛而言即淡化行业、职业或某项工作的行政色彩,尽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缚,突出行业、职业的主导地位。结合我国行政领导体制中关于“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和“行政监督体制”的阐释,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难看出地方高校与地方政府以及与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关系。笔者从高校自身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以及监督机制三个角度,并借鉴国外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一些经验做法,来分析探讨地方高校的“行政化”问题。
一、地方高校“行政化”问题及原因探析
(一)学校内部行政管理问题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wwW.133229.COm”法条将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和校长的职责解释得非常清楚,而很多地方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将高校基层委员会的职责与校长的职责混为一谈,甚至偷换概念,把“高校基层委员会”这个决策集体曲解为个人。这完全背离了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原则,无形之中催生出了“二元领导”的怪现象,使中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感到无所适从。特别是近些年地方政府举办的高职院校,校基层委员会书记是由政府官员转任的,校长则一般是由学术人物或者多年从事教育管理的人士来担当。由于二者来自完全不同的工作背景,各自在高校管理工作中会不自觉地承袭自已已有的经验和方法。例如,校基层委员会书记希望并习惯于按照政府的行政运行思路来管理学校,校长则希望按照教育的基本规律和普遍做法来管理学校。这种“二元领导”严重导致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分离的局面,一般表现为地方高职院校内部高度重视党政群团工作,教学的事情往往需要“等”和“靠”,进而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冗繁的行政事务,也让学校陷入“重行政、轻教学”恶性循环中难以自拔。
(二)来自地方政府外部行政干预的思考。
相比学校自身内部的行政化问题,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干预使地方高校无暇仔细斟酌具体教学问题,而进一步“重行政、轻教学”。最典型的是政府干预学校的人事任命,其根本问题应归咎于财权。地方高职院校作为公立院校的一种,其生存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靠政府的支持,特别是经费方面的支持。而政府则认为既然给予了经费支持,就有权力干预学校的管理,这种错误观念严重偏离了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的路线。
众所周知,牛津大学是英国的百年老校,也是政府出资创办的公立大学,但牛津招生不仅看考试成绩,而且还有个一个由三位教授组成的考核小组对考生进行面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某年,英国北部
某郡的一个女孩考了满分,但是考核小组考察后觉得她素质不行,没有录取。郡议员认为郡里好不容易出一个考满分的,就要求议会干预。但牛津说学校无权更改考核小组的结论,这是几百年的传统,最终没有收这个学生。这说明政府论文联盟http://虽然为高校的兴建很运行提供了很大一部分资金,但并不是说政府因此可以随意地干预学校内部管理和办学的具体事务,否则牛津大学也不可能至今还屹立于世界名校之巅。在美国,各州政府对大学或学院的管理严格通过各州教育厅以及学区教育厅,而各州教育厅和学区教育厅只是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只作宏观调控,并非高校的上级,主要起咨询和指导的服务作用。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大学校长独立办学,不能影响学校的专业设置,更不能代替他进行学校内部的人事任命。大学校长独立办学只受法律和学校章程的约束。
(一)地方政府要以宏观调控为主,给予试点高校办学独立自主权。一是给予高校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经费使用、专业设置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强的独立性;二是在为学校提供基本的生存发展经费(一些国家称这部分经费为“国家教育基金”)的前提下,鼓励学校自筹资金,包括寻求、吸引各类社会捐助、自主灵活创收等,鼓励大型的企业集团为学校投资。三是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如帮助学校创论文联盟http://造一些校企合作机会,推进“双赢”甚至“多赢”的产学研办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