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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渊源之考察—

2015-07-06 11:4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键词: 刑治主义;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对比考察

内容提要: 从历史考察的角度来讲,中国古代刑治主义肇始于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但是法儒两种截然不同的治世思想在影响我国古代刑治主义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一般认为,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儒家思想仅仅是强化推进作用,其实不然。客观的讲,法家“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严刑峻罚思想是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客观表现形式和具体体现,而儒家“三纲五常、贵贱有序”这一支撑古代社会理论大厦的“礼治思想”才是刑治主义泛化的根本原因和实质体现。


一、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一般概述
  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就是一部刑法史,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刑法占据绝对地位。历朝历代的正统法制文件中刑治的内容几乎占据了全部文本,即使有其他关于民商事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刑法文本的缝隙之中;在内容上几乎所有的规定都是违法犯罪与惩罚管制的条文,统治与被统治的痕迹清晰可见;在刑法罪名上,几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围绕皇权、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展开;在刑罚设置上,虽然经历了奴隶社会时代野蛮酷刑到封建社会相对文明的刑罚制度的过渡,但是其体现的刑罚依然严峻不堪。
  纵观整个历史法制,再假以实证研究,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法制以刑事法律为中心、以严刑竣罚为支撑点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理环境的“先天注定”。与古代中国时代并行的西方文明为什么没有催生出刑治主义法制文化而是以市民海商法见长,先行的决定因素就是地理环境的影响。我国古代文明中心地处内陆,而西方古代文明大多以海洋环境为孕育之床,内陆环境与海洋环境的区别从此决定了古代东西文明的发展方向。WwW.133229.CoM [1]二是政治制度的实体运行。中国古代历来都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脆生出严峻的刑治法律来反刍“高出不胜寒”的寡头权力。三是存植于古代社会脑髓的文化思想的推动。一般认为,对于我国古代刑治主义影响最为明显的当属儒家思想文化和法家思想文化。笔者也深感认同,毕竟“出礼入刑”的法制文化横亘于整个古代法制史长河之中。
  笔者认为,以上三个观点几乎可以解释我国古代法制刑治主义的生成原因。对于前两点我不想做更多的解释,而对于第三点笔者想具体谈一下,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区。

