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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宪法》中人权条款的再认识

2016-07-19 16:2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人权作为人类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国际社会关于其定义和内涵却有着诸多争议。而关于人权的外延更是有三代人权的说法,即消极人权、积极人权和社会连带人权。其中,第一类主要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生命权、身体权等;第二类主要指经济权利;第三类人权则主要是环境权等发展人权。本文将以此法理为价值取向,展开对人权条款价值内涵、人权条款入宪模式的分析,并尝试性提出优化人权条款的法律构想,以期为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引言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人权条款的入宪不仅是实现权利法定化以及尊重、保障公民权益的体现,是首次将人权概念纳入到宪法高度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每个人生存和发展以及民主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更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框架、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又一次飞跃。

 

  一、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

 

  从人权条款入宪时的时代背景看,我国于2004年,即改革开放发展阶段,即已在经济领域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果,然而在法治领域做的还很不够,所幸政府日益重视起国家的法治建设;而同一时期,西方国家屡次以人权舆论来试图干涉我国内政。因此,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人权条款入宪之计不仅彰显出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还体现了人权应有的价值理念,契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

 

  从时下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宪法中相关人权的条款又有了一些新的价值内涵,人权的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丰富。联合国科教文组织法律顾问瓦萨克提出:社会连带人权即是人权价值内涵丰富的具体表现。反映了现在人类都普遍面临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权发展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人权条款的价值内涵不仅与时代背景息息相关,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

 

对中国《宪法》中人权条款的再认识


  二、我国人权条款的入宪模式

 

  ()我国人权条款的设置特点

 

  我国人权条款的内涵与人权国际标准是基本契合的,然而,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背景下,该条款却不能很好地发挥效力。从形式的角度看,我国的 人权条款是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模式入宪的,但又不同于美国的方式。因为我国的人权条款不具有独立的性质,其应当属于我国宪法正文的一个部分,从修正案中原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的表述也可以看出我国是将人权条款定位在宪法正文部分的基本权利之中。而从实质的角度看,我国人权条款的设置模式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其一,概括性的规定扩延了基本权利的主体和内容,人权受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同时也包括外国人甚至无国籍人;其二,这种抽象意义或者概括意义上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国际趋势,但仍有所不足。

 

  ()我国人权适用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此其中最为凸显的问题在于下述几点:

 

  其一,人权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混淆。人权是人作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所享有的种种权利或者应得利益,这种说法接近于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观点;公民基本权利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享有的该国法律规范下的权利。故而两者存在三点区别:(1)权利主体范围有所区别;前者是一切人,无论其是否有国籍,是否人格完整;后者是公民,即需要具备这一法律主体资格。

 

  (2)权利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前者所包含的权利范围虽然在理论上有所争议,但显然要广于后者法律规范的约制。

 

  (3)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定的法律义务与之相对应,是平等的、双方的,而人权的重点主要是赋予权利,是不平等的、单方的。而宪法中人权条款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节中混淆了两者的内涵。

 

  其二,联系上述的内涵混淆问题,从法规体系角度看,将人权条款置于第三十三条也存在一定的逻辑混乱。上文已分析我国的人权条款实质上是属于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将其规定在第二章的首条主要为统领全章”;然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却是关于公民资格取得的问题,而第二款、第四款也是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的进一步阐释,由此可见,第三十三条的整体内容仍然围绕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与人权条款并无关系,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即属逻辑体系混乱,也无法发挥人权条款提纲挈领的作用。

 

  三、优化我国人权条款的法律构想

 

  ()规范人权条款的内涵外延

 

  首当其冲,即是解决《宪法》第三十三条的纲领体系逻辑混乱问题,建议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款单独提出,安排至序言中,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原则性条款;其次,合理解释人权条款的内涵,并适当地补充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做到既保证该条款的权利推定机能,又妥善、全面地界定权利范围,避免权利的过分扩大化;再者,明确规定人权条款的适用效力。因我国《宪法》是没有直接适用效力的,因此,要使人权条款能够实质上发挥作用,就必须规范其效力发挥方式。

 

  ()完善人权条款的实践执行

 

  与此同时,建立完善的保障人权条款的制度体系,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监督制度。对此,要逐步细化相应的监督规定,使法律规定不再沦为板凳条款的地位;要制定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的同时,避免自我监督情况的出现;要赋予公民一定的监督权利,允许公民提出一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

 

  保障请求,且指明在国家这一权利保障主体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时,公民有权启动宪法监督的相关程序,从而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力量,实现人权条款适用的广泛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注意的是,人权理论于我国属于舶来品,在国内传统文化中缺乏坚实的根基。因此,要实施人权条款就必须同时为其创设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环境,并结合我国目前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等层面,努力将人权理念融入到我国的基本国情里,积极向广大群众传播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人权理论,一方面,既要促进实施人权条款的文化氛围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提升公民的权利观念以及对人权理念的认同感。

 

  结语

 

  基于法律规范来看,目前我国的人权条款规定较为宽泛,缺乏具体性的表述,使得其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度较大;而从法律规范实施主体来看,法院作为法律适用主体,使得人权条款更类似于宪法原则,没有直接的适用效力。因此,要将人权条款实际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就必须发扬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权理论,并进一步完善条款实施的制度,为完善人权保护开启更为充分的法律途径。

 

  作者:李真 来源:山东青年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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