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法律探讨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XX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事一些触犯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违背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带坏了社会风气,不利于我国政治道路的建设。近些年来,国家对职务犯罪的行为,发现一例并严惩一例,同时也加大了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对于有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我们要防微杜渐,避免大错误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及分类
(一)职务犯罪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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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了公务管理的职能和声誉,致使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分类
职务犯罪是实体法中规定的罪名,其具体的法条散见在《刑法》中,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三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的困境是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关系网十分复杂,其职务影响力大范围广,而且预谋持续时间长,时过境迁难以取证关键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渎职案件侦查和侵权案件侦查工作的困境是“三难一大”、“三多三少”。“三难一大”,说的是反渎职侵权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更是对查办案件工作形成了较大阻力。“三多三少”,则是指立案多、撤案多、不诉多;起诉少、有罪判决少、有震动有影响案件少。“三难一大”是指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力大。另外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分為一般职务犯罪案件和特别职务犯罪案件(如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依据行为人的身份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分为纯粹职务犯罪案件和非纯粹职务犯罪案件等等分类方法。这几种罪名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当下,我国正在如火如特的进行着反腐倡廉的工作,从日常的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了解到,很多“大老虎”、“小苍蝇”的落网正是侵犯了上述的罪名而锒铛入狱,在狱中他们反思自己的过错,悔恨自己当初的行为,受到良心的谴责。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日益隐蔽,智能化科技化趋势明显。职务犯罪一般很少触及个体的自身利益,因此百姓的监督及控告的积极主动性会大大降低,加之该种犯罪多为钱、权交易,潜伏的时间较长,很难及时发现,是一种“隐形的犯罪”。2.一些犯罪嫌疑人还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由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为高层人员,其受教育程度较高多属智能型犯罪,甚至熟悉法律并掌握相关信息。3.物证书证少,难搜集。言词证据易反复。由于证据少而难取,由于侦查与反侦查的激烈对抗,由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与正当经济活动、违法、违纪相混杂、也由于牵涉社会方方面面,因此工作量大。其次,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一般不是具体的人或物,因而根本没有可供侦查的犯罪现场。一些证人也会基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而不敢作证。4.共同犯罪突出,查办的窝案串案数量明显增大,并且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5.犯罪嫌疑人潜逃现象严重。6.从职务犯罪线索来源上看,线索收集渠道有限,多以自行发现为立足点,辅之以举报、控告、移送、交办而且匿名举报多,不排除不准、不实举报。7.犯嫌有很多弱点可为我所用,譬如:共犯间的矛盾、犯罪前后和犯罪过程中必有证据可供收集、多数职务犯罪都有知情人存在,因为职务行为罕有单独完成;犯罪是一个行为,也是一个过程、多数犯嫌有反常表现、多数犯嫌有心理弱势(负罪感、危机感等)。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种类
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是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职务犯罪性质的特殊性,就决定了其案件侦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侦查中会使用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制措施是通过限制或者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的,过重和过轻的实行都不利于案件的审理。适度的使用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手段,是对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的考验。拘传是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进行限制,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以地点为中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在一定范围内的控制,另外在强制措施中还包括力度较重的拘留和逮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虽然说在字面的理解上会有些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监督行为。取保候审是通过第三方的形式,这个第三方可以是钱也可以是担保人,强制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某一地方,这个地方包括他本身的经常居住的地方或者是为了办案的方便而由办案机关指定的住所。这两项强制措施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相应的问题。虽然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空间的活动范围,但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主体,有的时候会不受相关制度的约束,况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的这两个强制措施的实行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的不足,就有可能延误了案件的审理,没有发挥强制措施的作用,反而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中的实施是非常慎重的。职务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和地位,一旦发生错误的拘留和逮捕,会给被拘留和被逮捕的人员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他们被释放之后,侦查人员会担心他们会采取相应的报复行为,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局面里。在实际的工作中,强制措施的执行者与职务犯罪的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都会有着或多或少的制约关系。这种现实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行上会出现畏手畏脚的现象,有的时候会错失重要的侦查时机,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理论保障
职务犯罪中强制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有着很深厚的理论基础的。包括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保证人权;实施正当的程序,保证司法公正。这些在强制措施的制定和实行中都有表现。
(一)从人权的角度出发,做到以人为本
