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学界对“法律人”的界定包括法律职业模式、法学教育模式、职业和教育模式、职业或教育模式四种。法律人犯罪就是由法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又包括法官犯罪、律师犯罪、警察犯罪和检察官犯罪。
论文关键词 法律人犯罪 法官犯罪 律师犯罪 警察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 “法律人”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有人把法律人比作钢琴调音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帮助调整社会生活中的秩序尺度。但是,当前法律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法律人不但没有帮助缓和社会矛盾,反而使社会关系趋向紧张。法律人犯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法律人犯罪概念
(一)法律人
在我国传统社会里,虽然没有“法律人”这种称谓,但是也存在着从事类似今天“法律人”工作的主体,主要有专制君王、士、官僚、胥吏、讼师、师爷等。“法律人”这一词源来自西方,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引进的,从此国内学者开始对其进行研究。
社会学家一般侧重于寻找“法律人”的共同点,其中尤其强调法律思维。例如石旭斋认为,从社会学意义上说,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具备法律预先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一种社会角色。法律人即从事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法律人正是通过法律思维使其在行为方式上和思维方式上具有了明显的独特性和职业性。
法学界也对“法律人”概念进行了研究,主要有以下四种界定模式:
1.法律职业模式:即以法律职业为标准界定法律人,而不管这些人是否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例如,季卫东教授认为:“法律人即是法律职业者,典型的法律人包括律师、法官和检察官”。
2.法学教育模式:即以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为标准界定法律人。例如,应飞虎教授认为法律人应当是特指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的人,而不管这些人的职业和职务为何。
3.职业或教育模式:即以法律职业或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为标准界定法律人,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如李桂武认为法律人包括学者、律师、检察官和法官。
4.职业和教育模式:即以法律职业和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为标准界定法律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例如,赵峰认为,法律人是对接受法学教育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的泛称词汇,我国官称之为“法律工作者”。
上述第一、二种模式是法学界的通说,第三、四种模式是最近才由学者提出,属于比较新的模式。
(二)法律人犯罪
笔者在知网上穷尽了“法律人犯罪”、“法律人员犯罪”等相关的所有关键词,没有一篇文章是专门研究此类犯罪的。基于前面对“法律人”概念的探讨,笔者认为法律人犯罪就是法律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鉴于没有直接关于法律人犯罪的文章,也没有检察官犯罪的文章,笔者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别对法官、律师、警察的犯罪行为进行综述。
二、 法官犯罪
针对法官犯罪问题,不少学者撰文进行研究。就笔者所搜集到的关于法官犯罪的文章,范围涉及报纸、期刊和学位论文。内容涉及对法官犯罪具体案例的描述,对法官犯罪具体类型的分析(主要是受贿罪和渎职罪)以及对法官犯罪进行分析。其中对法官犯罪的研究基本上是按照法官犯罪的现状、原因、防治对策这一模式进行。
(一) 法官犯罪现状
学者将我国法官犯罪特征概括如下:集体串案和内外勾结犯罪突出,表现在法官与法官集体犯罪,法官与律师关系暧昧;犯罪主体级别较高,涉及多数院长、副院长;滥用行政管理权和滥用司法裁判权相互交织;刑事审判中法官职务犯罪常常是其他犯罪的保护伞;犯罪手段隐蔽性强。
此外,金鑫、吴旭明和颜玉华对主要手段进行了一致论述,包括吃了原告吃被告;造假案,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抢管辖;卖证据;吃回扣;滥执行;搞“有偿服务”;贪污挪用执行款;“骗了原告骗被告”,一个案件,两张不同内容判决书。
(二) 法官犯罪成因分析
针对法官犯罪的原因,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有的学者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论述,有的学者从经济、文化、监督体制机制和法官自身素质和心理方面进行说明,但是其本质上是一样的。王贵鹏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信仰缺失是法官职务犯罪的根源;监督缺位是法官职务犯罪催化剂;惩戒不严是法官职务犯罪的加速器;保障不力是法官职务犯罪的推手;结构模式不科学是法官职务犯罪的温床。
(三)法官犯罪防治对策
在对法官犯罪成因分析的基础上,学者们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防治对策。概括起来有以下措施:(1)强化法官准入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观念,提高法官整体素质;(2)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3)加大对法官犯罪的查处和惩罚力度,做到“犯罪必被抓,被抓必从严”;(4)完善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5)改革法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培育法官独立的司法文化。通过以上措施,使法官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必犯罪、不能犯罪。
(四)法官犯罪具体类型分析
