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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从人权视角考察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

2015-07-04 09:3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关键词:人权;中国宪法;私有财产权
  论文摘要: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由来已久.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权和作为人权的私有财产权之间既有区别也存在联系,本文从人权保障角度,并结合国际人权标准,对我国宪法中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进行考察,并对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部分提出些许建议。
  国家对个人财产的规范由来已久从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时代开始.财产一直是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从管理角度也对个人财产进行了诸多规定,可以说,对于财产的分配和持有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个人生活状况、幸福实现等方面,更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问题。但历史上各国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很长一段时间仅限于民法等私法领域的保护,如解决私人之间财产权属纠纷、债务纠纷等。对于个人财产权与国家的关系却鲜有规定。在某些时代,任意剥夺和践踏私人的财产权甚至成为理所当然.例如.中国古代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论断,所以,国家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最初仅限于免于平等主体之间侵犯。直至近代西方宪政产生,“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一项独立的原则被写入宪法,才从个人与国家的角度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原则,由此也拉开了宪法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历史的帷幕。
  自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以来,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历经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保护始终是从人权保护角度加以确认和规定的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国家宪法.这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在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财产权作为个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理应得到国家的确立和保护此外,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还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本文试图从人权保护视角,考察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wWw.133229.COM
  1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与宪法保护的个人财产权之关系
  从国家所处的位置来看.作为人权之财产权的功能在于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扰,即通过给国家行为设定边界来防止因国家的不当行为而导致的社会财富总量减少,进而为个人的人格独立与发展创造可能,所以独立的财产权是个人在社会中拥有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作为人权之财产权为人的精神自由提供了可能,当公民个人没有财产的时候,就只能依赖政府,所以,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是以保护寓于财产之中的人的主体性为核心的在人权保护领域.国家始终是义务主体.承担着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权实现的义务具体到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上.国家本身不具有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结果是使社会财富在总量上不发生减损因而,作为人权之财产权的作用在于“节流”.确保国家不能过多地占有社会财富,影响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进步。宪法中财产权的保护要以基本人权为目的和出发点,并且作为基本人权的财产权只有通过宪法的确立才能实现。

  虽然宪法保护的财产权是基于人权保护之目的,但宪法保障的财产权与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却有所不同首先,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是一种理念上的应然权利,是人之所以称其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保有个人财产、并且使其免受来自国家或其他主体侵害的权利但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如果没有国家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实现。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对于国家与个人财产之间关系的态度但是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仅仅是财产权保护的一个方面.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仅仅通过宪法规定肯定是不足的。所以,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和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之间虽有交叉,但万不可将二者完全等同起来。
  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和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之间也具有一定的联系:首先,作为人权保障的财产权是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都是围绕如何更好的保护人权、实现个人自由的目标而规定的同时,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有赖于通过宪法得到法律的确认,从而在社会中得到实现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行文的特点是笼统而抽象,得到宪法确认的权利,往往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但鉴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通过宪法宣誓的权利,往往都通过其他法律或规范加以制度化.促使权利在社会中得到真正的实现。财产权也不例外.宪法中对财产权的规定一般都较为笼统.所以.通过宪法保护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仅仅是权利保护的一个方面.在实现权利时.往往还需要通过诸如其他法律手段甚至行政手段等加以保护需要明确的是,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虽然非常重要.但完善的宪政保护并不能代替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政策、甚至社会中对于财产权保护理念的接受和推广等方面对于财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本文碍于篇幅.仅讨论在宪政领域内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问题。
  2从国际人权标准和比较宪法角度考察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保护之内容
  作为一项理念中的权利.人权语境下的财产权至今也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的话题虽然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在当今世界得到普遍认可.但考察其历史发展.仍会发现该项权利是在不断的权利斗争中实现和发展起来的.并且该权利自得到确立以来也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本文为了尽可能的全面客观评价财产权保护的应然标准.部分借鉴国际人权法标准和其他国家宪法中对财产权的规定.讨论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保护之具体内容。
  目前,国际人权公约中对于财产权的规定较少除《世界人权宣言》第l7条对个人财产权规定之外,《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对个人财产权都没有条文规定。本文主要参考《世界人权宣言》中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美国和法国宪法文件中对财产权的规定.考察财产权保护的各个要素。
  2.1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主体
  《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二)任何人的财产权不得任意剥夺。”由此可见《世界人权宣言》中保护的权利主体是“人人”即不区分国籍、种族、性别、年龄的每一个人。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在制定的时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保护财产权是否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有很大的分歧。《世界人权宣言》最终文本采取了较为巧妙的处理.以“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的措辞模糊规定众所周知,“同他人合有”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在民法领域内的“共有”:二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主张的“集体所有”。《世界人权宣言》在此问题上似是而非的模糊规定,反映的仅是国际人权斗争的状况.对于财产权利保护的主体范围的认定意义不大财产权保护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集体”?解决此问题。应当从设立的目的出发,前文所述.设立保护财产权利的出发点是划定国家和个人权利的范围,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所以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笔者认为,单从人权保障角度,财产权保障的主体应当只包括个人,而不包括集体和国家。此论断并不排除宪法在其他部分规定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人权保障的视角下,个人财产权和公有财产等集体财产的区别保护,并不能以此作为区分公有财产等集体财产权和个人财产财产权地位的依据,相反,宪法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必须同公有财产至少具有同等水平。甚至多于公有财产等集体财产的保护。
