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宪法论文

信息化背景下事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

2016-07-08 13:5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宪法的法律特性只有在有效地规范现实社会政治关系时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宪法是理论法学,也是应用法学,其应用价值是毫无疑义的。现实中随着权利保护和扩展不断出现的宪法事例,为宪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内容和动力。在信息化时代,充分地利用这些事例,训练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宪法思维,发掘其中的宪法问题和法理,是中国宪法学发展的特殊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是事例

 

  选择宪法事例而不是案例更不是判例作为教学的方法和内容是基于中国宪法发展的特殊模式。如果从宪法是法的角度来看,宪法本质上是实践的,用于调整实际社会政治关系的,我国的宪法也不例外。从1908宪法这个词汇以根本法的形式引入中国的法律文本时起,迄今已经过了100年有余。尽管宪法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然而,纸上的宪法行动中的宪法仍然有很大的距离。由于缺乏切实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违宪事件频频发生而无从整治,有时候宪法被讽刺为无所事事的闲法其中一个体现就是宪法仍然无法用来直接断案,所以就缺乏案例,更不要说判例了。需要注意的是,事例和案例、判例是不同的概念和范畴,在宪法学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事例是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实,它们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含着宪法原理,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宪法原理为标准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并作出结论。案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和分歧并由违宪审查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解决的事例。判例则是法院作出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案件判决中蕴含的规则,这些规则对法院受理的后续类似案例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关不是法院,法院无权适用宪法,所以当然没有宪法案例,罾更不要说宪法判例了。但是,宪法是法,而且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最高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其生命在于运用,在于实践。在缺乏宪法案例和判例的情况下,将宪法事例纳入课程,是一种务实而理智的选择。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法律观念的普及,人们运用宪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日渐增多,涉宪事例也伴随着中国社会纠纷尤其是官民矛盾的增加大量出现,其影响和作用不可忽视。与有权提起违宪审查的机关疏于行使违宪审查请求权相对照,中国近年来发生了多个由社会成员以个体或集体的名义提出的事例,具有很强的民间性。尽管一些案子进入了司法程序,最终也不了了之,并没有提到宪法层面上来,充其量也只是宪法案例的擦边球,其价值却不容低估。需要强调的是,民众的觉醒是宪法发展的最终动力,我们人民是宪法从文本走向实践的动力源。事实上,借助于信息化时代媒体的发达,宪法事例的出现已经成为推动宪法发展的一股不容忽视的手段和力量。20033月,在孙志刚因为被收容遣送遭殴打死亡后,是年516日,许志永、俞江、滕彪3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的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然而,6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20073月,在《物权法》刚通过及国内在拆迁问题上民怨沸腾的宏观背景下,重庆出现了史上最牛钉子户,以宪法和法律维护合法财产权的事例引发全面关注,成为一场普法的维权运动。200912月,五位北大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01227日,北大学者再次向国务院法制办上书,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n条修改意见。受惠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和媒体的平面化,这些事例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宪法权利、违宪审查制度的价值思考和重视,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和宪政运动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宪法学的发展内在地需要关注这些事例,否则将与不断发展的宪法实践日益脱轨。

 

  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局限。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内的宪法理论是建立在借鉴前苏联的宪法学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苏联法学的重要特点和不幸就是简单地将宪法作为政治法,作为权力的确认书,政治统治的宣言书,所以对宪法的实践品格缺乏关照,对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也更多地限于纸面上而不是司法过程。事实上,宪法是法,而且是一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作为法,宪法自然具有其严格的规范性,并以规范的形式发挥调整作用。甚至一些人将宪法当作思想政治理论课来讲授,而不是根据宪法作为法的学科属性来教学,以致学生怕听,老师怕讲,恶性循环。讲授方法上,不少老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形式单一,一块黑板,一根粉笔,一本书和一本讲稿,老师在上面讲,学生在下面听,这样的教学方式,缺乏师生互动,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这种传统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一个信息化日益发达,学生的信息获取能力和知识水平都在不断上升的今天,显得过于古板和落后。如何针对“90大学生的特点,以及现在中国处于现代化、信息化、市场化、全球化、城市化的时代背景,将宪法理论、宪法规范与丰富多彩的现实世界衔接起来,使课堂教学达到知识性、学术性、趣味性的统一,是非常现实的课题。在宪法学课程中引入事例,用以丰富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具有特殊的效用。

 

信息化背景下事例教学法在宪法课程中的运用


  二、面向中国宪法:事例在宪法教学中的功能

 