  二、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根源认识上的分歧
  对于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文化根源的认识,法史学界分歧意见比较多,但总体来讲,以下三种流向应该可以大体概括:
  1、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的根源。
  法家思想理论根据最初来源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观。古人有“性善性恶”学说的讨论,但在法家思想认识中,几乎完全倾向于“性恶论”,认为人都是趋利弊害的,如果适用轻刑来惩罚“性恶”的人是无济于事的,必须适用重刑来规范,否则君王的权威将会大大折扣。法家思想认为只有重刑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重刑才能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2]
 可以看出,法家将重刑的理念发挥的无所不至:轻刑尚且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必然会减少,更不用说重罪了。这种“以刑去刑”的重刑理念就必然成为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的源头。司马迁在史记序言中曾经讲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3]
由此观之,“正是对于法的盲信,对刑的推崇,使得法家思想成为严刑竣罚思想的鼻祖”。 [4]
  2、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的根源。
  学界有一本部分人认为(包括笔者)我国古代刑治主义观念的盛行应该归因于儒家思想。自孔子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坚持仁政和礼治思想,以礼治为工具,强化社会民众对统治秩序的认可程度。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逐渐积淀起一系列的礼治理念,三纲五常、上下有序、贵贱有别等等,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按照现代观念来讲,人从出生就是自由平等的,无所谓贵贱上下之别,笔者不禁要思考的是,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那么听话,礼法认为自己贵就是贵,贱就是贱?上下之分的根据何在?如何保障民众严格按照礼法的规定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思考,笔者不禁得出:儒家思想所推行的礼治观念和统治思想其实是一种奴化意识,明为教授民众社会规则,实则瓦解民众内心追求自由和权利的希望。当这个“统治秘密”遭受怀疑和威胁的时候, [5]就必然会催生出严刑峻法来强迫民众认同和执行,这才是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根源,而此时所谓的法家思想必然会沦落为儒家思想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儒法两家思想共同为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思想渊源。
  在对比研究儒法两家思想的渊源和性质之后,有关学者提出了一种这种的理论——儒法两家思想共同开启了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理念的渊源。 [6]此种观点认为,在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理念形成的过程中儒家和法家的思想都有所体现,无所谓孰轻孰重,两者应该确定为并列的关系。申言之,儒家思想强调封建社会统治的秩序,是在观念层面上进行阐述的,统治者采用这种方式治理国家规范社会必然要以其他的手段予以辅助,此时法家思想的刑治主义便“应运而生”了,因此儒家和法家在中国古代刑治主义流域的价值应对等起来,不应厚此薄彼。
  以上三种观点大体能够囊括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盛行之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仅仅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或者是说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一个时间段的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本质或者说是没有对问题进行全面的把握。换言之,这种观点没有准确的剥离出问题的实质。法家思想虽然一贯以严刑峻法的面目示人,但是这个“历史脸谱”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在法家思想出现的前期,也就是战国七雄混战的年代,法家“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严刑峻罚思想的确是与儒家思想并列甚至早于儒家思想。 [7]而且从此构建了奴隶社会时代严刑峻法的时代印象。但是当历史的车轮缓缓驶进封建社会时代,尤其是汉武帝全面接受儒家思想,并将儒家思想作为治国之本并延续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时,按照常理来讲,儒家所要提倡的“亲亲、尊尊”、“仁政礼治”、“三纲五常”等诸多带有仁爱意义的治国理念不会导致严刑峻法现象的出现,但是事实确比想象的还要残酷,虽然经历了奴隶社会时代野蛮酷刑到封建社会相对文明的刑罚制度的过渡,但是其体现的刑罚依然严峻不堪。其原因何在?肯定不是法家思想的原因,毕竟法家思想已经淡出了历史的舞台,因此答案只有一个:儒家思想才是中国古代刑治主义盛行的实质原因,法家“严刑峻法”的历史脸谱只不过是为儒家思想的面具,具体内容分析请参阅下文。

  三、正本清源:揭露儒家思想的实质,还法家思想一个清白
  在写作本文之时,心中惶恐有加,但好在学术自由理念深入人心,故此笔者才敢得以信手泼墨涂鸦。 [8]笔者将根据“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学术理念一步步推导自己的观点。笔者的假设是:以历史事实为切入点,战国混战时代,法家思想盛行,造就了战国时代“严刑峻法”之刑治主义的历史印记;而到了西汉武帝时代以及后世,儒家思想逐渐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按照一般的逻辑,以“严刑峻法”标榜自己的法家文化应该很快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应该是“德政礼治”的礼治主义,但是事实却非如此。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德政礼治”的儒家思想不但没有将“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踢出历史舞台,相反却是带着“德政礼治”面具,以法家的手段,一步步将中国古代法制推向了刑治主义的深渊。具体求证如下:

