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以校生关系为切人点,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责任认定的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以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作了探讨与分析,推动学校的法制化建进程,促进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
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发展,体育与健康课程改革已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阶段,课改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以学生的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由于体育自身特点决定了它具有伤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性,所以对学校和体育教师来说,应提高预防意识。因此,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体育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学校和体育教师才能摆脱学生伤害事故的困扰,有利于课改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对推动学校的法制化建设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损伤与伤害事故。在审判实践中,学校在事故中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法院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件的核心问题。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基本上只由侵权行为法调整。关于学校对校园体育伤害案件应承担的责任性质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现有的关于责任性质问题,我们认为存在以下2种错误观点:①“监护责任说”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出了问题,学校应负无过错的赔偿责任。②“委托监护责任说”认为,学生在学校注册,就意味着学校与学生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定监护关系主要以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为前提,而学校与学生关系都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学校不可能与学生存在监护关系。(《教师法》(《教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管理和保护,以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从这里可以看出学校与学生只一种职责关系。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学校体育伤害主要涉及到的是学生身体的伤害,也就是学生的人身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从学生伤害事故范围与责任认定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就从时间、空间上和受伤害主体上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明确界定,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则不承担责任”。可见,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必须从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职责范围和过错上加以确定,适用过错原则。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责任、学生与监护人的责任、第三方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作为和不作为地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在责任关系上涉及更多的是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在责任方式上主要涉及赔偿责任。
①职务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或组织的校内外体育活动中,学校和体育教师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保护职责。(《办法》第27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也就是说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个人有可能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或其他责任。因而,在整个学校体育活动中,体育教师应明确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如:在体育设施方面,体育教师明确分工,主动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等。
②个人责任
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有的体育教师往往在未经学校允许或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搞一些体育活动或比赛,一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那么,体育教师就成为主要的责任人。
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赔偿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般从二个方面考虑:一是学校和教师应承担有限责任。学校在名义上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资格,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二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赔付责任。学校的经费来源有限,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靠行政拔款,因此,在学校责任事故的赔偿中,学校没有专门的赔偿金可支配,为减轻学校和体育教师的经济负担,行政管理部门应有所作为,承担起一定的赔付责任,适当为原则。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和预防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应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执教的必然追求。发生体育伤害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生,如果处理不当则学校或行为责任人或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到损害,给学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处理伤害事故时应遵循“依法、客观、合理、适当的原则”。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从三方面做起:一是教育部门要配合立法部门加强调研,尽快制定条文清晰、细节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二是校方要加强对学生健康状况的监督,如每学期开学初,要求学生们填写一份表格,注明自己患有哪些疾病,以及难以承受体力负荷的症状,为校方决定哪些学生可以上体育课,以及什么项目,提供依据。三是包括家长、媒体等在内的全社会要加强理解,提高宽容程度,不要因为一些大小事故不问青红皂白,就对体育教学和体育老师横加指责,致使教育部门缩手缩脚,缩水体育教学。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部门减轻压力,彻底贯彻教学大纲和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们走上全面成长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