  宪法学作为一门法学的学科,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和内容,同时也必定具有基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和环境所决定的不同特色。中国的宪法学,无论其内容还是其运作,必然带有本土性或说中国元素。宪法问题的本土性,决定了宪法理论和规范及其适用方式的中国特性。由于这种本土性,宪法的内容和教学方式也应当具有中国特色。理想的宪法理论与实践对话的机制当然是宪法诉讼,只有通过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形成一套有效的纠错机制,才能让宪法精神从违宪行为对它的侵蚀中重新获得生机。在中国缺乏宪法诉讼制度的客观现实下,中国的宪法问题仍然需要解决。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建立中国式的宪法纠纷化解机制,值得探讨。学习、分析和研究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宪法事例,从中汲取营养,发掘问题和理论,不仅能更好地传授宪法知识,可能会有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效果。基于中国的宪法文本,面向中国的社会实践,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这是宪法学教学和中国宪法发展的方法论立场。

 

  首先,事例教学能够丰富教学形式,激发学习兴趣。虽然在当下中国,涉及宪法问题的事例,还难以成为案例,但是,由于其现实性,以及一些事例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和效果,难以忽视其存在和价值。

 

  由于计算机的普及,媒体的发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宪法事件,比如宜黄强拆案赵作海案佘祥林杀妻案复旦大学黄山门’”北大五教授上书等与宪法有关的事件,都引起了学生们的关注。如何从宪法的角度,以专业的知识和方法讲授这些社会热点、难点事件,对老师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理论结合实际的典型事例。充分地利用学生的好奇心,以专业知识、视角和技巧分析社会热点,事实证明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仅仅讲授教科书的理论,或者不断地洋为中用,甚至食洋不化,言必称美国,介绍国外的理论、案例和实践,对于中国式的宪法问题难以解决,也难以激起刚刚进入大学不久的学生的兴趣。所以,合理利用活生生的涉宪事例,解读中国的宪法现象、宪法理论,是激活沉闷的宪法,激起学生求知热情的重要手段。

 

  其次,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和想象力。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与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缺乏密切的联系与利益上的互动,理论的实践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很多学生的宪法思维和法律意识较差,对宪法的认识还仅仅限于大学以前教科书所说的国家根本法的层次,如何训练和培养他们的宪法素养和法律理念是宪法教学面临的重要问题。以他们所熟知的现实事例作为媒介,引导他们参与到课堂中来,并提醒和启发他们从宪法的知识和视野来分析、解释乃至解决问题,不仅有助于改变他们心目中的宪法形象(“根本大法,根本无用高高在上,不食人间烟火等不当理解),而且对于深化他们的专业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宪法作为法,是法律的一种,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其他部门法有不同的地方,包括内容、调整手段、调控机制等。这些联系和区别只有通过宪法教学才能得到准确地认知。而采取事例教学的方式,由于学生对这些事例熟悉,又有现实性,老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学生一起分析、讨论、总结,更能使宪法的相关理论深入他们的脑海,印象更深。在这种生动活泼的教学形式中,学生的专业意识和技能在不知不觉中就得到了很好的开发和巩固。

 

  再次,促进理论、规范与实践的互动。中国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习惯了宏观思维、抽象论证、整体把握乃至政治化的表述和言语,伤害了宪法作为一门科学的学科属性,也损害了宪法学的学术声誉和形象。在中国的法学学科体系中,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被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有人认为,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法学属于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基本特征是理论性强,因此,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要注意理论。对宪法的这种认知带来了宪法教学与实践的误区。对宪法的理论性的强调不能以牺牲宪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代价。事实上,有学者早在2000年就指出:宪法也是应用法,而且这个观点必须强化宪法学者有责任使宪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在实践中有广泛应用价值的学问。事实上,宪法学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并行不悖的,宪法()的应用性是宪法作为法的必然要求,宪法学的理论性是宪法区别于其他应用法学的重要特点和依据,而宪法学的应用性和理论性之结合是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合法性根据所在,是宪法学区别于所有其他法学学科的特征属性。通过采用宪法事例,以宪法文本和规范为依据,分析和评判宪政实践,在思维和理论上为宪法规范与宪政实践架起一座沟通互动的桥梁,达到理论和实践互相参照、批判和促进的效果。大学生的学习既要仰望星空,探求理论,心怀理想,也要脚踏实地,面向生活。对事例在宪法教学中的引入,也是引导学生面向大地,虚实结合进行学习和研究的重要方法。

 

  最后,推动宪法学说的本土化。国际化和本土化是法律(包括宪法)发展的两个面向。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宪法来说,学习、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同时贡献中国的理论与经验,丰富世界法律文化,是其肩负的双重使命。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对于西方的理论、经验乃至制度和方法,当然要虚心学习。但是,中国的宪法学要解决中国的宪法问题,必须立足本土,立足中国的实践,才有发展的空间和未来。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国的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以及在世界宪法学中的地位,取决于其解释和解决中国宪法问题的能力。生硬地照搬别国的理论、制度和方法包括教学理念和方法,没有出路。通过研究、分析中国大地上产生的宪法事例,迫使我们去研究和思考相应的对策,努力发展出能解释中国的宪法、解决中国自身宪法问题的方法。或者说,宪法学的民族性,是与宪法学的普遍性相得益彰而不是互相排斥的两个特性。所以,无论从中国宪法问题的解决,还是中国宪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来看,事例的引入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缺乏案例的法治环境下,以事例作为替代,是一种次优的选择。也许,通过研究这些事例,最终会为中国宪政的发展道路、模式和动力找到一种新的思路和理论。事实上,这种可能性并不是臆想。中国公民维权的一系列事例客观上在推动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为宪法发展提供了契机和动力。