1.受贿犯罪。对于法官受贿犯罪,从笔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只有古加锦最近写过一篇文章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他对法官受贿犯罪的探讨也是从现状、原因和对策三方面进行,只是论述更加全面完整。内容与上述法官犯罪基本相同,只是在特征中提到了受贿犯罪犯罪黒数大,这是其他学者没有提到的。他认为防治法官受贿犯罪的对策有: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去除法官的行政化模式;加强对法官裁判的监督;增大法官受贿处罚力度;推行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健全法官廉政制度建设;堵塞法官受贿犯罪源头。这些措施兼具了普遍性和特殊性,既有针对法官犯罪的措施,也有专门针对法官受贿犯罪的措施。
2.渎职犯罪。对法官渎职犯罪研究比较全面的应该是刘雪梅,她曾先后撰文对法官渎职犯罪的主体认定问题、现状及成因、预防对策进行论述。虽然还是没有脱离“现状、原因、预防”这一模式,在内容上也与其他学者大同小异,但是她毕竟从另一个角度,以一个相对小的切入点进行研究,在研究法官渎职犯罪方面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三、律师犯罪
关于律师犯罪的文章很少,从笔者收集到的文章看,主要是曾亚波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虽然他发表了好几篇关于律师犯罪的文章,但内容大同小异,主要介绍了律师犯罪的类型、诉讼程序和防范对策。对于律师犯罪的类型,曾亚波认为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侵吞代理费、顾问费归己所有;二是非法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三是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四是向有关司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
李克凝和王宗林对律师犯罪的原因和防治对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律师涉嫌犯罪的原因有立法、传统观念及律师自身的原因。有效防治律师涉嫌犯罪应:建立律师职务豁免制度;修改不平衡的立法,确保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律师自身应保持独立性;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提高律师自身素质;参与政治,提高律师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四、警察犯罪
通过对警察犯罪相关文章的收集,发现从2006年起至今,每年都会有为数不多的几篇文章对警察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研究主体涉及公安民警、看守所警察和监狱警察。研究内容主要涉及警察职务犯罪,包括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现状与危害性、趋势、原因和对策,其中又有学者专门撰文对具体类型的警察犯罪进行研究,如李小华、崔超的《警察暴力犯罪原因分析》和师索的《警察涉黑犯罪的相关问题分析》。
(一)警察犯罪现状
警察犯罪多表现为滥用职权、非法获取、执法犯法、保护犯罪和玩忽职守的形式。对于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管晓静认为有触犯罪名广泛、渎职犯罪严重;涉及警种多,犯罪领域广;群体犯罪严重,窝案串案增多;犯罪手段隐蔽,查处困难重重。
(二)警察犯罪危害性
对警察犯罪的危害性,学者们一般偏向于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危害性。管晓静就专门撰文论述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严重后果,包括亵渎了国家赋予警察的神圣权力,损害了法律秩序,影响了警民关系,疏离了人们对社会基本价值的信仰。赵小亮和卢文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对此问题的论述,与上面基本相同。
(三)警察犯罪原因分析
基本上每一篇关于警察犯罪的文章都对警察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纵观学者对警察犯罪原因的分析,虽然学者们研究的角度不同,有的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研究,有的从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进行研究,但是具体的原因不外乎个体原因(生理和心理)、环境原因、体制原因、监督机制原因几个方面。赵小亮认为,公安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包括:(1)社会原因。文化失导是警察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发展竞争不公平是警察职务犯罪的催生剂,惩处不力是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蔓延的重要因素。(2)机制原因。具体来讲有司法体制的弊端、地方警察体制的弊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权集于一身的弊端、现行领导决策制的弊端、权力结构的矛盾和监督体制的弊端。(3)个体原因。主要是少数警察素质偏低。(4)心理原因。心理扭曲失衡、面对阴暗面多、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
(四)警察犯罪防范
警察犯罪的防范,概括起来,一般是由四个有机统一的方面构成:前有止于未萌的社会预防法,后有惩治犯罪于已然的司法措施,内有激发公共道德的自律机制,外有保证权力运行的约束体制。田洪彪就对就对警察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作了如下论述:(1)完善立法:完善警察职务犯罪预防立法,从源头上遏制警察职务犯罪;建立对警察职务犯罪严厉、严密的刑罚体系。(2)健全制度:健全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完善警察激励和责任制度,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完善警务保障制度。(3)加强监督:加强行政、检察、社会监督。
与此不同的是,余仁、李帮龙提出的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对策比较具有针对性,包括常规性机制(制定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建立我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设立腐败排行榜)和针对性预防措施(健全领导责任机制、健全监狱警察廉洁从警教育引导机制、构建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联席会议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