侦查过程中使用的强制措施其实质是对犯罪嫌疑人一部分实体权利的限制,但在程序法上,他还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知情权、辩护权、申请上诉权等等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这种人权的规定和保障是一个国家、一部法律科学、文明、进步的体现。将保障人权与实行刑罚权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得到均衡,一直是大众和立法部门所关心和重视的课题。
(二)从法律程序的角度出发,做到司法公正
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制定要严格执行程序上的公正,对待所有的涉案人员要不分地位、年龄、权力大小、性别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侦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进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
(三)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做到依证据办案
疑罪从无理论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的原则,任何犯罪行为的确定,都需要经历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侦查活动作为其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其强制措施的使用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为依托,不能凭空想象,不能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肆意的制定并实行强制措施。
四、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是保证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但在实际的司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增加对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细化其中的规定,让人民检查机关在进行案件侦查中使用强制措施时做到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1.拘传时间的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到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反侦查能力与普通人相比还是较高的,故对因职务犯罪而被拘留的人可以适当的延长拘留的时间。对于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也应给予明确的规定,在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权。2.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也应该适当的增加,在金额和收取方式上应给予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事实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危害较大,可能会判处较重刑罚的罪行,不应使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采取毁灭证据或者避免出逃现象的发生。3.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将其限制在某一个地方,可以是经常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是指定的区域,而在现实中将犯罪嫌疑人限制在其本身所熟悉的环境内,不利于对他的监控。从另一方面讲,采用此项强制措施还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所以,要依據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对监视居住进行改革,甚至是废止。4.拘留和逮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中属于较重的措施,实行起来要慎重,一方面要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要惩治犯罪,不能错判也不能漏判。权衡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在实际的职务犯罪侦查中是很难做到的。在法条的规定中应适当的简化拘留、逮捕批准的流程,但也要避免这种强制措施被批准的随意性。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对被拘留、被逮捕人的相应的救济方式,可以由实行强制措施以外的部门负责。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当事人的权利。
职务犯罪是严重损害我们国家形象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排查,以预防为主。在发生职务犯罪的时候也应该做到严惩,不能有漏网之“鱼”现象的发生,在法律上应制定相应的条文,在执行上应正确的使用强制措施,以做到更好的惩治犯罪嫌人和维护国家的尊严。
作者:王元昊
第2篇:论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构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职务犯罪日益向高科技、强隐蔽性、反侦查化的趋势发展。侦查人员面临着线索少、取证难、难突破的严峻问题。如何应对信息化环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是各个侦查机关需要正视和解决的新课题。近年来,叠彩区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不断引入信息化技术,以信息引导侦查,开拓线索来源,提高科技侦破工作的水平,将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与科学信息化机构的创建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发现犯罪,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发展道路上取得了创新突破,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技术与侦查联动信息工作领导机制
叠彩区检察院在检察长的统一部署下,成立了职务犯罪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信息领导小组在检察长和侦查指挥中心负责人的统筹规划和领导下,不断强化与各个单位、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尤其是固化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内部信息网络资源中提供的各种技术处理平台,将外部取得的数据进行整合,并对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比对,引导技术人员和侦查人员使用各种技术手段破解和分析信息之间的外在联系和内部规律,从而发现案件线索,寻求案件突破口,最终形成能够引导侦查的决策性指导意见。
该院成立信息技术领导机构以来,在查办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发挥出了重大作用。侦查人员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比对和与外部信息的数据交换,发现了新的案源,挖掘出了新线索。例如,在某医院泌尿外科的科室负责人受贿案件中,侦查人员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收集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以及工作关系等外联信息,同时结合从其自身发掘的包含消费、社交以及出行记录等内联信息,通过信息的分析、重组、再现等技术处理,获得了反映犯罪嫌疑人自身内在属性的生活轨迹图,以技术手段锁定了行贿人的范围,为扩大案源和突破案件找到了新的途径。侦查人员通过小组分析出的结果信息,不断发掘出了一连串行贿人,又从这些行贿人的社会关系中查找、锁定了另一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有效地拓展了作战范围,扩大了战果。
二、不断强化侦查人员的信息技术与处理分析能力
在应对新时代下职务犯罪智能化、信息化、隐蔽化发展态势的情形下,叠彩区检察院充分重视电子证据这一信息证据形态的特性,在收集、分析各类涉案信息的同时,会着重勘查相应的电子数据信息。通常,在收集、处理这类特殊信息时,需要较强的技术手段和较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该院在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会将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联动进行信息侦查处理,侦查人员将独立或联合技术人员一道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分析,例如在查办叠彩区某村委干部涉嫌贪污土地附作物补偿款的案件中,该院侦查人员就在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成功利用手机取证技术从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中提取了一份反映案件行贿线索的电子数据。
