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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宪法权利体系的构建

2016-07-12 18: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在现代宪法学中,基本权力体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并直接对国家与公民的基本关系进行展现。基本权力体系也会根据不同的宪法文化与体制孕育出不同的特色和风格,我国的宪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基本权利体系的构建能够反映出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本文将通过对宪法权利及体系进程的研究,从而分析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并结合当今宪法权力体系的理论的困境,探究宪法权力体系理论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演变进程,宪法学的理论研究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转型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中国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在宪法学者们的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其中有关基本全体系构建的问题也具备了中国宪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与学术特色,成为较具学术影响力的知识体系。

 

  一、 宪法权利及体系进程

 

  ()基本权利与人权理念

 

  将人权理念与宪法性文件相结合,是自由主义理论在近现代宪政运动中的功绩,但从整体层面来看,人因理性的存在和对自我需求的保留而放弃部分权利从而组成国家。但对这些人来说能保留根本性的权利,并通过宪法这一社会契约的形式,将人权理念中的重要、基本和核心权力分离而出,并按照定量标准来进行整理分类,从而形成具有秩序性的实在法人权体系。这种路径的出现对各国宪法相关概念的认知产生影响。因此普遍认为基本权利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并与人权理念属于相对应的宪法学范畴。

 

  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制定者认为社会个体必不可缺少的权利,在实在法层面上也可以将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看成宪法认可部分基本人权的实证过程。但根据以上基本权利的构建路径,美国人权学者也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将基本权利理解为人类的重要权利,会产生所有权利都是基本权利,或没有基本权利的状况。所有人权在价值判断上,都属于社会个体进行生活的起码条件,并且不可分割,将权利列举出来并实现,也未必能对人民的生活进行保证。因此基本权利并不能在人权的概念上对尊严进行合理保护,不能讲人权简化到基本人权中,应当将避免其他人权贬值,不为人权的压迫提供方便,避免宪法权力体系构建路径的隐患。

 

  ()宪法权力体系的建构方法

 

  传统的宪法权力体系的建构路径将整体重于成分,把任务简单化,并没有探究组成规律等中心问题,并不能将宪法认定为仅凭个人身份的权利享有,在宪法中应当对基本权利的来源问题进行探究,但由于混淆的方法论,忽视了基本权利的来源问题,引起许多成文宪法规定权利出现了被误解的现象。社会舆论普遍将真正的权利理解为宪法规定中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到许多要求各种权利入宪的主张。但这种无极模式了宪法权力体系本质规律,并没有以宪法权力体系的建构法则为基础,只是简单的理解宪法权力体系是又宪法权利的排列组合。在宪法层面上的权力体系并不是从开始被建构,中间会夹杂着复杂的转换过程。学者会在研究宪法权力体系时,将宪法权利进行预设,并简单的将其列举和分类组合,从而忽视了宪法权利体系的建构过程以及建构原则。因此应当明确宪法权力体系的转换并不仅仅是权利的实证化过程,从人与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互动,以及宪法的逻辑关联探究出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方法。

 

  () 宪法权力体系的概念解析

 

  宪法权利的主体应当理解为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并将其认定为从人到共同体成员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人的自我需求向共同体成员进行转变,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享受社会利益。而宪法权利体系则是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展现,宪法权利是共同体成员的资格和利益,并受制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在近现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的壮大,国家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成为社会共同体的主导关系,目前主流宪法观念认为,宪法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体对抗国家或义务的权利,这一认识符合社会契约理论,并从契约关系对公民个体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加以分析。但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并不能在社会共同体中寻求的终极价值,社会个体的生活是整体性的,而宪法也并不能局限于国家与个体的线性关系中。从社会共同体的生活现实看,宪法权利是共同体成员进行资源分配的产物,但宪法的产生却限定了资源分配机制的运作,因此应当以开放和动态的资格对宪法主体的权利范围加以限制,在缓解实证主义僵硬化的同时,还能强化宪法权利在改善个体生活与促进社会发展互促关系的可行性。

 

分析宪法权利体系的构建


  二、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

 

  中国学者将宪法权力体系理解为理想状态的基本权利分类体系,或是一种宪法文本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但这种理解会将人权与共同体生活的整体性观念进行割裂,也无法对宪法权利在现实社会运行中的复杂情况进行掌握。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应当遵循基本的过程与原理,将宪法权力体系理解为宪法义务体系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宪法权力运行体系宪法权利价值体系这四个有机成分组成。

 

  ()宪法义务体系

 

