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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法警如何协助执行监视的几个方法

2015-07-20 09:4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所谓监视居住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且有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侦查需要,监视居住可以在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执行,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侦查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这一规定明确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从而在检察机关办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负责实施,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需要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
  一、协助执行监视居住的形成原因
  协助执行监视居住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在执行检察机关交付的监视居住任务时肯定加重公安干警的任务,若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没有在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就会失去很多侦破机会,不利于检察人员开展工作。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执行监视居住是现实需要;二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公安干警,也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机制。检察人员审问犯罪嫌疑人,公安人员执行监视居住,对检察办案起到了监督作用,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同时因有司法警察参与也对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人员起到了制约作用,避免公安人员出现随意或监管不利等情况发生。司法警察从中起到一个居中协调、监督的角色,有利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更有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统一。
  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这一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四编第六十八条规定“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这种法律背景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协助执行监视居住,还需要积极地探索、研究在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
  二、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大致分为“硬件”与“软件”。“硬件”指的是监视居所。不但要有居所,还要有最起码的设施,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比如:房间墙壁不能出现棱角,桌椅遇到棱角要用软包包好,避免犯罪嫌疑人做出过激行为,用头撞墙,造成自残、自伤事件发生。“软件”而是意识和相关的制度。意识方面由于司法警察协助公安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法规出台不久,容易造成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安全意识不强,从而导致突发状况的发生。制度方面司法警察执行指定监视居住还在摸索期,具体怎么操作还处在探索阶段,有框架而缺少具体的实施内容, 直接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规章制度可以遵循,使工作很难开展。对此应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落实指定监视居所
  只有有指定的监视居所才能开展监视居住工作。如果连最基本的审问看管的地方都没有,就无从谈起看审的后续工作。针对监视居所问题,如果有相关的文件就按照相关文件落实,没有相关文件,检察机关就要和公安机关一同协商探讨监视居所的问题,怎么拨款怎样建设监视居住;如果有临时的监视居所,里面设备过于简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怎样完善居所里的设施。如采购监控设备,摄像头,显示屏;办公设备,桌椅,一次性塑料杯碗等,并同时用软包包好监视居所的棱角,以免发生不小心碰撞或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的自残、自伤事件的发生。依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执行,同时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时间。
  (二)提高安全意识
  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要提高办案安全意识,发现审问对象情绪激动,眼神飘忽时要立即与执行看管的司法警察取得联系,司法警察要在第一时间配合处置,要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当然,执行看管是司法警察的职责,司法警察要担当起第一责任人,在看管过程中,时刻注意审问对象的动态,发现审问对象情绪波动大,慌张出汗等情况出现时要倍加留心,特别是在细微处把握。有一检察院在执行看管任务时,由于看管人员麻痹大意,忽视了安全意识的防范导致一个女性犯罪嫌疑人晚上休息时,用自己的手指甲划破手腕,流了好多血,幸亏及时发现,及早救治,最终没有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还有的检察院出现了犯罪嫌疑人用头撞办案人员的桌子,导致脖子受伤的情况发生等,这些事例在侧面也给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中敲响了警钟,要把安全意识贯彻执行监视居所的始终。
  (三)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一是完善预案机制。制定完指定善监视居住的办案流程。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③。严格按照审批手续,提出用警申请、签批、派警、出警一系列程序,做到一案一出警,特别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更要做好上下级的衔接工作,让工作有条不紊进展下去。
  二是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在执行指定监视居所中,司法警察在看管犯罪嫌疑人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可以以签订《责任保证书》的形式,一旦发现,严格依法违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处罚法》中所规定的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态严重的还应当追究直接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形成责任倒逼机制,可以更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强调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监督是检察权的核心,作为检察院里的执行部门,理应做好执行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④。司法警察的定位独立于即监督部门内侦查人员审问的内部监督又有效地制约公安看管的外部监督,司法警察作为“独立第三方”更加有利于程序和实体的公正。
  (四)协调沟通机制
  与公安机关保持长期的沟通与协调使之常态化。应当 把双方机关沟通机制作为常态化,不能出现问题才想去解决,如果真出现问题往往事态就会出现不可逆。双方可以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达成或完善双方相关的衔接内容。如:双方在执行看管过程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及看法;检测设备老化要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更换强制措施等。
  (五)完善保障机制
  在的法规、条例的框架下,在财政部门承受范围内,加大对人、才、物的投入。一是确保有警可用,加大司法警察岗位编制,有充足的警力;警务部门要施行编队管理,不能让警力分散到检察院其他部门,造成有警不能用的尴尬局面。二是要确保奖励机制,对于想干事而又干得了事且干好了事的司法警察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使得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三是确保警车、警械具充足、正常使用和定期维护。严格落实相关的规章、条例,保证警车、警械具的数量和质量。与此同时,还要做好定期登记、察看警械具数量,做好相关保养、更换等工作。
  注释
  ①本文中的司法警察仅指检察院司法警察。
  ②陈光中,徐静村 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7月修订二版。
  ③④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简介]林慧奇(1985-),浙江温岭人,大学本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在线客服,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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