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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我国“入户抢劫”相关问题

2015-06-06 10: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户”的认定

  理论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二是指固定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学生宿舍,但不包括宾馆房间。三是指人长期或者固定生活、起居或者休息的场所,包括宾馆房间。四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如办公场所。

  可以看出以上四种观点有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一个宾馆房间,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否是“户”,而要看住宿人的住宿时间和意图以及其他方面,如果是要长时间居住并且是合法的目的,则可以综合考虑认定为“户”。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方的风俗不同,所以笔者建议在刑法的基础下,各个地方可对此进行相关规定,以完善其合理性。

  刑法第263条第(一)项,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法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户”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公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为其一般不能满足功能特征的条件,即不能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人员相对固定的居住在一起,特点有二:一是成员间有血缘关系,二是成员较固定。例如:学生宿舍虽也是与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多人居住的场所,但是并非封闭的家庭居住环境,因此,学校的学生宿舍并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但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户”的认定

  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情况来看,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其目的的非法性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从时间上来看,抢劫起意是在户外;从地点上来看,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从目的上来看,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又没有仅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浅谈在我国“入户抢劫”相关问题

  一旦确定了其目的的非法性,就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办法,包括非法的和合法的,只要进入户内之后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认定构成“入户”抢劫。

  三、实施行为的认定

  “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户内。《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所谓的“转化型抢劫”对此,我们可进一步理解,如果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此外,其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其胁迫是指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还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

  入户抢劫是一个较复杂的复合行为,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虑,寻求证据。以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权威人士解释,认定入户抢劫应具备的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固定一下内容: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衣物等;(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四、“入户抢劫”犯罪形态的认定

  在抢劫过程中,既没有抢到财物,又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抢到财物的,或者虽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是抢劫罪的既遂。类似的,“入户抢劫”如果在户内未窃取到他人财物,又未给他人人身权利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样属于“未遂”。

  综上,“入户抢劫”的相关问题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 李佳丽.“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2] 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科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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