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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发展路径探析

2015-05-30 11: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在立法精神和侦查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的规律性认知、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类型和样式。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划分为强调实体正义单一目的的侦查模式和强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目的的侦查模式,能为新境遇下发展和创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提供有益视角。

  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何以成为独立研究课题: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概念说起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上位概念是侦查模式和模式,明确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确切指谓,可以从分析侦查模式和模式的具体内涵入手。可以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理解为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在立法精神和侦查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对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的规律性认知、概括和抽象出来的类型和样式。

  职务犯罪侦查何以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一方面,这与中国侦查权配置的现状有关,法律将检察院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唯一主体,使得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表现出独特特征。另一方面,这与职务犯罪侦查的独特规律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是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犯罪的侦查,具有侦查难度大、侦办压力大等特点,使得单独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成为必要。

  二、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研究的境遇:从职务犯罪犯罪侦查的类型说起

  当前学界谈到侦查模式的类型时存在着以下主要观点:一是从不同法系的大背景出发,将侦查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和职权主义侦查模式 ;二是从刑事诉讼结构的大框架出发,将侦查模式分为对抗式和纠问式 ;三是从诉讼性的有无分为行政治罪模式和诉讼追诉模式 。上述分类方法分别从法系类别、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的角度展开对侦查模式的研究,经历了从外部背景到外在结构再到内在特征的过程,显示出层层递进阶段性进步。但用这三种分类方法解释当前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总是存在着不能准确对应的问题。严格来讲,我国当时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到底属于哪一种,我们还是不能明了。于是就有了“带有当事人主义倾向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我国现阶段侦查模式呈现出行政治罪模式因素和诉讼追诉模式因素兼有的混合性”种种论断。由此产生了对侦查模式自身定位的模糊不清,并造成对发展完善侦查模式的创新不足。

  遵循上述由外部到内在、从结构到特征的思考路径,我们可以尝试着从侦查程序效果和侦查行为特征的角度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划分为达成实体正义单一目标的侦查模式和达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双重目标的侦查模式。前者代表了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将惩罚职务犯罪做为首要目的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凭借较大的侦讯权力调查讯问相对人、收集证据、揭露犯罪事实,强调惩罚犯罪的终极目标,轻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追求实体正义价值而对程序正义关注不够。后者代表了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正在进行的、强调准确打击犯罪、尊重保障人权双重价值目标的侦查模式,要求惩罚犯罪的同时注重惩罚犯罪的程序规制,授予侦查机关侦讯权力的同时设定严格的实施条件,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要求程序必须正当。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发展路径探析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发展的进路: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考察背景

  (一)目的性分析

  1.准确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准确性要以合理的取证程序和科学的确证体系为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以下方面建立起合理的职务犯罪取证程序:完善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的细节,修改并完善了法定证据的类型,赋予检察机关以技术侦查权力,明确了特别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建立科学的确证体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如下规定:在侦查程序中设定了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贯穿到整个诉讼环节。

  2.全面保障人权。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保障人权放在突出位置,并做出系统有效的程序规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使得人权保障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在侦查阶段建立起切实有效的辩护制度,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构建起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相一致的取证、确证机制,完善了讯问程序,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建立特别保护措施和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强化辩护人、证人和被害人人权的保障。通过严格技术侦查的申批手续,加强了对公众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特征分析

  1.职务犯罪侦查的可辩性。侦查的可辩性要求在侦查阶段合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构建侦辩二元对抗结构。诉讼的对抗性不能只体现在庭审阶段,而应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特别是在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侦查阶段,更需要辩护律师的介入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力量,以实现对侦查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对人权的有效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不能将辩护权的及时介入视为阻碍办案的洪水猛兽,而应从刑事诉讼的科学构造角度认识到诉讼结果的正义和诉讼程序的正义都需要侦辩二元结构的建立。

  2.职务犯罪侦查的可诉性。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侦查的可诉性仅仅意味着侦查结果的可诉性,侦查程序不合法并没有后续的可诉性支持,由此产生了侦查程序的非正义,甚至造成了冤假案的发生。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尽管没有实现对所有非法侦查程序的可诉性,但还是从非法证据排除的角度确立了犯罪嫌疑人对一些瑕疵程序的可诉性主张。

  3.职务犯罪侦查的双向性。由于侦查的可辩性,侦查既要面向犯罪构成的成立收集固定证据,又要面对辩护方的辩解和建议释法说理、取证固证。犯罪嫌疑人从被动的调查对象转变成了辩护主体,由此侦查机关与辩护主体之间双向沟通的特征显现出来。另外,由于侦查的可诉性,有罪证据的成立与排除的变数增大。侦查机关不仅需要应对确立有罪证据,而且需要加强防范侦查程序对有罪证据的破坏。

  4.职务犯罪侦查的公开性。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特别是律师会见制度、律师阅卷制度的确立,使得侦查内容、侦查阶段在一定范围内被公开,这无疑会对侦查过程产生不利影响。侦查机关的侦查目的、侦查意图、查办思路容易被摸清,使得案情在律师介入后的侦查阶段很难有进一步的突破。

  5.职务犯罪侦查的科学性。信息时代给侦查带来了更多的搜集信息的途径,科学技术给侦查带来了全新的收集信息的手段。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司法实践对证据形式的迫切要求完善了证据有关规定,顺应侦办职务犯罪的需求赋予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的合法性,提高了侦查的科学化水平。

  (三)趋势分析

  1.从角色定位来看,要实现职权主义侦查向诉讼主义侦查的转变。正确认识检察机关自身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深刻理解加强对抗性的诉讼价值,畅通犯罪嫌疑人及时得到辩护、寻求法律支持的通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权利告知、权利保障、权利救济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有效保障。

  2.从阶段划分来看,实现“套取口供”到“重视初查”转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一次讯问后的侦查程序做了严格设定,使得初查和第一次讯问成为取证固证的黄金时段。首先要改变以前将传唤和讯问作为办案起点的传统思维,重视初查阶段,广泛获取外围证据,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和经济往来资料,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其次要建立初查后期信息分析研判机制,评定口供以外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估算出职务犯罪立案后成案的可能性,明确侦查计划和策略。

  3.从工作机制上,实现“进攻型”向“攻防结合型”转变。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仅搜集证据,而且要审查证据,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具体到部门、具体到人员。不仅要审查证据,而且要针对容易产生非法证据的办案环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要突破案件,而且要保障办案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提高侦讯人员应对、抵御办案风险的意识和水平。

  4.从取证方式来看,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摆脱“口供情结”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通信等多种渠道收集犯罪证据,用多样性的证据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强大心理压力,为获取口供赢得有利条件。加强与公诉、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明确对零口供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零口供案件。

  5.从取证手段来看,实现“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向“信息化、科技化、技术化”转变。抓住刑事诉讼法带来的大好机遇,充分发挥技术侦查的强大优势,积极探索更多的合法取证模式。提高新型证据的转化与固定能力,确保新型证据在庭审阶段得到有效使用。

  6.从证据审查上,实现“实体审查”向“全面审查”转变。既要重视证据自身效力的审查,也要着重审查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既要强化侦查部门审查证据的能力,也要与公诉部门加强沟通,引导公诉提前介入侦查,尝试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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