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以来我院职务犯罪查办情况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1)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分析,大专及以上文化占被查处人数的30%。(2)从犯罪时的年龄分析,主要集中在30-50岁之间。(3)从犯罪嫌疑人身份分析,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占被查处案件总数的50%;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被查处案件总数的33.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被查处案件总数的16.67%。(4)从性别分析,男性犯罪居多。男性犯罪嫌疑人占被查处人数的92%,女性犯罪嫌疑人占被查处人数的8%。(5)从职务分析,单位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犯罪被查处的人数最多,占被查处人数的50%;其次是单位负责人(一把手)占被查处人数的33.33%;财务人员占被查处人数的16.67%。
(二)特点分析
1.贿赂案件、挪用公款案件窝案多串案多。如仅在2012年查处的12件案件中,有9件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案件,占查处总数的75%。其中5件贿赂案件,均属于行业系统内部发生的窝案;4件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是属于同一单位的串案。
2.被查处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和农村基层组织。 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占查处案件总数的33.33%;被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占被查处案件总数的33.33%。
3.查处的大要案多,涉案金额大。如2014年上半年查处的8起案件均为大案,占查处案件总数的100%。其中涉案金额在80万以上的有3件。在立案查处的贿赂案件中,有2起属于严重贿赂犯罪。一件是受贿16万,一件是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多次行贿20多万。在立案查处的挪用公款案件中,涉案金额在80万元的有2件,涉案金额在110万元的有1件。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占6件,其中法院法官受贿大案2件;公安民警受贿大案1件;监狱监管民警玩忽职守案3件。
4.收入支出不入账,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我们查办的多家涉案单位,既有基层组织,也有政府部门,都存在收入支出不入账的现象,从单位的财务账面根本无法看出疑点,使案件的发案机率更低,取证更难;如我们查处的多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件,都是通过外围核实发现帐目存在疑点从而突破案件的。
5.单位一把手和关键部门的负责人职务犯罪多。查处的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基本上都是单位一把手和关键部门的负责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大肆受贿、挪用公款。例如,某起贿赂窝案中,某国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利用采购原料选择供货单位的权利,收取四家公司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累计16万元,为了推销该单位的建材,李某又向某国有建筑工程公司一项目部经理陈某行贿3万元,而该国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器材科科长又收受了4家供货单位的好处费3万余。再如,在查处的某村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村委会前后两任主任均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放贷、注册公司、购置住房等,挪用金额分别是80万、110万元,放贷后收取的利息多达21万元;而该村的民事调解员、会计也利用经手管理征地补偿款的便利,进行贪污、挪用公款。其中会计王某贪污公款7万元,民事调解员挪用公款80万元。
从总体来看,该区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以下“几多”现象,即:工程建设领域和农村基层组织发案多,窝案、串案多;基层单位发案多;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多;掌控实权单位一把手和关键部门的负责人犯罪多、金额大。
(三)犯罪原因分析
1.放松思想改造,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是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观原因。从近几年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不关心政治,放松思想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甚至恶性膨胀,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思工作,不干工作,一门心思想着如何利用职权多捞钱财。有的甚至作风腐化,生活糜烂,沉醉于吃喝玩乐,打麻将搞赌博,缺少“经费”时,便将罪恶之手伸向公款,不择手段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某村会计王某贪污7万元的原因就是因为他沉迷赌博不能自拔。
2.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
3.财务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建立,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从查处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单位,一方面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虽有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没有得到严格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约机制。有的单位“一把手”可以随意从财务人员处取现金,甚至取大额现金,连“白条”也不打,成了所谓的“良心帐”。
我们从查处的案件中发现,涉案单位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一把手和财务人员勾结,收入、支出不及时做帐甚至不入账,甚至私设小金库,为贪污、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我们在查处某村委会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时,发现该村委会主管会计、出纳会计是一个人,长期不及时做账,直到离任审计时才补做财务凭证、账簿。再如,我们查处的某乡政府计生办人员贪污案件,即是因为其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不按照规定及时交给财政指定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单位分管领导听之任之而导致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该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始终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管理下,与预防部门加强案件信息交流,针对本区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共同研究制定预防对策。通过对2012年以来查处的案件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预防工作:
(一)加强责任意识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建立职务犯罪“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1.以思想教育为出发点。针对当前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注重政治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的思想实际,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宣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为目标,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权力观教育。
2.以重点部门为关键点。从该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看,单位领导、关键部门发生职务犯罪多的特点凸显,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因此,要加大对单位“一把手”、行政执法人员、财务人员的思想束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增强宗旨意识、法制意识。
3.以警示教育为着力点。单纯的说教难以敲响警钟,要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及身边发生的案件等反面教材予以警醒,如参观廉政教育基地、前往监管场所接受“零距离”教育。此举既能够表明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信心和能力,又能够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加强自我约束,“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坚持原则,分清是非,清正廉洁,依法办事。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职务犯罪“不能为”的长效防范机制
1.完善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多一分监督,就少一分腐败,因此,推行政务公开,增强职务行为的透明度,完善监督是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关键。要进一步落实监督措施,实施“阳光财务”,真正实行财务公开;对财务收入和支出的依据、项目、金额,要一律向本单位本部门甚至向社会公开,接受来自内部、外部、上级、下级全方位的监督。
2.加强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办案实践看,职务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管理混乱。为此,要进一步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推行会计委派制、财务支出报帐制、财务公开制、收入申报制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制约机制,取消“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实行财务支出会签制,即由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或纪委书记)、主管财政的副职、经办人等签字;大项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支出后班子集体审核;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铲除腐败温床,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者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3.结合办案,开展建议预防。以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为目的,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和薄弱环节,向发案单位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协助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发案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情况,使预防措施落到实处。如在该院查处的教育系统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向发案单位提出加强购书折扣款财务管理检察建议,经回访,区教育局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规定》中就购书折扣款问题补充三条具体规定,预防建议落实情况良好,据此,区检察院研究制定了《教育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区政府专门下文,要求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共同遵守该工作机制。
(三)依法严厉惩治和打击职务犯罪,加强各专门监督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职务犯罪“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1.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利用“举报宣传周”、“江淮普法行”等法律宣传活动,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接受法律咨询;实施举报有功奖励制度,提高广大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犯罪的积极性,有效地发现和揭露犯罪;依托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引导在全社会形成从思想上增强抵御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
2.树立反腐信心和决心。要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使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无藏身之地;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无论涉及到哪一级干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公正执法、严格办案,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做到“让事实说话”。
3.以严惩促预防。“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加大惩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依法从重从严处理,该判刑的判刑,该开除的开除;公开曝光腐败行为,腐败行为的成本大大提高,从而使想腐败的人心有余悸、望而生畏,不敢越雷池一步,充分发挥出“打击”这一特殊预防的作用。
推进侦防一体化,把查办案件与预防工作结合起来。预防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案件保密的情形下,适时介入案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发案轨迹,分析犯罪本身原因;向发案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分析发生犯罪的外部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预防调查报告,做好案前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