在取证过程中,侦查人员使用了多种电子数据取证手法,通过信息比对、深度查询、数据挖掘等技术手段,终于从一些被犯罪嫌疑人删除的信息片段中找到了所需的对话内容,为正在查办的案件补上了证据锁链上缺失的那一环。该院侦查人员从一个全新的数据领域撕开了案件突破口,完全改变了以往以调取口供为工作重心的侦查模式。
此外,在办理某高校法学院院领导涉嫌贪污的案件中,该院侦查部门同样协同技术人员通过电子取证方法,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中提取出了一段有关犯罪嫌疑人的QQ聊天信息,从而在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种类中成功添加了该份电子数据证据。
侦查人员在处理各类信息的过程中,其取证技术方式也在不断进行发展、完善。侦查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也在不断提高。通过与技术人员的联合取证工作方式,成功将电子数据收集的范围延伸至手机、计算机及网络等高科技领域,同时,还能够全面分析被调查人员的交游、个性、兴趣爱好等私有信息,从而能在办案过程中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之时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依据。
目前,该院已经通过政法专项经费采购了一些列专业的电子取证设备。该院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时,都能综合地使用这些电子取证设备,实现电子数据的多元方式提取,并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快速挖掘恢复和准确分析,不仅仅只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设备进行单向提取,还会对犯罪嫌疑人周边的其他电子设备进行一并勘查,绝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取证范围完全覆盖至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等外联设备。通过对各种设备提取出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很快就能得出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背景及涉案数据信息,这些信息为下一步审讯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后背支持,为侦查人员能在短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创造了先决条件。
三、创建侦查信息数据库及各类技术服务平台
叠彩区检察院近年来着手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已经收集、整理的各类数据信息进行了分类、汇总,将其作为侦查信息数据源存储在内网数据库中,同时也积极与外单位进行联系,建立检察机关与社会各协作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系统。这些数据资源包括与公安机关、法院、电信运营部门、组织部门等机构联合的关于社会人员的户籍、车辆管理、出入境信息、位移信息、诉讼档案信息等各类人员基本数据信息;还包括与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等机构共享的关于各大企事业单位信息,机关、团体、法人等组织机关信息;以及与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的定位信息,与电子商务网站的各种订阅消费信息等。
该院通过与以上各机构、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结合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所掌握的各类线索数据库,综合创建出了用于参照、指导办案的侦查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在该数据库中搭建各种数据处理技术服务平台为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如智能查询信息系统、移动话单分析系统、社交网络综合分析系统等,这些服务平台能够在办案中实现对涉案对象的运行轨迹实行快速查詢和定位跟踪,准确掌握其在特定时间内的各种旅游出行、接入网络、出入境情况等等特定信息,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停留地点、不在场证明及实施抓捕等侦查活动中发挥重大作用。
例如,在侦查某医药公司药品营销员的行贿案件中,该院就成功通过查询犯罪嫌疑人的移动通信、通话信(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息、移动位移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信息及移动轨迹,定位并抓捕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同时,通过对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信息进行查询、分析找到了其余与案有关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从而扩大了侦查范围,对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此外,在对该案的侦查过程中,该院侦查人员通过内网信息数据平台,结合互联网及公安、移动、电信公司等外单位网络提供的大量数据信息进行提炼、分析,先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及个人简历、生活轨迹信息分类汇总,掌握了该犯罪嫌疑人的常去的场所和相关消费记录信息,并根据这些分析总结得出了侦查行动方案。
在成功抓捕到犯罪嫌疑人之后,该院侦查人员则立即结合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资料,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资料,有针对性地优化审讯方案,成功利用掌握的各种信息,巧妙运用心理攻击策略,很快就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查清了几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贿事实。
四、全面提升侦查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
叠彩区检察院十分重视侦查队伍的信息化专业培养力度。该院技术人员在院领导的统一规划下,不断强化与侦查人员进行信息技术的交流与互动,技术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努力为案件侦查提供各种信息和技术支持,逐步建立了信息引导侦查的模式。在强烈的信息技术支撑氛围中,该院的每一名侦查人员都牢固树立了信息技术意识,做到相信信息技术、依靠信息技术以及敢于挖掘和利用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让信息技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014年以来,叠彩区检察院共使用信息技术引导侦查17件21人,其中利用手机取证技术实现案件突破10件12人,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取证6件7人。利用信息技术分析、锁定、抓捕犯罪嫌疑人11起,其在所办案件中均采用了信息数据平台进行相关数据的分析,综合处理了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身份、人员关联性及其他生活轨迹信息。做到边分析边制定侦查方案,边调整审讯策略。以信息轨迹为蓝本,指导侦查工作方向。此外,该院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逐步掌握了一套完整的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技术,并不断在实践中加以巩固和完善。2015年,新培养了掌握电子取证技术的侦查人员2名,1名干警取得了电子取证鉴定技术資格。
作者:阳勇林
第3篇:论职务犯罪侦查强制措施及侦查谋略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在当前腐败现象中越来越严重和突出,也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恶化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一个重要源头,是我党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惩治和预防的对象。
