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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盗窃罪定罪量刑问题分析

2015-08-07 09:1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刑事犯罪中,盗窃罪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案件类型,盗窃罪的发案率比较高,且十分复杂,随时影响着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的财产甚至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安全,是一种重点打击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盗窃罪的对象、方式、手段等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呈现出新的特点,所以对盗窃罪进行公证合理的定罪量刑就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内容,本文就我国陆盗窃罪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论文关键词 中国 大陆 盗窃罪 定罪量刑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类的犯罪,对国家以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犯,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秩序。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认定以及量刑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从而依法惩治盗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建设。

  一、盗窃罪及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私有或公用的各种物品等,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电、煤气等。偷拿自家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一般不会按犯罪处理。被盗窃的物品的价格需要根据该物品的有效证明进行确定,如果无法确定价格,则以作案的当时、当地相同物品的价格,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进行计算。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第一,秘密盗窃他人的财物;第二,盗窃的财产或物资数额达到一定的界限,达到较大的限额;第三,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第四,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具备以上四点,则构成盗窃罪。

  二、盗窃罪认定

  (一)数额较大
  盗窃罪对社会威胁的大小,主要通过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决定,盗窃数额越小,则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小,受到的处罚相对越轻;而盗窃数额越大,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行为人受到的相应处罚也就越严重,可见盗窃数额的确认影响到盗窃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何为“数额较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1000-3000元以上的则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3万元-10万元的,则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由于我国的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在具体的使用中,也应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灵活地调整,不能作为唯一的、硬性的标准。
  (二)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一般是指在一年以内入户或在公共场所达到3次以上的盗窃,衡量对此类盗窃及其危害程度需要对数额、情节、地点等进行分析,其中盗窃的次数是最重要的。多次盗窃的认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首先是行为人的数次盗窃行为,每一次都已经构成了犯罪;其次,行为人实行的每次盗窃罪的犯罪类型不影响多次盗窃的成立。在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五种情况中,主要行为人进行了三种或其中某一种盗窃行为进行了三次,则在量刑方面都属于多次盗窃,并且应量刑从重。最后,在多次盗窃中,多次的数量应以三次为基准,即使行为人的三次盗窃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但是在最后定罪时不能数罪并罚,只可定一个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需要将盗窃的数额进行累计,《刑法》中也规定,多次盗窃的行为人,盗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三)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进入他人与外界隔离的生活住所内进行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是行为人进入一个不属于行为人的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根据以往各种案例分析,还极可能由盗窃升级为抢劫、强奸、杀人等案件,严重威胁公民的生命安全,具有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入户盗窃中的“户”主要是指非犯罪行为人的住所,是供他人生活以及与外界隔离的场所。当居住场所与经营场所混杂时,在营业期间,可以自由出入,则为公共场所,不认为定为“户”,营业结束后,该场所相对封闭,则认定为“户”。此外,进入封闭的院落进行盗窃也认定为户,主要是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包括院落,而且封闭的院落也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场所,与外界隔离,不可以随意的出入。
  对于入户盗窃,并不是在户内发生盗窃行为就是盗窃罪,需要考虑进入他人住所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以盗窃犯罪为目的进行他人场所,而是临时起意进行盗窃,则不属于入户盗窃。
  (四)携带凶器盗窃
  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普通的盗窃,由于盗窃多是贴近人身进行的,对人身具有一定的侵犯和危害,而携带凶器进行盗窃更会对受侵害公民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威胁。从主观上讲,如果行为人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盗窃时具有侵犯财物以及危害人身的双重目的,就会有意识的准备凶器,或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放任使用凶器。从客观上讲,行为人在进行(或准备进行)盗窃时常备凶器,或是刻意准备的,相比于一般的盗窃更具有危险性,更为凶残。携带凶器进行盗窃的主观危害性比较大。
  盗窃所携带的凶器一般是指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的管制刀具、枪支等器具,如果行为人为了抵制抓捕携带除国家禁止器具外的一般工具,可以作为携带凶器盗窃认定。而携带凶器没有使用的,需要按照凶器的不同性质有所区别。为了方便盗窃,在盗窃实施或准备实施过程中携带一般作案工具的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在此种情况下,若是携带凶器,则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的限于向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员明示国家禁止携带的器具,如果行为人只是携带一般作案工具,但是口头威胁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员的,则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三、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一)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问题
  1.注重数额,忽视其他情节
  在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中,盗窃数额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立法、司法等层面都对盗窃发生的数额进行详细的等级区分及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时,除了要考虑是否秘密盗窃他人的财物、是否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是否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外,就要考虑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数额通常作为盗窃罪的入罪点。情节主要包括行为人的盗窃动机、对象、手段、方法等内容,但是这些情节在法律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而显得不是十分重要,情节只是法官在量刑时考虑的因素,有时甚至忽略情节的作用,只是根据数额进行定罪量刑,将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违背了主客观结合的原则。
  2.司法解释不科学
  在我国,认定盗窃罪主要根据刑法典和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刑法典和司法解释不够系统化和细化,导致我国的依法治国受到严重影响。以盗窃罪的认定为例,刑法典中的认定分为两种标准,一是数额较大,而是多次盗窃。而司法解释中则有三种标准,第一,已达到数额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第二,接近数额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第三,盗窃未遂构成犯罪的情况。二者的认定标准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的问题,所以需要进行系统的梳理。
  (二)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影响
  1.不利于刑罚公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当前,我国处于民主法治的时代,在司法审判中,应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但是在对盗窃罪的设计上则过于抽象。虽然刑法中对盗窃数额与定罪量刑挂钩,盗窃的数额不同,则定罪量刑也不同,但是对数额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却没有明文规定,还需要借助司法解释加以判断。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是由于词语概括相对模糊,也使得司法操作有很多不便之处。虽然有司法解释起到了一定的补充说明作用,但是将最终定罪的权利交给司法人员,容易造成司法权越位,刑罚的公平性受到影响。
  2.放宽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要避免法官出现自由裁量,就需要有一个无所不包的完备法典,法官依法典进行裁量,但是这种完备的法典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中是无法存在的,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容中,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做出明智的决断,实现道德与法律的和谐、统一。但由于法律中没有对“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进行具体的规定,导致法按照其他情节进行对盗窃罪进行量刑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只能凭借自己的内心判定。 如果法官将自由裁量权作为自己的一种权力,并进行滥用,就会使自由裁量权变为法官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损害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盗窃罪中,法律对于数额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量刑,但是对于其他情节,例如动机、手段、方式等只能由法官结合其个人的认识、经验、感情等方面进行裁决,有些甚至不将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导致案件在量刑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被告人的命运,甚至生死等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或处于可控状态,避免司法不公以及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
  3.制约刑罚个别化以及公正的实现
  法律所追寻的就是公平公正,弘扬正义。对于刑罚来讲,公正主要是刑罚与犯罪的客观危害统一,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统一,与犯罪主体的自身危害性统一。 对于盗窃罪的量刑主要以数额为标准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忽视其他情节,导致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无法达到犯罪的客观危害统一,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统一,与犯罪主体的自身危害性统一。在我国进行刑罚确定时,通常会忽视被告人的自身危险性,导致犯罪人矫枉过正。应注意刑罚的个别化,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员采用合适的矫正方法,实现真正的公平。

