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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宪法实施

2016-08-15 15:2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在处于转型之中,这给宪法实施提供了历史机遇和挑战。本文先分析我国宪法实施中的现状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转型给宪法实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全面实施宪法的途径提出建议。

 

  一、目前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和成因

 

  ()宪法解释程序无法启动

 

  宪法中许多概念的解释对于执法、司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现在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了宪法解释的主体,却没有规定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尤其是公民个人对宪法中概念发生疑问的时候,如何得到权威的解释,现实中是不能实现的。

 

  ()宪法不能适用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这说明法律适用对于一部法律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法院迄今为止尚未以宪法为依据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决。遇到有的案件需要运用宪法条文来确定权利义务时,法院总是牵强地运用其他法律中的类似条文规定来代替运用宪法条文,不能运用宪法进行裁决已经成为全国司法界的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

 

  ()宪法监督制度不健全

 

  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及有关的组织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即我国宪法监督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进行监督的模式,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来辅助实现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但是,由于监督主体不明确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缺少程序性规定,这样的制度架构导致我国宪法监督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宪法意识淡薄。宪法是近代才在我国出现,属于舶来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专制即人治,其文化传统中排斥法治,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自然也在排斥的范围之内。尤其是宪法条文多为原则性规范,在这种传统的影响之下,人们往往认为违法宪法不是违法。同时违宪行为侵犯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有时侵犯的权力可能是抽象的权力,如选举权,在厌讼文化影响之下,民众不愿去通过诉讼等手段去维护自己抽象的宪法权利。最后,我国宪法过分强调意识形态领域的作用,往往对宪法问题的认识从思想意识形态处理,以阶级分析为基础,最终将其归结为政治学的范畴,导致宪法功能的政治化,使得宪法在实施中缺乏程序性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作为法律的独立性而成为政治纲领性的文件,这实际上也是我国宪法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豍

 

浅议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宪法实施


  二、社会转型对宪法实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文化的转型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宪法,有着其独特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蕴含着现代因素增多和传统因素的减少,会对宪法实施提出新的要求,分析这些新要求,有利于我们在宪法实施工程中明确能够清晰的把握机遇,冷静的面对挑战,从而最终实现全面实施宪法的伟大目标。

 

  ()经济转型为宪法实施提供经济条件

 

  经济转型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动力源泉。计划经济与人治对应,市场经济与法治对应。法治的施行,必须要求宪法实施。这是因为法治的集中体现是法律之上、宪法至上。正是市场经济的建立,目前对宪法实施的呼声也是越来越高。

 

  ()政治转型为宪法实施提供政治条件

 

  当代中国政治转型的目标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从全能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转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我国宪法的实施提供了政治基础。民主政治要求宪法实施,要求通过宪法实施来维护宪法的权威,通过宪法实施来限制政府的权力,纠正政府的越权之举,保证公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文化转型为宪法实施提供文化条件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应,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豎文化受政治和经济的影响,同时又反作用于政治和经济。随着我国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的转型,文化领域也开始转型。文化领域的转型,为宪法实施提供了积极的文化条件。这是因为,宪法并不是存在于文化之外的东西,它无法仅仅通过设置框架、修改宪法和法律这些并不复杂的权宜手段而附着在原有的文化之上生成和运行。豏传统中国缺少宪法实施所需要的文化,一切共同体在中国一直是被纯粹个人的关系,贴别是亲戚关系包围着,并以他们为前提,此外,也与职业方面的结拜兄弟有关。反之,清教则将所有这一切都客观化了,消化为理性的企业和纯粹客观的经营关系,并用理性的法律和契约代替了中国那种原则上万能、地方习惯以及具体的官场上的任人唯亲。豐传统中国文化中不具备宪法实施的文化条件,现在文化转型给宪法实施带来了巨大的便利。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社会转型也会对宪法实施带来巨大的挑战。具体表现有:首先,经济转型速度加快,导致宪法修改频发,宪法的稳定性受到挑战,宪法实施经常处于一种变化的状态中,许多基本制度都在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宪法实施的效果也往往处于一种波动的状态中;其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宪法中许多关于政治体制的规定过于政治化,导致这些条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很难司法化,特权意志高于宪法的情况依然存在;最后文化转型中,各种思想相互碰撞,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尤其是宪政思想并未深入到普通百姓心里,许多人不熟悉宪法条文,更别提拿起宪法维护自身权利了。因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机遇的同时,不忘挑战也围绕左右。

 

  三、在社会转型中全面实施宪法的途径

 

  ()建立宪法解释的启动机制

 

  宪法中的概念诸多,这些概念是否明确直接影响宪法实施的效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实施工作中,最核心的环节是如何在制度上启动宪法解释机制。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积极主动的行使宪法解释权,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宪法实施中的出现的各种宪法争议,推动宪法文本及宪法原则的有效实施。这是宪法解释的主动启动。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的宪法概念,在实践中发生了争议,该如何启动解释机制呢?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个案中需要解释宪法的时候,授权当事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宪法概念解释的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解释申请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布解释。这是宪法解释的被动启动。

 

  ()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解决宪法纠纷、制裁危险行为、维护宪法秩序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套程序和制度。学界普遍认为,宪法诉讼制度源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除在美国、挪威、丹麦等少数国家成功运用之外,其他国家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是宪法全面实施的必要然要求,只有建立宪法诉讼,公民才有途径来维护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尤其是受到公权力侵害,而普通的部门法无法维护其权力时,可以直接诉诸法院或其他专门机关,要求直接依据根本大法宪法来裁决,这样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利于保障宪法的作用在个案中实现,利于保障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人权等基本权利,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进程。现实中,也存在着建立宪法诉讼的迫切需求,从孙志刚案件,到钉子户被强制拆迁,再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和性别歧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收到侵害的案件屡屡发生,传统的三大诉讼已经无法满足公民的维权诉求,现实迫切需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只于如何建立,学界对此已有很多成熟的探讨,在此就不做赘述。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豑违宪审查制度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如美国由普通法院通过具体案件审判进行审查,另一种是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如奥迪的宪法法院。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至于我国采用哪种模式,众说纷纭,有人甚至提出第三种模式,即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首先,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比较大,如果由普通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容易出现同一案件不同结果的情况,有损宪法的普适性和权威性。其次,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采用专门机关,最好是附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样利于维护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同时也维护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最后,采用第三种模式,容易导致两个机关之间相互争权,而且最高法院也是司法机关,其审查立法机关的法律,有司法权高于立法权之嫌,与我国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的政治制度相矛盾。

 

  作者:张显武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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