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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死刑控制的宪法路径研究

2015-08-06 09:3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控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关系到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是人权保护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内容之一。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我国宪法,对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我国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宪法学问题。废除死刑是世界各国对生命权保护的最终目标,但因各国国情的差异,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于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的我国。在我国彻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更应该在宪法上对控制死刑作出具体规定。

  论文关键词 死刑控制 生命权 宪法路径

  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1764出版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各国法学界争论的焦点。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取消13种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使我国的死刑罪名由此前的68个减少为55个。死刑控制问题又在学界引起热议,但是,由于“杀人偿命”的传统文化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当前采取的是“暂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策略。如何控制死刑便成为死刑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在介绍死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考察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并分析死刑与生命权保护的关系,最后从宪法学角度提出控制死刑的措施。

  一、死刑的发展趋势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年全世界已经有140个国家废除死刑或不使用死刑,其中97个国家废除所有死刑,8个国家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另外35个国家被称为“事实上的死刑废除国”,这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尚未废除但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并且在这58个国家中,只有21个国家在2011年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实际废除死刑。而且,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正因各种原因而考虑废除死刑。如美国,根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的报道,因死刑复杂的审判程序和高昂的执行费用,在美国36个仍保留死刑的州中,一些正积极考虑废除死刑,如蒙大拿、堪萨斯和马里兰等州,以应付经济危机。
  201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在人权会议上就废除死刑问题进行表决。结果111个国家赞成缓用死刑,41个国家反对,34个国家弃权,反对方包括了美国、中国、日本和印度等国家。此次表决结果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向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发出了明确的信号,也再一次把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死刑废除的问题上。由此可见,控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考察

  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我国宪法,对仍然实行死刑制度的我国来说,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已经成为摆在宪法学界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其根本大法——宪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对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各国则有两种不同做法:
  (一)在本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制度是否违宪
  这种做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其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比如,1992年的《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第6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得剥夺;废除死刑。”这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做法也就是在宪法中明确宣告死刑制度违宪。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把死刑作为特殊措施。例如,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这种在宪法中规定死刑作为特殊措施的做法实际上是在宪法中宣告死刑制度并不违宪。
  (二)由违宪审查机构对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制度是否违宪,而是由违宪审查机构对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裁决死刑制度违宪。例如,1995年6月6日南非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认为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刑事犯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违反宪法。第二,裁决死刑制度合宪。例如,继1996年之后,韩国宪法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再次作出死刑制度符合宪法的判决。在参与审判的9位法官中,有5位法官认为死刑制符合宪法,他们表示,死刑制度与其他刑罚相同,是宪法上规定的一种刑罚,因此不能说死刑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也不能说死刑侵犯了人的生命权。持反对意见的法官则由此前的2位增加到4位法官,他们认为,宪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民众的生命和权利,主张应废除死刑制。
  面对世界各国对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不同规定,我国理论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学说:第一,“违宪说”。该说对人权和生命权作出严格的解释,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死刑当然是违宪的。显然,在“杀人偿命”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我国,在死刑仍被暂时保留的今天,该说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认同。第二,“合宪说”。该说对人权和生命权作了宽松的解释,认为对罪犯适用死刑不属于侵犯生命权,是合宪的。但是,在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面前,该学说也难以被人们赞同。第三,“折中说”。该说认为,对严重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不视为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是合宪的;而对非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则侵犯了宪法上的生命权,是违宪的。综合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折中说”比较适合我国,既可以合理解释我国暂时保留死刑的现状,又可以推动我国向限制死刑进而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



  三、死刑制度与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人享有生命和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作为人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和尊严”世界各国死刑制度的存废与其在宪法上是否规定了生命权密切相关,把生命权写入宪法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废除了死刑,而仍然维持死刑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则往往在其宪法中并不直接规定生命权。我国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表明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我国宪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并未对保护生命权作出具体规定,影响了国家控制死刑的效果。
  伴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保护的关注,一些国际条约和文件也开始明确规定生命权并呼吁控制死刑或废除死刑。比如,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并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死刑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此后,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开始明确规定限制死刑的适用。如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其明确规定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不得恢复死刑,同时规定对政治犯罪或者相关的普通刑事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超过七十岁的老人和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得执行死刑。于2009年生效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人人均享有生命权,不得对任何人作出死刑判决或执行死刑。
  因此,可以说废除死刑,保护公民生命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且,死刑的存废与其在宪法上是否规定了生命权密切相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对该国在司法实践中废除死刑、保护公民生命权具有重要作用。

  四、我国控制死刑的宪法路径

  虽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已经写入我国宪法,但由于“杀人偿命”等传统文化观念在我国仍然根深蒂固,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暂时还未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况且,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出现误判或冤案,就无法弥补。近期,屡屡出现的死刑冤案已经暴露出了死刑制度的弊端。因此,我国应顺应保护人权的国际潮流,从宪法的高度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并向最终废除死刑发展。
  (一)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
  虽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已经写入我国宪法,但我国宪法中并未明确规定生命权。即使我们可以对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作扩大解释,把生命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但由于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并未形成,所以我们更应把公民享有生命权的规定直接写入宪法。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能够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为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另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有助于督促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以宪法为依据,尽快修改部门法特别是刑法有关生命权的规定,切实保护公民生命权。
  (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制度不属于剥夺生命权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如果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那么死刑制度是否违宪,就必然成为宪法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当前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当前采取的是“暂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策略。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宪法中的相关经验,在赋予公民生命权的同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死刑不属于剥夺生命。同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的犯罪。
  (三)根据生命权保护的宪法精神尽快修改部门法,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宪法是母法,具有指导其他部门法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后,更应加强这一宪法精神在部门法中的执行。根据生命权保护的宪法精神,从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角度出发,在刑法中严格限制死刑的范围,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对超过七十岁的老人和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得执行死刑。并在对13种非暴力经济犯罪取消死刑之后,尽快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死刑。
  (四)构建违宪审查制度,促进宪法司法化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更应当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只有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使宪法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才能使宪法的权威真正得到体现,发挥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并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以后,应尽快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审查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规定,废除与公民生命权保护相违背的规定,严格限制刑法中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推进宪法的司法化进程,赋予法院直接引用宪法作为裁判案件依据的权利。当公民穷尽了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能使自己的生命权得到救济时,便可以援引宪法规定保护宪法赋予自己的生命权,使宪法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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