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现代经济学研究认为垄断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垄断可以促进在经济组织内部合理的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它所带来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凭借优势地位所实施的各项限制性措施,造成市场竞争机制扭曲,妨碍技术进步和成果创新,不仅剥夺了广大经营者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也可能直接损害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次,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竞争的舞台也可能由小范围的国内市场转向广阔的国际市场,为了加强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基于各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使某些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造成垄断,甚至是严重损害国内市场的竞争,各国也不会加以严格制裁。最后,豁免制度通常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因此,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的部分。
二、国外豁免制度概况
(一) 美国的豁免制度
美国的反垄断法适用极为普遍,但反垄断能够豁免的范围则比较狭窄。美国采用“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相结合来判断某一协议是否具有法律许可的合法理由而不认定为是垄断行为,可以受到豁免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判例只要是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类协议,可以直接推定其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相关禁止行规定,并不需要另行证明其违法性。适用“合理原则”,要结合实践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并在这些因素的合理范围内进行考量,也就是评价被指控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当目的是良性时,如果现在和将来来自协议的促进竞争的好处超过了现在或者将来反竞争的后果,该协议就被认为是合理的贸易限制;如果反竞争的后果超过了其带来的好处,该协议将被认为是不合理地限制而被认为是非法的。
(二)德国的豁免规定
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对实施豁免的行为和行业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德国对于适用反垄断豁免的领域规定得较为宽泛,包括卡特尔、市场支配性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协议、和特定经济领域。更甚者,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对卡特尔的豁免程序从申请到批准的行政审批制度也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的实施更为规范有效。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评析
我国在2008年开始实行千呼万唤使出来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同样也有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反垄断法》第七条被学者称为合法垄断的豁免制度。《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按照这个基本法律准则,理所应当对国有经济有所优待。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因其生产成本高,覆盖面积大,建设也存在较大困难,且属于公用性质,这些企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安全生产,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即使其处于垄断状态,都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事实上,垄断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并不一定都是有害的,应当权衡利弊来判断一种垄断行为是否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国的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状态,不是只要某一行为构成垄断就应当被规制,因此,我国反垄断转自www.dylw.net 第一论文网法将合理原则作为衡量垄断行为的判断原则。反垄断法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时,也首先要考虑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低价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附加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都不应当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合法原则的运用,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此外,我国也在法条的附则部分也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和农业的反垄断豁免。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若干建议
我国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基本吸收了各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同时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的时间还比较短,在此提出一些拙见以进一步完善。
首先,关系国计民生的合法垄断是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经过近期的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之后,我们应该反思,这种垄断也会带来危害。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对于公用事业的某些领域也应当进行改革,不得不检讨将公用企业实行垄断的合理性。对于这类行业,应该逐步实行解封,有限允许民间基本进入,引进合理的竞争机制。当然,对于这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应该严格要求,加强监督,定期报告核查,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经营活动。
其次,对于垄断协议豁免有具体的本身违法,也有合理的豁免情形,然而,欠缺了一种比较系统完善的申报审查制度。为此,应当有一套关于反垄断豁免的申请、审查、批准的程序规定,使豁免流程系统化、透明化 ,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合理原则应当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引进德国反垄断法中关于个案豁免的制度。
再次,对于农业生产行业予以豁免是世界惯例,与各法制先进的国家高度一致。但是,对于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农村经济组织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农产品等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联合垄断货物来源,哄抬物价等行为应当予以重视,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避免出现“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等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因为油价居高不下,依附交通运输的农产品运输环节而导致农场品物价急速上涨,不经损害消费者利益,更损害其他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最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的是国际市场的竞争,除了按照国际规则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之外,也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协作。(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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