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法学教育进入崭新发展时期。众多高校纷纷上马法学本科专业,法律专业学生人数迅猛增加,对法学教材的需求量也日益加大。步入书店,你会发现各式各样的法学教材琳琅满目,让人目不暇接。作为14门核心课程之一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到底该如何选择教材,才能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及其学习呢?教材建设是教学工作的基本建设,没有好的教材,提高教学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本文拟结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理论和实践对目前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问题谈一些看法。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建国初期,由于受苏联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全面学习苏联,包括讲授苏联法学、采用苏联教材。1958年的教育大革命批评了学习苏联的教条主义错误,各校开始自编教材,1963年政法教育工作会议后,各校组织编写了一批自己的法学教材,但其内容亦多受苏联影响,且其内容主要为“总结我国政法实践经验,阐明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这段时间内并未出版正式教材。最早出版的一批法学教材是1980年司法部成立的法学教材编辑部所出版的教材,以后又组织出版了若干批统编教材,至此为止,我国法学教材问题基本上已得到解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的发展也大体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之后二十多年,伴随着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就本科生教材而言,已经形成三种教材系列的格局:一是教育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二是司法部主持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三是有关法学院校组织编写的法学教材系列。当然,在这一格局之外,还有一些“散兵游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市场虽然保持了一个高速增长的势头,师生们也有了更多的选择自由,然而这种繁荣背后所隐藏的危机,也是不可回避的。其中存在的那些困惑我们的问题,则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处理。
什么是教材,当由谁来组织编写?是法学权威还是人人皆可?在大学刚刚设立的时候,由于书籍比较缺乏,教师只能通过呆板的系统面授,甚至念讲稿来传播知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书籍日益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其中专为学生编写的法学教科书,为人们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应当看到,整个法学包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则还置身于计划经济的囚笼。教育部、司法部、各法学院系以行政权限为据,包办垄断了大学法学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学者个人若无它们的行政指令,基本上不能染指教材。与此同时,上述三家又纷纷单起炉灶,各组人马进行编写。最终结果是出现了法学本科教科书参差不齐的现象。在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只有那些对某一学科有经年累月地深入研究、全面把握的权威学者,才能编写此类教材。然而,在我国,各大法律院系只要编写人马齐全就可以编写一套自己的法学教材。如此众多的法学教材中固然也有一些精品,但大同小异、雷同抄袭,概念、逻辑混乱的教材也不少见。我认为,青年学生如同一张白纸,法学教科书就像一名画家。只有技艺高超的画家才能在白纸上作出一幅佳作。品质低劣的教科书只能使那些辨析能力差的学子受到误导,被引入歧途,这种恶劣的后果无论是对未来的中国法治建设,还是对法学研究事业都会造成莫大的危害。而受害的学生如果不是经长年累月的努力,是难以消除这种影响的。
教材的内容该如何安排?案例分析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忽略的内容.长期以来,案例从来不被看作法律的渊源,案例分析被认为是较低层次的研究不宜录入教材中,加之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篆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刊杂志和编篆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需要仔细地甄别。经过作者加工之后,收入各种汇编的案例,往往失去原始面貌,因此,选择适用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教材的案例更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工作。另外,苏联法学的影响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中随处可见,苏联法学从50年代输入中国,并且成为主流之后,至今影响还是很深.比如引用马克思等革命导师的著作来说明某一种法律的本质和调整对象,逐条解释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加以论证其正当性.