在实践中,职务犯罪活动往往是事先有预谋,事后又毁灭证据,再者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作案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横向联系或者上下串通,有的还与黑道结盟甚至与国外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因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侦查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侦查谋略,才能更好地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领域进一步拓展
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不仅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而且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也存在,同时也向一些新的经济领域、权力领域及资金密集行业蔓延,以往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有了职务犯罪活动的足迹和身影。
(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和多样化
现阶段,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不断发生新的变化,规避法律的能力不断强化。笔者认为,以开办公司的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之类的案件,由本人办事而由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物品不办理权属变更等行为均属于职务犯罪。
(三)犯罪活动群体化
职务犯罪活动有一个十分明显的特点,就是群体化作案现象日益突出,有专家将职务犯罪比喻为从地下的“马铃薯现象”发展到地上的“葡萄串现象”,在近期出现的报道中,常常是查处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挖出一窝。犯罪分子采取上下勾结,共同策划作案的现象日益明显。
(四)犯罪行为跨区域化、国际化
伴随着经济进一步全球化,跨国境作案、与国外犯罪分子共同勾结作案或者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好处、作案后向国境外转移赃款甚至事先将妻子、子女及财产转移国境外等现象日益突出。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强制措施
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强制措施,对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或者妨碍侦查活动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常用的强制措施有:
(一)拘传
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常的方法,它不必以传唤为前提,只要是侦查需要可以直接采取拘传,拘传应当由检察长批准,可以由检察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笔者认为,在日常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执行拘传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拘传的时间有哪些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是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在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拘留逮捕还尚未拘留逮捕的,拘传措施实施后,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拘留、逮捕的才可以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办案人员应当严格把握。
(2)拘传时间的如何计算。拘传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不是从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拘传时起算,也不是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开始讯问时起算,这一点办案人员应当牢记。
(3)連续拘传的界限如何划分。这个界限争议较大,笔者认为,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至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正常生活,如有必要的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同时结合个案,如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情况、侦查紧急的程度等来确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
(4)拘传的到案地点如何确定。由于拘传只能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因此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若与犯罪嫌疑人不在同一个市、县的,则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检察院联系,以便在当地指定拘传的到案地点,而不能将其带回本院。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二种,一种是保证人保证,一种是保证金保证。笔者认为,在取保候审适用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抓紧对案件的侦查,在取保期限届满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2)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无论是保证人还是保证金都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特别是对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
(3)防止因取保候审不当影响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办案机关在适用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全面正确地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核心要件,如果认为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不能轻易适用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笔者认为,在监视居住的适用中应当注意加强防范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的反侦查活动,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日益发达,电话手机的技术应用广泛。笔者认为,执行机关可以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
三、职务犯罪的侦查谋略
侦查谋略是侦查人员在充分认识和了解职务犯罪行为人及其周围环境的基础上,结合以往侦查经验而制定的指导侦查活动以获取最佳侦查效果的侦查方法。
(1)上楼抽梯、政策攻心。这是针对某些职务犯罪嫌疑人胆战心惊和做贼心虚的心理所采用的一种攻心计策。办案人员可以利用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定心理特点展开政策攻势,明确向犯罪嫌疑人指出只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才是出路,没有回头路可走,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者是坦白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
(2)诱敌深入,一箭双雕。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初期,侦查人员由于还不能准确掌握职务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对职务犯罪活动预测往往在在二种以上可能性,这时可以采用一个方法直接达到两个目的或者是二件事情采取同时并举的做法,从而突破案件甚至带出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挖出串案。
(3)足智多谋、顺藤摸瓜。办案人员在有帐可查的贪污案件中,要充分利用实施职务犯罪时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物证如账册凭证等有利条件,有步骤地按照由证到人,或由人到案的次序进行侦查破案。一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就应该一追到底直至查清全案。
作者: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