  1、从宏观上讲,儒家思想强调的“三纲五常”是我国古代法制走向刑治主义的根本理念。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礼法要求为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三纲五常”客观上麻痹、奴化了民众的思想。自汉代以来,凡是违背“三纲五常”者,都会被认为是危及封建统治秩序和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行为,对这些重大犯罪无一例外的就会被列入到“十恶”罪名之中,然而“十恶不赦”的宗法理念必定要求刑罚具有严厉性和残酷性,因此犯罪人一般都会处以重刑甚至极刑。儒家的“三纲五常”十封建礼教的集大成者,“三纲五常”勾勒出了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的社会特征。根据“三纲五常”的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仁都必须在礼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后动,不得有半点僭越,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其中,“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是核心,皇帝总揽一切大权,出现“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9]由此观之,儒家所倡导的“三纲五常”为封建社会绘制了一幅完美的奴化民众、维护统治秩序的根本制度,若有违反必然会危害到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特权阶层利益,施以严刑峻法保障其合法存在就显得顺理成章。
  2、从中观方面看,“上下有别、贵贱有分”的礼治伦理是我国古代法制走向刑治主义的具体体现。
  儒家思想倡导严格的伦理秩序,强调不同社会等级之间的差距。儒家礼法认为,“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区别贵贱等级的不同地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有确保上下有序,才能确保社会制度和秩序的顺利施行。如果说“三纲五常”的理念是总体性的纲领性质,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尚且存在困难的话,那么儒家这里提倡的“上下有别、贵贱有分”的礼治伦理则为儒家纲常原理具体化进程做了具体的描述。根据这种礼治伦理,在上下级关系上表现出下级绝对服从上级、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家长。具体言之,在上下级关系上,皇帝作为最大的上级领导,其权威绝对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必须服从皇命。皇帝以下的各级官员之间更是身谙其中的道理,“官大一级压死人”成为真实的写照。在家庭伦理中,家长的意志绝对是权威的,家庭内部的大小事务均有家长决定,成员几乎连建议权、异议权都没有。举例说明之,古代婚姻关系中,历来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主体根本没有发言权,大多新婚夫妇只有等到“洞房花烛夜”时才看到自己伴侣的真是面目,这在当代社会也许不可思议,但这是在中国古代的的确确是发生过的事情。在贵贱关系上,最为明显的是贵贱人群之间的人为封闭和隔阂。换句话说,在我国古代,人与人之间绝对是“贵以贵聚、贱以贱合”,社会等级不同的人们之间几乎就是隔缘体,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显得格格不入,格格不相容。还是以婚姻为例,自古以来人们“门当户对”的思想一直就是阻碍婚姻自由的绊脚石,看看《红楼梦》四大家族的婚姻关系网就会明白为什么是“龙生龙、凤找凤、老鼠的孩子会打洞”。依据儒家思想,这种自上而下、贵贱有分的社会秩序是最为稳定的统治制度,构成了封建社会存在的制度基础,因此若是违背了这种等级秩序就会危及到政权的稳定,因此,统治阶级将违反此类秩序的行为均以重刑来严厉规制。
  3、从微观角度分析,儒家礼治中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忠君至孝”实践要求是我国古代法制走向刑治主义的实然路径。
  文章以上从宏观合中观两个方面分别谈了儒家思想对于我国古代法制刑治主义化的理念制度化的影响,具有相对理论化的色彩,这里笔者进一步从历史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下。“亲亲、尊尊”的礼治理念肇始于西周时期,到西汉武帝时期基本上定型。“亲亲、尊尊”的礼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就是“忠君至孝”,这也是前面提到的纲常原理、上下贵贱理念的实际意义。所谓“亲亲”就是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范围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构建和谐的家庭伦理关系;所谓“忠君”就是身为人臣当为君分优,食君之碌为君尽职,要求臣子全心全力为君主着想,楷诸葛之模,立岳飞之志。这就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对每一个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设置了当为合不当为的行为规范,任何人不得违反。当然,我国古代历史上不乏一些“乱臣贼子” [10],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和统治秩序,必然会倾向于严刑峻法的适用。“十恶”、“重罪十条”中针对皇权保障的谋反、谋逆、大不逆以及针对家庭伦理的恶逆、不孝、内乱等罪名的设置明显反映出儒家思想所构建、维护的社会秩序只能依靠残酷的刑罚来予以保障,从而将中国古代法制拖进了刑治主义的泥沼。
  儒家思想外在的表现形式是宣扬礼治伦理道德,作用于统治阶级的政策决定并将其作为立国之理念时,其只依靠外在的宣传、引导、劝诫和奴化的渐进式手段不足以稳定社会秩序,不足以保障统治权力的至高无上,因此必然就会在保障机制上很下功夫,于是严刑峻罚的刑治主义理念就会出现。对于严刑峻罚现象的分析,可以从两个历史时期分析:一个是战国时期诸侯国如秦国变法期间实行的刑罚,这个时期施行的法律之所以残酷野蛮是因为法家思想“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机械主义的产物,是变法实践的客观结果,是主动采取严刑酷罚,顺应了当时的历史发展。
  第二个时期就是封建社会建立后,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意识形态,这个时候,儒家思想的诸多理念施行于封建国家社会统治秩序之中。一方面儒家的思想有利于形成仁政爱民的顺应历史潮流的统治形态,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不可能在全社会中对所有臣民起到明确规范有效的统治力度,必然会有某些不符合封建礼治伦理的现象发生,因此,统治秩序的保障必须依赖于刑事法律。这种被迫以严刑峻罚来规制臣民行为、保障儒家思想统领的封建统治秩序,多多少少投射出以“仁爱德治伦理”为标榜记号的儒家思想的无奈。虽然无奈,但是为了封建秩序的运转,刑治主义的盛行在儒家思想的框架下也是不可避免的。
  通过分析两种不同历史时期的“严刑峻罚”现象可以得出,在战国诸侯混战时代,法家的纯粹“严刑峻罚”确实是历史事实,但自西汉武帝以来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以来,统治秩序中被迫采取的刑治主义已经完全取代以前旧的刑罚思想,我国古代社会法制的刑治主义应该归咎于这种无奈的历史缘由。当然,这种刑治主义是以法家“严刑峻罚”的面目示人,但这仅仅是儒家思想统治社会的虚假面具和历史脸谱而已。

