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教学的含义及存在意义
自苏格拉底创立了问答式教学之后,英美国家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将其延伸,逐步把犯罪事实、诉讼程序编成案例,引导学生开展讨论。1870年前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倡导从司法判例中寻求法律原则、裁判规则,重视培养学生按照律师、法官等职业人员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由此开创了案例教学的崭新模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是为了宣讲、解释法学理论或者法律规则,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采用典型案例对法律知识加以剖析,从而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或者法律规则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实际行政法律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案例教学逐步引入我国高校,对行政法学课程教育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案例教学通过启发学生思维,达到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教学目标。在行政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学内容——案例大多源于学生十分熟悉的生活场景,与学生的生活实际、思想状况和认知水平相符,容易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激发解决问题的欲望。与此同时,案例教学实现教师、学生双向互动,增进师生交流与沟通。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学生重新进行角色定位,教师通过对案例教学通盘设计,在教学中发挥组织、指挥作用,引导学生进行案例讨论;学生参与讨论、争辩,提出新观点,而成为教学场域内的“主要演员”。知识、思维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双向流动,实现教学相长的最终目标。
二、行政法学课程亟需引入案例教学
在高校法学核心课程之中,由于行政法学没有统一的法典依托,而且内容庞杂、晦涩难懂,因此学生们普遍容易产生畏难情绪,甚至丧失学习动力。探索恰当的教学方法有利于解除行政法学课程的教学困境。
(一)学科特点要求行政法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
行政法学科的应用性特征决定了其教学模式必须重视案例教学。虽然学者们期望给予行政法学更多、更高的理论价值,但仍然需要置身于基本事实之中,诸如绿灯理论、黄灯理论的体系设计均以行政法事实作为基础。尤其随着各国政治生活和政府管理中的行政法制度趋于完善,人们更加倾向于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定义和研究行政法学问题,行政法学的应用学科地位愈加突出,即显著特征在于能够解决发生于学科背后的具体事实、事件。其实,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就是把现实社会中的行政法学问题、纠纷呈现在课堂上,把教学双方引入到矛盾冲突的消解之中,将思维的理论框架变成现实中分析、解决行政法问题的技巧和能力。可见,现实的案例成为支撑行政法学应用性质的基点,作为以学科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则完全不能离开行政法学案例。
(二)人才培养要求行政法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
法学人才培养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法学教育应当更多突出实践理性,而非简单的研究理性,倡导学生能够达到学与用、学与需、学与实相互统一的教学理念,这些对行政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的运用提出了迫切要求,将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案件广泛应用于教学过程中来,成为推动教学格局变化的重要力量。案例教学为学生营造较为贴近真实的行政法制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启迪其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摒弃灌输式的传统教学方式。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将枯燥乏味的理论章节变成解决真实问题的公开讨论,将教师的单向讲授变成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不仅为学生提供民主、平等的探讨平台,而且催生学生开拓求新的素质,在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同时渗透创新精神的养成。
三、行政法学课程引入案例教学的应用方式
近些年,许多高校积极探索将案例教学方式引入行政法学课程的适当方式,但行政法案例教学如何真正系统化仍是亟需关注的焦点。
(一)案例教学的观念定位
作为行政法学课程的必要方法,案例教学具备自身的内在规律,亟需教师在讲授课程中加以贯彻。教师不应仅局限于回答问题结论,而要通过创设情境来激发学生的思维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素养。教师需要架设行政法律情境而非提供单一的行政法律知识。尤其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在行政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仍然扮演知识的当然灌输者,学生仍然担任知识的被动接受者,那么并未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也没有体现案例教学在新形势下的应有特点。案例教学的改革要求教师必须更新传统的教育理念,教育主体应当回归学生本位,尊重学生的学习规律和知识接受规律,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必须以培养学生的思考、分析、判断的自主能力为核心。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找出案例背后的行政法学理论,从而使得学生能够理解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并加以运用去解决行政法学的实际问题。
(二)案例教学的模式选取
基于行政法学的课程要求不同,衍生出不同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模式。
1.嵌入式案例教学。教师根据授课内容的实际需要,适时引入一些短小精悍的案例,辅助学生理解行政法教学的重点、难点,从而提升教学的实际效果。嵌入式案例教学选用的案例一般针对性教强,能够直接揭示问题的本质所在,教师既可在讲授前提出案例,造成悬念引发学生思考,也可在讲授后引出案例,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2.探讨式案例教学。教师选取行政法学案例交予学生,由学生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及运用所学知识、理论,针对案例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个人见解,然后教师组织学生各自陈述观点并阐明理由,如果存在相异观点,允许学生之间进行辩论,最终由教师对案例问题以及学生观点做出总结。探讨式案例教学选用的案例一般具有综合性特点,要求学生独立思考、解决问题。
3.模拟式案例教学。模拟式案例教学由学生独立组织相关资源,进行模拟诉讼或者仲裁的教学方式。教师选取恰当的行政法学案例,学生通过对行政法学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诉讼程序的熟悉,完成案件纠纷的整个审理流程。模拟式案例教学将法庭植入课堂,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等相应角色,不仅帮助学生消化所学知识,而且促使学生从不同角色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
(三)案例教学的环境配合
1.完善高校评价机制。行政法学引入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实施效果,既要求教师的恰当良好的引导,也需要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高校应当完善教学的相关评价机制:一方面,设置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教师的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效果进行科学测定,作为教师教学质量奖励的重要指标,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机制因应;另一方面,改革现行单一的期中、期末考试制度,将考试内容、成绩评定与案例教学相互挂钩,通过考核学生参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成果,促进学生运用案例学习的方式完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2.倡导教学与实务互动。案例能否吸引学生的兴趣,顺利实现行政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必须确保教师创设的行政法律环境与学生面临的实际情况基本吻合。因此,一方面要求法律实务部门、高校积极支持教师到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研或者挂职锻炼,确保案例素材收集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组织学生分批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使其充分了解实务部门的工作环境。当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可以聘请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展开讲座、研讨会,从而从实际工作的角度指导学生深入行政法学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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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2年3期
作者:冯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