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错案的定义
从古代到现在,刑事错案在国内外都有发生的,它已成为难以避免的问题在司法领域。刑事错案在司法领域,会损害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司法公信力。刑事错案如何识别,也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机关的法律处理刑事案件,案件的过程中造成的主观错误和故意的基本事实。定义判断标准有许多标准,结合各种不同的观点,我认为一个犯罪的判断标准应该是这样的: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有错的处理的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个阶段。任何诉讼的决定必须经过两个领域:一是案件事实,二是法律的应用。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或适用法律不符合客观事实情况,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错误,确定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情况,当然,如果证据过程中收集的案例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每一个阶段,案件的结果不符合客观案件事实。
二、刑事错案的原因
(一)侦查机关调查行为的片面行为
起诉前侦查机关职能是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以打击犯罪,所以调查是最基本问题在刑事诉讼,也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但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机关会出现有虐待、暴力、法医、隐匿篡改证据、拘留、虚假鉴定、错误识别、错误识别等程序违法行为。此外,个别侦查机关调取证过程中片面强调有罪证据,忽略的无罪证据,因为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深深扎根于侦查机关的工作。法律禁止非法证据的在我们的国家的适用,因为非法证据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违反程序正义,导致证据刑事错案。
(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查机关逮捕行为也很重要,如果检察机关逮捕和逮捕行为不当会导致无辜的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因为个别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的逮捕意见没有仔细观研究而作出决定。一些检察官主观意图和疏忽造成的不应该逮捕和逮捕的司法现象。这显示了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中不当,不当行为常常导致刑事错案发生。
(三)司法机关的审判
行使司法权力的过程中的判断必须根据法律,法官必须是中性的,保护的被告合法权益, ,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在被告不认罪,错误的举证、质证,秘密审判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不符合程序现象。个别法官听检察院起诉意见,无视被告的指控,否认被告人诉讼权利,隐藏了案件的真相。
三、刑事错案预防措施
(一)公安机关预防措施
1.采用录音或视频记录系统。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讯使用音频、视频和其他技术设备、直接记录整个过程的审讯。没有录音录像制品的审讯作为非法证据。
2.限制公安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搜查令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经检察机关和其他强制措施人身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导致滥用强制措施、拘留和保管伪装。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适用的规定监督薄弱,应加强这一部分的可行性的法律法规,加强检察机关监督。
3.惩罚违法行为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调查人员的讯问中对犯罪嫌疑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立即组织人员调查。如果非法行为已经违反了刑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给严厉的惩罚,给办案人员警示作用。
(二)检查机关预防措施
1.加强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建立检察人员参与侦查活动,适当在审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保证拘捕的合法性, 尝试在检察机关内设立提审犯罪嫌疑人的处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了非法待遇,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受到了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问题,可把犯罪嫌人转移至其他场所,阻止相关侦查人员接触犯罪嫌疑人,并立即交由相关检察部门予以处理。
2.完善侦查系统。检察机关发现可疑证据的,应返回调查机关重新补充侦查案件,实行严格的检查机关补充侦查监督。
3.改变案件提交法庭程序。检查机关监督工作不仅对检察官是必需的,对法官也很重要。应尽可能保护被告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提交证据时,不仅应该包括证据证明被告是有罪的,而且应该包括可能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三)司法预防措施
1.确保审判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为了保护当地司法机关司法独立,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干扰的当地行政机关,使司法机关逐步从依赖当地政府中独立出来,确保法庭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独立性。
2.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在审判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提供诉讼的证据,法官应该认真对待,有问题的部分,控方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否则,将失去这部分证据。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被告的认罪是由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问题,法院应该宣布休庭,组织特别项目小组核实被告的情况,侦查机关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没有实施非法行为。
3.加强判决书的规范性。司法判决应该有说服力和可信度,对于案件中的怀疑事实和证据审讯过程的问题,法官在判决书中必须进行详细的论证,排除合理怀疑。辩护律师的观点,如果法官反对,在判决书中应该在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并列出说服力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