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标志着原有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跃升,也预示着依法行政作为现实的行政管理准则被首先作用于社会层面,其支撑点必将带来行政管理内部的一场变革。权力本位如何向责任本位转移,政府职能转变如何实现,都需要通过建立新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予以保障,这不仅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先从明确责任入手,让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一个自我约束的过程,再通过建立民政部门行政考评体系对行政行为进行考核,从而探索了一种权、责对应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改变过去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弱化的问题,对提高民政部门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思索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以及《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和大力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经历了在改革中建立、在发展中完善的历程,经过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一种民政部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新模式,确保民政部门的依法行政真正落在实处。
一、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时代背景和发展历程
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法治政府建设应有之义,并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而逐步向前推进和深化。WWw.133229.CoM从吉林省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历程看,大体经历了三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发展的初始阶段,创制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主要体现在推行政务公开、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督查等内容,并初步建立和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操作办法。(2)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初步发展和不断完善阶段,集中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主要体现在清理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行标准;初步架构民政执法考评体系等内容;并研究制定了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3)全面深化发展创新阶段,集中在2005年至今,主要体现在各级民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法制认识空前提高,工作力度和措施空前加大,尤其是以2007年国家民政部门提出“法治民政建设”为标志,民政部门的法制建设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对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全面梳理,各项配套制度衔接有序,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尤其是不断完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和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机制,给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从一个需要解决行政执法机关职能交叉的现实应用制度,发展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监督机制,从其发展的历史进程看,这一制度蕴涵深层的价值取向,符合我国法制化发展的方向,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和职能转换的需求,尽管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但是它作为一种民政系统内部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促进行政法律的执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作用。
二、充分认识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现实意义
民政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是在现实需要中逐步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透析十年的发展历程,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正是适应我国依法行政进程、行政体制改革进程和行政监督发展进程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一方面,是行政管理改革深入的现实需要。民政管理系统是社会管理一个非常重要的子系统,知识经济发展的实质是国家管理水平的角逐,民政管理系统在走入知识经济时代如何开发本系统的智力资源、实施组织管理的创新,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随着依法行政实践的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促进了现实中对新的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随着市场机制的确立和发展,必定会导致行政改革内容和策略方面某种程度的改变,内涵式的改革成分比重会逐步增加,这主要是受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影响,行政管理运行机制程序化、法制化、行政行为规范化,行政信息、决策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都会体现在改革内容之中。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民政系统行政机关内部分工不明确、职能不确定,经常无规则反复变化,内部工作程序规范水平较低等问题,已成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何建立民政系统内部管理有序的新机制,也就日益被提上日程,促使民政执法责任制的悄然兴起,也正是适应了行政内部秩度改革的现实需要。
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监督的现实需要。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监督,是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保障。将民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置于广泛的监督制约之下,是一个促使其严格执法的重要外部条件,监督制约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和制约依法行政的进程。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开始被提升,对行政监督的体制有人大的权力监督部门、行政专门监督机构的监察部门、内部监督的行政复议部门、司法监督的行政诉讼部门等,职能越来越明确,职能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发挥。尤其是随着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日益迫切,从被动监督方式向主动监督方式发展必然成为行政管理改革深化的趋势,探索行政行为过程监督新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必然应运而生。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正是顺应历史进程的要求,被实践者创制了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评议考核为保障的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其制度价值随着其作用的显着提高被逐步得到确认。
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解决制度落实中的“梗阻”现象,并建立监督档案。在此基础上,采取普查或者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督导,对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和下级民政部门作出相应的考核评价。二要启动社会评议,协调外部监督。为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地了解行政机关的执法状况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民政部门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应主动启动社会评议机制。省民政厅聘请65名义务监督员,对民政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还通过民意测验、问卷调查、收集信息、座谈了解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民政厅法制环境和执法形象进行评价。三要兑现奖励措施,落实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依法行政的激励约束作用,最终体现在根据执法状况的好坏兑现奖惩上,这是民政部门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应当督促落实的一项重要职责。从2008年起,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实施全程全方位跟踪考核,对优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追究,近10年来,对23人进行了行政追究,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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