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权保障是当今时代民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已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因而,国际人权公约也相继出台。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中国政府正在以更加宽广的胸怀来对待人的权利问题。然而,当前的实定法和社会现实状况却与以上两个人权公约存在较大的差异和冲突。因此如何协调这些冲突和差异成为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人权;人权公约;宪法保障
人权,是人作为人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今时代民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其作为国家根本法。是确认和保障人权最基本、最有力的依据,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人权条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一大进步。
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l0月、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两个人权公约)。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2001年2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即这两个公约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履行人权公约中的人权保护条款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还不完善,中国宪法中的人权条款以及相关的人权立法与两个人权公约对人权的保障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冲突,因此如何协调这些冲突和差异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www.lw881.com本文试就此进行浅显分析。
一、人权宪法保障的意义
对人权的含义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即作为人应具有的主体性的属性,指人作为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具有的权利,我们称其为应有人权:其次,人权还需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具体化为法律权利,而得到实定法的保障,即法定人权,法律所保护的人权;再次,人权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诉求,只有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障.人权才是有意义的,即实有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人权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人权的内容越来越丰富karel vasak教授在l979年提出了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的概念,并于1981年提出第三代人权的概念。第一代人权主要是包括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列举的权利,主要涉及人身人格的权利和政治权利与自由,其具体内容主要是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等自由以及免受非法逮捕、公正审判等权利;第二代人权主要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列举的权利.如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权,劳动者的结社权,受教育权等;第三代人权主要是指包括生存和发展权、环境权、和平与安全权、民族自决权等集体权。人权的保障从对个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要求发展到对整个国际社会相互之间的要求。
一直以来,法律中只规定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有人误以为公民权即为人权.其实不然.公民权与人权是有差别的从内涵上看。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等各项权利.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外延上看,人权的范围比公民权的范围要广。我国宪法中一直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了我国宪法在价值取向上的缺失,对权利的保护仅局限于法律的范围内,因而对人权的保护不够.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宪法中引入“人权”.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样才能符合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
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这种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唯一的内在精神.是宪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因此在宪法中规定对人权的保障,是宪法内在精神的外化。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效的。因为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是必要的、必须的。
然而,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并不尽如人意,尤其与我国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相比,更是存在较大的缺失和不足。因此我们必须找出差距,进而弥补不足,以期不断完善我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二、对比两个人权公约。我国宪法的差异与缺失
首先,差异性表现在公约和我国宪法在人权立论逻辑上的不同。
人权的来源方面.公约声明其规定的权利“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其实质是坚持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人权公约的功能仅仅是宣示这种既定的道德权利和自然权利。而不是制造和授予人们权利:我国宪法则隐示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授予的。人权的主体方面.公约中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我国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则要考虑其国籍和阶级性。人权的目的方面,在公约中。人权是终极性的;在我国宪法中.更多地强调人权的工具性,把人权当作强大国家的一种手段。
其次,在人权的种类上,我国现行宪法对公约中某些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既是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监督权和其他政治权利的保障。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和纲领性的特点.宪法权利一般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加以具体化才能实现。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的表达意志的方式.它不仅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民情,从而改进政府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消除腐败现象.而且有助于释放人们的愤懑情绪。从而缓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在动态中的稳定。四是公约中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即被告拥有沉默权,而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与此规定不一致。《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陈述其有罪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迁徙自由是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主人在自己的国家行动自由的必然要求。
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l款(甲)项明确规定了:“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这一点不仅在我国宪法上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对该公约的批准决定中还做出了保留声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1款(丁)项规定的“罢工权”也一直为我国宪法所回避。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日益增多。在生产中,一方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纠纷时有发生,劳动者与企业的矛盾在某些领域日渐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对非公有制企业
劳动管理的欠缺及工会组织职能的疲软,使得劳动者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上增加劳动者的罢工权.并辅以其他法律,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限度内,对罢工权予以必要适当的限制.既符合我国人权发展状况的现实需要,又符合人权公约对缔约国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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