  2.2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客体
  宪法保护财产权的范围目前学界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财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其他的与财产有关的权利法定形态: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保护的财产权仅包括所有权。从《世界人权宣言》的文本表述看,《宣言》认同的是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仅仅针对公民对于国家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应当只局限在所有权的范围,因为公民的债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形式同样有可能遭受来自国家的侵害,将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限定在所有权的范围保护未免太过于狭隘。
  2.3保护个人财产权的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宣誓作用大过对权利严谨而科学的规范。所以《宣言》在对财产权的保护的结构方面并不完整。目前。公认的宪法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完善结构包括:保障条款、制约条款和补偿条款三方面。如《德意志联邦基本宪法》包括了完整的三方面。
  在财产权保护的体系中,保障条款是最能宣誓人权的价值和观念的,所以,一般而言,各国对此规定较多。制约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个人财产权的行驶进行限制。因为作为个人权利的财产权.其行驶不是没有边界的,某些情况下,当保护个人财产权同其他价值相冲突时。在衡量各方面利益冲突之后.有可能会有牺牲个人财产权而实现其他价值的情况发生宪法对财产权保护制约条款的规定虽然以制约为名,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权。因为.将个人财产权制约的各种情况、有权决定制约的主体以及制约的程序等问题通过宪法确立之后,恰恰是对个人财产权最好的保护根据征用补偿条款的规定。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征用.一般均须予以正当补偿征用补偿条款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3从人权保障标准考察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私有财产一直被视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改变旧中国落后生产力的面貌,私有财产在《公共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法规中得到了适当的确立和保护。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从第8条到第12条,确立了多种财产所有制形式.其中包括农民土地所有权、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资本家财产所有权等私有财产在该部宪法中都得到了确认和保护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对私有财产制度进行了完全的否定在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的过程中.根据改革开放的原则,规定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此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在1999年修订宪法时,将私营经济的地位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私有制的地位和私有财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适应时代的需要,我国2004年修宪时首次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正式引人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揭开了我国宪法对私有采取保护的全新一页。
  虽然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我国宪法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3.1财产权基本权利的定性的缺位
  我国宪法将对个人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放在总纲一章中,而没有放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此种做法存在一定缺陷。众所周知.个人财产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将其作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放在宪法总纲里面.不能突出私有财产权的个人权利的性质。如前所述.此种做法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承认私有财产的地位,我国对私有财产的承认是随着私有制的蓬勃发展而逐步确认的但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一章无疑会使我国宪法保护的体系更加完善和合理。由此,笔者提出的建议.将宪法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条款从宪法第一章总纲移至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此突出个人私有财产权利的个人权利性质
  3.2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不平等
  我国宪法对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保护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条文表述上:宪法第12条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宪法第13条中对个人私有财产的表述则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看似相似的表述实则差异巨大。首先,公有财产在性质上“神圣不可侵犯”而这是私有财产不具有的特征,此表述差异体现了我国宪法在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地位上定性的不平等。其次,在保护范围上.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而公有财产则没有此类的限定这表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只限定在合法财产的范围内.如果是非合法财产,则不受国家保护,可以遭到任意的剥夺和侵犯。鉴于以上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不足,笔者建议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同公有财产保护力度等同起来,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个人私有财产同样具备“神圣”性,对其的保护不应低于公有财产。
  3.3征用补偿规定不足
  此外,我国宪法中虽然规定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必须给予补偿,但是在征收征用的具体要件却规定不足。例如宪法对于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原因是基于“公共利益”.但究竟宪法如何定义“公共利益”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公共利益”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的.同时也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时候.国家宪法和法律仍需要依据一个相对固定且明确的“公共利益”的标准作为其依据。我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定义的缺失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社会中,大量以公共利益为由对公民私有住房进行征收征用时得不到社会普通民众的支持和理解。此外。宪法中也没有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主体以及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虽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抽象性决定,宪法不可能将征收征用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规定其中,但是,笔者建议,为了保障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应专门制定部门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征收征用各项标准和程序的依据和主体.使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的问题不再标准界定模糊
  3.4保护主体范围有限
  我国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主体限定在“公民”而非“自然人”,虽然咋看并无不当,当实际上此做法却有所不妥,因为将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体限定在“公民”而非一切“自然人”实际上是将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排除在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之外。这对于个人财产权的保护是不利的特别是现今我国推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境内存在众多国外投资者,如果他们在国内的私有财产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那末一定会影响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笔者建议将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的主体扩大至“自然人”,此做法有利于保护境外公民和组织合法的财产权利。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4结语
  从人权角度出发,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应当看到,自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条文之后,人权保障问题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从人权保障角度,对我国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提出的些许建议,希望能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做出些许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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