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体系是由许多分散的法律文件构成的一个庞杂的法律系统,以不成文法及判例构成。宪法也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其特点与英国社会政治密不可分。总体而言其起源及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反约翰人民起义——《大宪章》产生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
一、古代的宪法启蒙时期
英国的宪法思想可以追溯至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时代,这个时代的英国的宪法并不能称为传统意义的宪法,而只是宪法的萌芽状态,它蕴藏在当时的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统治秩序中。撒克逊人将日耳曼人的习惯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英国早期习惯法的产生。这种习惯法要求建立中央法庭即贤人会议和地方法庭。国王犯法也要接受法庭的审判,如果有违反法律的违法行为,则国王可能面临着被废黜甚至失去生命的危险。国王与贵族在权力上更多的是一种平等关系,这与英国当时的社会政治形态是分不开的。因为当时英国每个贵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而贵族又己的领地分给了他们的宠臣,层层分割使本来就很分散的领地更加细化和零散,而这种体制结构就决定了,此必须依赖于所有贵族的联合才能对抗外敌的入侵。因为征战需要调集各个贵族之间的军队,因此就需要一个统一的首领进行军队的调度,这样国王就应运而生,其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御敌的需求,而同时国王的这项权力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可以随意征战,要征战必须取得贵族们的一致同意才行,这就限制了统治者的权力。限制统治者的权力作为宪法最主要的特征产生在5世纪的英国,所以我们说这是英国宪法的启蒙时期。
二、反约翰人民起义及《大宪章》的制定——英国宪法的产生时期
至13世纪初英国进入了约翰王朝的统治时期,在这一时期,约翰国王对贵族进行了残暴的统治,他不断的肆意收取贵族的税负,加重了贵族的经济负担,使得贵族对于约翰国王的矛盾日益尖锐。除此之外对于平民和教会约翰国王也进行的残暴的统治与打压,不断增加平民缴交的税赋,使得许多平民的生活难以为继,很多人沦为乞丐饱受饥寒痛苦;对于教会,约翰国王则企图使自己的势力渗透进教会和修道院,他对许多主教、修道院长进行迫害,使得他们不堪忍受最终逃亡国外,借此机会他便派出所谓的“看守人”接管这些教会个修道院形成自己的势力。在反约翰人民起义的斗争中,平民和教会都站在了贵族的这一边,这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除了农奴没有参与以外,其他的社会阶层全部参与进来,使得反约翰人民起义能够取得全面的胜利。1215年的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获得胜利的贵族集团与约翰国王进行了谈判,并让这位暴君签下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的签订被认为是英国宪法产生的源头,虽然《大宪章》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部封建的习惯法,并且确实包含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而设定的诸多条款,但是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在于它对于王权的限制,且将其写入了法律并且严格执行,它从头到尾暗示着“这个文件是个法律,它居于国王之上,连国王也不得违反”。作为一部时代久远的封建法典它用含蓄的方式表达了一个宪法的崇高原则即王权有限、法律至上,也标志着宪法的产生。
三、资产阶级革命后时期——英国宪法的发展成熟时期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英国的宪法也随之进一步的发展并日臻完善。此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数量开始不断增长,出现了继《大宪章》之后比较具有重要意义的三个宪法文件:《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理由如下:一是《人身保护法》的制定主要完善了人权至上的宪法原则与精神;二是《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进一步限制王权,这两部法律也成为了英国近代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两部宪法性文件;三是在这三个宪法文件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党政治为基础的責任内阁制,几党轮流执政,起到了维护国家和平,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这其中《人身保护法》旨在禁止非法逮捕和非法拘禁,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权利法案》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的政治体制,进一步的限制和削弱王权,最后甚至废除了国王实施法律的权力,而《王位继承法》则规定了国王无权任免法官以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凡是在王室担任职务领取皇室薪水的人不得担任下议院的议员,即当官的人是不能成为人民代表的。此种极具宪法性质的政治制度,把皇权架空,将政治统治权力从皇权的首重移转到了人民的手中,使任何国家的决定都能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此种人民主权性正是宪法所必须的原则。由此,英国的宪法才开始进入迅猛的发展并且日趋完善的阶段。
四、结语
经过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英国宪法由懵懂的萌芽状态到现如今的浩瀚森林,从意识到实践中的制度形成,英国宪法终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较为细致并且遵守得很好的根本法,使得英国的政治稳定,社会井然有序。对于我国这个新兴的发展中大国而言,更需要像英国发展宪法政治一样,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宪法政治势在必行。
作者简介:许林彬(1988~),男,福建省诏安县人,法学本科,现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