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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看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2015-10-16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体育教师、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在伤害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

  由于体育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所以在学校体育实践中,体育活动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对此学校和体育教师越来越谨慎。因为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社会压力大,事故解决难度更大。为了平息事件,要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么学校受到不公正的处罚,体育教师更是首当其冲,甚至成为直接责任人。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实施课程改革,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

  一、明确学校体育活动伤害事故与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是我国的基本法治要求,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已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阶段,课改以“健康第一”为指导,以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如果时有伤害事故的发生,课改将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引起我们体育教师的高度重视。

  学校体育包括教学、课外活动、体育课余训练和竞赛活动等。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可预见,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有的学校为了降低伤害事故发生,尽量少开展或不开展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也尽量删除带有一定安全问题的内容,以致因噎废食,学校的体育工作质量受到一定影响,课程改革也受到一定冲击,对学生的健康发展就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学校体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学校和体育教师才能摆脱学生伤害事故的困扰,增强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并使学校、家长、社会等真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推动学校的法制化建设。

  二、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范围及_其责任认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损伤与伤害事故,而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判断有责任与无责任的界线。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与空间范围,但在认定责任时必须从空间和时间范围的规定性和法律关系及归责原则上明确,这是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

  从法律关系上看,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其理由是,家长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就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其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责任。从以往的判例看,法庭往往支持或部分支持这一观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监护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关系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学校不可能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教师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这里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只足一种职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因此,学校与学生没有监护关系。学校和体育教师在组织管理体育活动中,直接负有对学生的管理、保护和安全教育的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这从时问、空问上和受伤害主体上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明确界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则不承担责任”。可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加以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承担责任种类上,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免责,《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对学校,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在承担责任方式上主要涉及损害赔偿责任。

  (一)职务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学校负有管理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体育教师也同样具有这种职责,《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个人有可能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法律上的“可以”具有或然性,即可以承担责任,也可以不承担责任。因而,在整个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应明确职责,按科学规律和规定程序办事,如:在体育设施方面,体育组及体育教师应主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等,因为体育教师或体育组有一定管理和发现问题的职责。在体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内外体育活动中,要重视常规管理和教育,遵守职业道德,积极预见各种意外事故,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等;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学生予以注意等等,这样我们就能较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承担。

  (二)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由于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有的体育教师往往在未经学校允许或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搞一些体育活动或比赛,或者私自进行训练,外出交流或让学生参加无关的比赛等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如果一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那么,该体育教师就成为主要责任人。

  (三)伤害事故的赔偿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有限责任,以适当为原则。因为学校的经费来源有限,特别是中小学体育教师更是清贫。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赔付责任。因为学校在名义上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除民办或其他办学形式外,多数学校属于政府办学(公办),特别是义务教育纯属国家的大政方针,具有“单方”强制教育的性质,这是行政行为的表现。《教育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由此可见学校的行政性质和权力来源带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依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原理,学校赔偿就具有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性质,而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靠行政拔款。因此,在学校责任事故的赔偿中,学校没有专门的赔偿金可支配,而行政赔偿由政府财政支付。为减轻学校和体育教师的经济负担,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承担起一定的赔付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在国家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应注意到这一点。

  四、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预防

  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工作应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课标》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并以健康为基本价值贯穿于《课标》的全部。如果体育伤害事故不断发生,何以“健康”可言,课改也就失去它的价值。做好学校体育伤害的预防,处理好体育伤害事故,是全面落实学校体育工作、实施课改的重要举措。

  (一)重视体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重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应从两方面认识,一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基本安全技能的传授。让学生了解体育与健康的基本知识,体育各项目与场地器材的特点、注意事项、规则、保护与自我保护及其方法等等,强调安全第一,不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提前向学校或老师声明;二是教师要加强自我安全教育,较好地掌握与体育有关的安全知识,善于预见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三是对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与设施经常性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与报告(最好用书面形式报告),以把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二)加强体育工作管理,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1.加强体育基本常规的要求。由于体育活动和教学是在较大空间范围和动态中进行的,受干扰因素多,就需要在活动前对学生作出严格的常规要求,这是防范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职责的体现。如:上下课前的整队报告人数,既是一种纪律形式和对学生的考勤,也是对某种责任的明确,如果有同学未到或早退,是什么原因,教师就可以了解和处理。因为当教师一旦接到自己的授课班,就意味着一种责任关系转移到本课教师。

  2.主动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通过询问、观察、从旁了解学生,对有特异体质或者某些特定疾病和不宜参加某种体育活动的,教师应给予恰当处理,以防意外。

  3.体育活动的开展应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支持。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特别是体育训练与比赛活动,往往是外出交流较多且竞争激烈。如果未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教师就私自组织比赛或带队外出交流,那么,该教师的责任就很大。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个人行为;如果发生伤害后果,其法律责任就由行为人承担,而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妥善处理伤害事故

  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如果处理不当,学校或体育教师或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同时给学校体育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把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教育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体育是手段,健康是目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与防范,应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必然要求。体育教师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全力防范,妥善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并以此作为增进学生健康发展、促进课改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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