  结语
  笔者遵循“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学术理念小心论证了儒法两家思想对于我国古代社会法制刑治主义的影响,并得出一个基本结论。行文至此,笔者也不知说理求证的过程是否有缺陷和瑕疵,但是对于两个历史时期儒法两家“严刑峻罚”的历史背景和价值选择笔者是有着清晰的认识的,基于这点理由,笔者喊出“揭露儒家思想的实质,欢法家思想一个清白”的口号,贻笑大方事小,但愿不要误导学术研究。



注释:
[1] 关于中国古代文化与西方古代文明的区别原因,笔者在大学中有幸听到我国著名古代历史学家李云博士的讲课,上述关于“环境先天决定论”的观点就是李云博士的观点,其认为:内陆环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闭塞,闭塞最大的危险就是集权,集权的最终结果就是刑治主义的孳生,而海洋环境则完全相反。笔者深感认同,于是凭借记忆将先生的观点呈现于纸上,以辅佐论证文中的观点。
[2] 《商君书•勒令》。
[3] 《史记•太史公自序》。
[4] 杨兴培等《中国古代严刑竣罚的历史分析与评价》,《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5] 事实上,我国古代社会中历超力代都存在着统治预备统治的斗争,统治阶级为压迫反抗,维护儒家提倡的礼法治世思想,就必然借助于严刑峻法来实现。
[6] 参加李卓娅:法家的法治学说以及现代借鉴意义》,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杨兴培等《中国古代严刑竣罚的历史分析与评价》,《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7] 时间上应该是 没有什么差距,都是“百家争鸣”之时代背景的产物,但是在为统治者运用为治国理论上,法家思想明显具有先天的优势。
[8] 文中的观点学界虽有展露头角之作,但是却鲜有畅快淋漓直书快意之文,笔者将以“大无畏”的勇气来挑战根植于我们意识观念之中的理念。
[9] 当然,为人臣者也可以不死,途径只有一条:反抗。反抗的方式基本上是起义或者暴动,结局往往是改朝换代。
[10] 此为政权或者利益拥有者对于破坏现有秩序(可以说是腐朽落后的秩序)之人的称号,乱社会统治之序,贼当权者既有利益,双方之间的矛盾要么通过严刑峻法镇压,要么通过起义革命变革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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