  四、完善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对策

  (一)统一立法上的量刑标准
  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定罪量刑制度,应从立法上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当前,数额依旧是盗窃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将规范的重点放在数额这一问题上。此外,不同的盗窃犯罪都有不同的情节,我国刑法只是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简单的描述,没有具体的内容和规定,给实际的量刑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也给法官的量刑判断与选择增加了随意性。因此需要调整量刑情节的幅度,可以通过大量的研究调查确定量刑情节的一个幅度,然后针对性不同情节对量刑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具有自首情节的、能够主动退赃的,根据行为人不同的态度和事后补求情况调整量刑的幅度。
  (二)完善司法上的监管
  法律的执行是由人来完成的,法官是审判的主体,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审判的核心,也是不可避免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会对量刑产生极大的影响,若自由裁量权大,量刑的差异就会变大,长此以往,导致司法权力滥用,容易使公众对司法机构丧失信任。所以应适当的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盗窃罪来讲,法官需要核对整个事件及证据,并对盗窃的数额以及其他情节进行核对,然后进行量刑。应在鼓励法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加以限制,统一量刑的标准,保证权力的公正行使。
  同时,应从多角度和途径提升法官的素质能力,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是由于法官的整体素质存在欠缺,没有专业、扎实的法律功底,法律素养不高,面对复杂的案件和日益完善的法律不能够与时俱进,依旧按照以往的经验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虽然目前我国法官的选拨逐渐严格,法官素质也日渐提升,但是对于在许多偏远地区来说,法官的综合素质还存在明显的不足,所以应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教育和培训,提升法律素质,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建设,实现公平正义。
  盗窃罪是我国发案率比较高的,对于公民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应加强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应从盗窃数额、行为情节等方面综合考虑,并加强立法、司法对量刑标准的统一制定,实现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公平,达到教育和改造犯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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