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弹性条款的完善及其适用是“弹性”宪法形成的首要内容 博登海默曾深刻地指出, 法律所固有的保守性源于法律本身的性质, “即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但是当业已确定的法律同一些易变、迫切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 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政策付出代价”。从这种意义上说, 任何一部好的宪法都必须具有必要的弹性机制。而弹性条款的完善及适用恰好是一部好宪法发挥弹性机制的首要内容,法律的保守性这一弊端就会得以纠正, 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要求也得以有机地协调起来。 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正是在宪法的“必要与适当条款”的适用方面恰当地处理了联邦权与州权之间的关系,为美国统一的金融货币体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成功地解决了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宪法危机, 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管采用何种方式, 弹性条款存在及其适用的价值是不容否认的。它对于解决急剧变革期的宪法危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宪法的弹性条款本质上体现了宪法在反映和建构社会现实生活过程时,对未来社会发展留有的法律空间,使宪法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如果在宪法中没有一些弹性条款, 或者虽有但弹性力度不够, 有些规定过于具体,有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那么当宪法与社会现实关系较为紧张时,就只能用修改宪法来解决这一矛盾和冲突。 3、宪法解释制度是“弹性”宪法形成的关键 宪法解释就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宪法解释也是宪法所具有的主要的弹性机制之一。宪法本身的原则性特点使宪法解释相对于一般法律解释而言,更容易采取扩大或限制宪法条文字面含义的办法来使宪法原则适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 从而有利于宪法在具体法律环境中得以实施。宪法的这种扩大或限制性解释并不是随意的,其目的正在于使宪法更好地适应新的情况, 解决新的问题, 增强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因此, 真正的宪法解释本质上体现着宪法对社会现实所具有的弹性机制。 美国宪法的弹性机制来自最高法院对它的革命性解释。最高法院的法官通过在具体案件中审查违宪法律来解释宪法,大大强化了司法审查权的功能。许多人认为就宪法的变化而言, 通过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的解释, 远远大于正式的宪法修改。 这种宪法解释制度是美国宪法给自己预设了更新机制,巧妙地协调了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从而保证了宪法能够面对不断出现的现实挑战, 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 4、成熟的宪政文化是“弹性”宪法形成的文化土壤 宪法与文化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实际上反映了不同背景下的文化要求。在美国宪法中法官解释宪法并无宪法依据,但这种法官解释宪法的制度却得到美国民众的信赖。法官之所以在美国有如此高的社会地位是因为宪法解释能够审时度势地反映多数人的愿望, 满足多数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这就能够积累制度上的声誉而拥有制度上的权威。在美国文化中,宪法是“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他们对宪法的“景仰和尊崇绝不是漫不经心的, 而是诚心实意的”, “经常到了偶像崇拜的地步”。这种宪法崇拜正是美国宪政文化的核心,也是法官解释宪法的社会根基。因此, “弹性”宪法的形成是与成熟的宪政文化分不开的。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处理宪法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的关系时也存在修宪问题,但频繁地修改宪法势必会影响宪法权威, 所以我们应从构建我国宪法的弹性机制入手, 既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使宪法规范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