 

  三、基于实践性:事例在宪法课程的适当应用

 

  首先,是事例的恰当选择与问题化。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与宪法有关的事件非常多,如何从教学需要出发选择事例并加以运用非常重要。各种各样的媒体所传播的事例,其表述话语与分析方式大多数都不是从法律更不是宪法专业来描述和分析的。作为教师,必须收集相关的事件,并以宪法学的宪言宪语”(与法言法语相应)予以整理、描述、抽象和问题化,为课堂的讲授和学生参与讨论提供素材。作为宪法学教师,必须以专业的眼光看待现实生活中不断发生的涉及宪法的事例和案件。须知,从揭示宪法原理角度来看,没有以宪法案件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案例和宪法事例中也包含了相应的有研究价值的宪法问题。从事例中抽象出宪法问题,是考察老师和学生宪法学素养的重要标尺。在选择宪法事例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事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只有真实的,才是可信的和高价值的;只有典型的,才能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毕竟,现实生活中宪法事例如此之多,课堂有限的时间很难都涉及,只能选择其中最有价值、最为典范、影响也最广泛的来讨论和讲授。教师在选择、设计、加工事例以及讲授的过程中,必须高度注意将事例问题化,并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抽象思维。

 

  其次,立足规范讨论事例并阐释规范和理论。对于宪法事例的分析步骤,可以分为阅读事例,寻找论据,搜索法律条文以便进行分析和作出宪法判断,立足文本解释理论和事例,综合判例事例中的宪法问题及其及解决路径。立足宪法文本,通过分析事例,谋求实现宪法的价值、规范与现实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用价值来衡量规范,用规范来衡量价值,用现实来检验规范和价值。这种价值、规范(文本)与实践的三元互动是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法科学生的法条意识不强,习惯于空泛地评价和议论,缺乏对文本的熟悉和尊重:宪法文本和规范是经过非常严格的程序制定的,其条文和规范总体而论是非常严谨的。尊重宪法文本,忠实于宪法原意是解释宪法和适用宪法的基本方法和态度。立足文本和规范,专业化地解读实例,是宪法学教学中适用事例阐释宪法原理的重要方法和基本要求。

 

  再次,从事例中发掘结论与总结。在课堂中运用事例绝对不仅仅是为了活跃课堂,说明某个观点,而是为了从中得到更有价值的一般性的结论。事实上,宪法事例是时代变迁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反映社会的矛盾、心态和特点,折射出社会发展的趋势与困顿。只有透过事例,运用规范解释并发掘其中的内涵,才能凸现出宪法学的理论品性与哲学高度。具体的个案及其问题中可能暗含着时代的难点与取向。如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强拆事件,其中有的还充斥了暴力和血泪,反映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现代化的诱惑与风险、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等深刻的难题。只有深入发掘宪法事例中的社会问题,并立足宪法规范予以解读,才能在规范与现实的冲突中寻找出一个合理的黄金分割点,为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和宪法的运行提供绵薄之力。

 

  最后,以事例检验、发展理论和规范。在实践面前,理论也好,规范也罢,都是灰色的。通过宪法事例,我们可以反思宪法规范和理论。比如孙志刚案引发的北大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国务院主动废除并出台了新的替代性规则。如何解释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违宪审查制度是否只有司法化模式?透过这个事例,我们可以更深刻地思考违宪审查道路的中国方式。又比如,按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是,在赵作海案中,我们看到的却只是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而看不到互相制约,导致了冤案。如何理解规范和现实的脱节?值得深思。又比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可是,却有官员质问记者,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一些官员将党和人民对立起来了。如何解释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和人民的关系?如何解释政权的人民性?这都是需要宪法理论和规范解释的问题,值得三思。

 

  四、结语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教要得法。一堂课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要视课型、内容及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而定。事例教学法的采用也要有限度。由于课时的限制,对于事例的描述、分析和总结,可以将事例集中在一两次课进行讨论,或者分散在各个课堂中讨论。如前所述,事例教学是中国社会转型在宪法教学领域的映像,是缺乏宪法案例、判例的客观情势下对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替代,是不得已的现实选择。事实上,伴随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和公民维权行动的增加,一些具有宪法案例性质的诉讼案件已经出现了。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事例成为案件。当然,要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解决宪法案件,短期内有点奢侈。通过对一个个现实发生的蕴涵宪法问题的事例的剖析,发掘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问题,进而为推动宪政事业提供理论资源,可能是宪法发展道路的中国模式。

 

  作者:房亚明 来源: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2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