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论文关键词 刑法 抽象 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击的对象B不一致,而且A对象和B对象的不一致同样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在理论知识上,本来就难以区分的两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到案件当中就更加难以区分。那么,这两个种类不同的抽象认识错误,是否应该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呢?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采用的是前苏联理论主张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虽然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作为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应该得到支持的,但是旧理论过于僵化很难处理好现实很多疑难的案件。接受一些外来的新理论,倡导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是有益处的。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刑法学中则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三不同学说的对立与争议。国内刑法理论也已认同并接受了其中很多的观点和主张。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客观情况具体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这里指的具体一致是指完完全全的一致和相同才可以,不仅要符合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而且在细节上也要完全的一致。早前的具体符合说坚持细节的绝对一致但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做了一定的改变,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果与打击错误的处理结果并不一样。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果具体符合说现在的处理结果与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结果相同,而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则与法定符合说做出了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下文会做出详述。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样时,也不能阻却故意。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认识,实际上又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只需要抽象的符合即以一定的犯罪意思而发生就成立故意。抽象符合说是日本的牧野英一第一次提出的,到现在抽象符合内部又有不同的学说,其每家的学说也略有不同。抽象符合说不太符合责任主义原则和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受到了许多很多学者的抨击。可笔者自己认为抽象符合说在解决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有关问题上却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处理结果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
法定符合说,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法定构成范围内相符合,就可以成立故意,而不要求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符合。所以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是故意的内容不必与客观情形完全的一致。有关杀人的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需行为人对抽象的“人”犯罪即可,行为人主观具有杀人的认识,并且客观确实事实了杀人的事实,不管最终造成死亡的人和行为人主观想杀的人是否具体的相同,只要结果造成了“人”的死亡,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这个法益,就应该成立犯罪的故意。法定符合说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成为了通说。
四、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
如前文所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两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刑事案件中也比较常见。不同的处理规则,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理论上看似差别不大的两个结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却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甚至能够左右他们的生命。所以,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规则的不同,非常值得我们深入讨论与研究。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个不同的观点的争论。
法定符合说认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人所认识的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阻却故意的成立,但是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的事实属于同一种罪质的情况下,在重合范围内可成立故意。例如:张三意图盗窃李四的背包并不知道背包中是什么东西,盗窃到手以后打开才发现包内都是毒品,则对于张三主观上想盗窃的东西是普通财物,客观上盗窃的实质上是国家禁止的流通的毒品,但是毒品也有物品的价值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则对于张三仍可定为盗窃普通财物罪的既遂。同理张三想盗窃毒品却盗窃了普通物品的情况,则可成立盗窃普通物品的既遂和盗窃毒品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也就是说虽然主客观不一致,但是如果罪质相同,则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这一点的处理方法理论界几乎没有争议,而且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处理基本相同。但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则是在不同罪质时,例如;在“徐某求婚不成掐人脖,误认死亡施奸淫案” 中,法定符合说认为徐某主观上想犯得的是侮辱尸体罪,客观触犯的是却是强奸罪,因为认识错误阻却故意所以只能认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未遂和过失强奸罪择一重,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强奸罪无法处罚,最终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罪未遂。这种处理结果也是法定符合说所坚持的观点,但是其处理结果强奸行为只评价为侮辱尸体且是未遂似乎过于轻纵犯罪,很难为一般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所接受。抽象符合说则认为不管是否为同一犯罪构成,只要抽象的一致即可成立故意,所以对于徐某认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既遂。
虽然抽象符合说受到很多学者的抨击,认为抽象符合说违反责任主义,是为了处罚而处罚。我国刑法理论主流观点是赞成的法定符合说,笔者个人则认同用抽象符合说来处理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符合说在对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案件的处理上有着自身的优势,其处理结果也更合理也更符合一般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笔者认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可以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学说的观点,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采用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对于抽象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则可运用抽象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
不得不承认我国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都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而且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很多现实疑难案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有其重要的意义。不管是国内外理论界的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还是抽象的符合说都有其相对合理的方面,这些学说的对立产生的碰撞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处理,坚持运用哪个学说的观点本身并不重要,如何运用相关学说使案件处理结果更符合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能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