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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016-07-04 10:2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构成了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主要分类。本文笔者通过对认识错误进行研究,以期规范我国的定罪量刑体制,完善我国的认识错误体系,由此为科学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

 

  任何一种对刑法错误的定义都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刑法认识错误内涵的界定同样不与例外。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两大分类,而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又构成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两大要素。在认识错误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起主次作用的不同构成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重要区分。前者认识因素占主要作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自身行为受其意志支配且完成了其预期行为,但基于其违法性认知的匮乏而致其偏离了客观实际;而后者则反之,也就是说其客观结果所违背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主观认识。由此笔者认为对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界定宜是:基于行为人违法性认知的匮乏而致其与客观实际偏离或者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的情况。

 

  二、法律认识错误及其罪责认定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基于行为人违法性认知的匮乏而致其与客观实际偏离的情况。违法性认知的匮乏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性质方面的认知偏颇导致了其在定罪、量刑层面的错误理解。法律认识错误情形通常有三种:一是明明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不为罪的情形;二是行为人把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仅在罪名构成、刑罚轻重层面产生了错误认知。对于此种分类方式,学界并无较大争议,但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所生影响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基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知法不免责原则被无条件严格适用所衍生的诸多不良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考量,提出我国宜衡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情形,通常不影响定罪,而对于行为人把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情形,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对于行为人仅对罪名构成、刑罚轻重层面产生了错误认知的情形,司法机关基于此种认知并不影响犯罪性质以及危害结果的认定,通常依法定罪量刑。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三、事实认识错误及其罪责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的情况。根据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系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可将其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前者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系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后者则系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及其罪责认定

 

  1.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预期打击的对象产生了错误,且并未脱离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形。比如,甲误把路过自己埋伏地的丙当作乙枪杀了。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者构成想象竞合犯。而根据法定符合说,则对甲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首先,人的生命是同价的,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其次,甲的主观上确实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再次,行为人的行为也确实出现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基于这种结果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层面并无不同,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对其所要侵害之对象进行打击时,由于失误却打击了另一对象的情形。在本案中,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甲对丙构成过失,对乙则构成故意未遂,二者系想象竞合犯。而根据法定符合说,基于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系同一犯罪构成,,行为人理应对丙承担故意的责任。

 

  3.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导致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展进程和行为人的预期进程出现了偏离的情况。此种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事前故意。它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对哪个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出现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于该情形的责任认定问题,笔者认为该种认识错误是不影响其既遂的成立。

 

  (2)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它是指行为人所预想结果提前实现的情形。此情形中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己经着手是判断故意犯罪是否既遂的关键。如果已经着手,则是既遂,反之,则不能认定为既遂。

 

  (3)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偶然因素的情况。此种情形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复杂情形,评定二者间的相关性。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及其罪责认定

 

  对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和客观实际在不同的构成要件间偏离的情形,也就是说二者在不同的犯罪构成中发生了跨越。此种认识错误主要情况可分为三种:

 

  1.行为人主观上想实施轻罪行为,但实际上基于认识错误造成了他罪较重的危害结果。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但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若该事实结合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评价为轻罪,则宜以轻罪既遂论处。

 

  2.行为人在观上想实施重罪行为,但实际上基于认识错误造成了他罪较轻的结果。此种情形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重罪的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但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重罪的结果时,则只成立轻罪的既遂。

 

  3.行为人在此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实际上基于认识错误造成了他罪的危害结果,且两罪又是同一法定刑。此种情形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作者:柴高 来源:祖国 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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