在高等法学教育中究竟采取何种教材?是根据一些部门、出版单位及“知名专家”的垄断利益而要求编纂统一的法学教材体系呢,还是根据学术研究的现实状况采取多元化的教材体系?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学发展开放程度的重要参照,也是能否以多元的学术和教育支持法制建设的学术支撑。现在,教材的使用上很难实现自由选择,由于各法学院系处在“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地位,虽然教育部、司法部组编的教材在质量上要略胜一筹,而学生手中的教材大多是本校产品,本是教材消费的上帝——学生教师,在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被晾在一边,低质产品大行其道,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全无功用。
对于以上问题,我认为,教材的编写,应积极鼓励学有成就的法学家把自己的成熟的研究内容编写成见解各异的教材,主管部门只是给以政策性调控就行,而不用去考虑教材的编写者是否是法律权威还是无名小卒,只要你对研究有成熟的见解就可以编写教材。教材的内容不能搞大一统,可以在教学大纲基础上百花齐放,最好能借鉴国外先进的教材编写方法和内容,勇于打破我国法学教材的传统编写模式,因为教材的多元化对法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教材出版后交给市场,让教师、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自由淘汰,只有这样,那些经过市场洗礼的货真价实的好教材才能脱颖而出,才能建立教材的权威性。其实,法学的真正繁荣,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一门学科有数种各具特色的教材,而且教材的选用要真正实现市场化,即由读者、教学单位根据自己的判断与需求来选择。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选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选择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是处于被忽略的地位。而教材的好坏是决定教育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影响一代人,进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或正或负的作用。我认为,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选择上要想真正彻底改变教材耽误人才的落后局面,就应该结合以下几点做出考虑:
首先,在教材选择上,应与教学目标配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目标也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即培养对社会有用的法学家,培养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而不是培养只会背诵条文的学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选择上也应当适应这一目标。由于受苏联教条主义以及我国法学教育之“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目标影响,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事实上,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完备是和立法的完备保持同步的。这就使得我国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以讲授政策、法律的条文为根本,为制定出来的政策、法律作正当性注释。当然,就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而言,法条的讲解的确非常重要,它甚至是整个法学教育的基础,但它却不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核心。但是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主要的事情不是详尽地背诵今天有效的条文,试想如果10年以后,在执行业务中,也许与这些条文的绝大部分无关,背诵对他有何用处?因此,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的关键在于考察那些根本性的东西——包括各种法律概念、法理精义、立法技术、解释方法等等——从而把握据以制定条文的种种内在、基本、稳定的要素,以获得一种洞悉法律及其发展规律、并予以灵活运用的智慧。
另外,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进而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学教材的选择。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查的范围广、内容细、难度相对不大,考查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专啃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无疑是莫大的讽刺。在过去的法学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的高校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而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也不符合新时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这一局面的出现,将是法学教育的悲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试金石,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这一关,很难说这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学生接受再丰富的法学知识也无济于事。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的重头戏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所占分值比例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以成败论英雄的实际现状迫使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因此,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教材的选择上,我们应尽量避免这一尴尬。
其次,教学方法的变动影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教材的选择。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正酝酿着教学改革,课堂上教师“填鸭式”的讲授方法因其合理性﹑正当性问题而受到质疑,取而代之的是老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互动的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专题研究等多种教学方法在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模拟法庭教学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通过筛选合适的案件,给学生更多的亲身参与案件的机会,使学生迅速熟悉案件的运行程序,这种身临其境的感觉,比纯粹的单一讲授在效果上要好的多。面试也成为考试的一种可行之举,在考试之前,准备好几十道题作为备选题目,由学生进行随机抽出题目,选中两三道题进行准备,然后口头回答,这样既可以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又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记忆力及临场应变能力。那么,针对不同的考试方法,选择教材时也是侧重点不同的。比如案例教学法,选择教材时尽量选择和生活比较贴近的案例教材,在把握理论基础上,掌握实际经验进行学习。
最后,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时,应考虑选用一些国外原版教材。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起源于欧洲,在欧洲发展,完善。我国行政法的起步比较晚,大量的基础理论多借鉴外国,所以适当选用一些国外原版教材,特别是发达法律制度国家的优秀教材,对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教材建设将有所帮助。原版教材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原滋原味,没有经过译者的加工,学习时可以根据个人的理解进行分析解读,避免曲解作者的原义,有利于法律思想的传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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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0年1期
作者: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