  宪法义务体系是宪法权力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法学理论的概念中义务可以作为促进和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及工具,这种认识主要来自于权力中心论和自由主义个体权利至上的理念。但通过分析对宪法权力体系构建的独立逻辑法则可看出,人权作为社会共同体中的社会关系诉求,权利意味着个体能够凭借资格获得应有利益,而共同体的延续和发展,也是社会个体享有权利的前提条件。但社会共同体的存续也应当立足于社会共同体权利的正当性,以及共同体成员所担负的各种义务。传统宪法学理论将义务理解为工具,并认为义务与权利相对应。但这种观念对义务的概念过于狭义,并不能将宪法义务认定为宪法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工具,而宪法义务的本身也不应局限于宪法权利相对应。宪法义务是宪法价值的规范载体,并且与宪法权利相比,宪法义务更能够体现出社会共同体的普遍价值与宪法价值。而宪法学忠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社会共同体的两个维度,缺一不可。

 

  ()宪法权利规范体系

 

  法律体系是社会个体权利的载体,但并不同通过规范调整社会个体的行为,从而理解权利的存在与否。宪法权利需要依赖宪法成文才能发挥作用,但本质上这意味着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协调追求,并希望能借助最高法律效力的基本法来完成追求。宪法权利规范体系并不应从形式上来确认社会共同体不可缺少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的规范体系应当以包容开放的心态,从而吸收合理的权利主张,并明确的认识到宪法权利规范体系由宪法文本的列举权利、宪法未列举权利和宪法权利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而组成。研究宪法权力规范体系的结构逻辑主要在于通过结构解释,对宪法权利的结构内涵进行深入理解,并对不同宪法权利的价值属性进行确定,从而推导出符合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新权利。

 

  () 宪法权利运行体系

 

  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宪法权力规范体系实现的过程也是宪法权利的运行过程,还包括权利的动态实时和实现过程中呈现的权利状态。但宪法权利的运行过程中有三个维度的转换分别是宪法权力规范从文本向现实的转换,还有宪法权利从静态到动态的黄钻还,以及宪法权利从价值构想向价值实现的转换。三个维度在相互结合后,能够对宪法权利运行的过程进行充分展示。

 

  ()宪法权利价值体系

 

  价值这一关系范畴能将主体性与客观性相统一,任何价值都能够存在于主体和客体的互动之中,宪法作为社会共同体的生活模式,宪法价值也应当建立在社会共同体客观形态的基础上,宪法权利价值体系的研究,应当对社会共同体进行寻找,并从人与共同体的价值关联入手,与特定社会共同体的实际生活相结合,让宪法权利作为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宪法呈现,表现出人在共同体中的权利,以及社会个体在共同体中寻找生活方式的价值判断。

 

  三、当今宪法权力体系理论的困境

 

  当前宪法权力体系的困境主要表现在现有研究理论在对西方权利理论进行引介时,并没有对背后所预设的个人主义保持足够的认知。并将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保障人权中的人权理念,简单的等同于西方人权理念,并没有理解人权的特殊性和普适性,也未充分结合中国人权观念中的真实意蕴,对于权利问题的真伪进行混淆。并且现有权利理论虽然强化了对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但仍停留在呼吁监督等层面上,权利的运行过程是动态与静态结合的过程,研究者应当认清各宪法主体的选择和宪法价值的体现,也是宪法权利价值的体现,将宪法权利运行明确为一个具有明确分工和严密逻辑的结构体系。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对于处在转型时期的社会缺乏明确的认识,,也并没有形成完善宪法权力体系所需要的权利理论,在转型时期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宪法权力体系需要具备遵循宪法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权利理论作为基础,才能促进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宪法权力体系理论的发展趋势

 

  在未来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基本权利体系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并将基本权利理念作为基础,合理的将自由权与社会权进行价值协调,在发展社会权的同时,重视自由权的现代价值,根据二者的价值链条来发展新类型的权利,并在基本权力体系构建的同时,还应当充分结合中国社会实际发展的需求,强化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的权利内容,保障宪法的基本权利能与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价值观点相协调。

 

  中国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还应当采取与国际社会逐渐接轨的发展步骤,落实国际基本价值观,缩小中国与国际社会基本权利规定中存在的差距,从而在法律基础上,保障中国在经济全球化中的发展需要。在基本权利的保障方面,宪法权力体系的构建也应当充分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的政治理念与社会特点,对中国宪法的价值观念进行发丝,并从简单的立法保障方面,向基本权利保障体系转变。在基本权利的立法方面还应当对世界各国基本权利立宪经验进行有效借鉴,并且根据发展中国家基本权利发展的经验,从而确立中国具备开放性与多样性的基本权利体系。

 

  五、结语

 

  宪法权力体系理论是社会个体在共同体中理想状态的宪法展现,宪法权力体系化原理能够承担中国宪法权力体系完善的重任,并构建出具有现实有效性和价值合理性相统一的社会宪法秩序,促进中国宪法的时代转型,推动中国社会有序发展。

 

  作者简介:胡旗保,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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