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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监狱亚文化——从考察罪犯群体的角度

2015-07-06 11:1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关键词: 监狱/亚文化/现状分析/消解途径

内容提要: 在目前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亚文化对行刑工作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监狱亚文化有其产生的原因、特有的表现形式及特点。遏制、消解监狱亚文化从监狱管理体制、行刑机制、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方能有效。


前言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 历史 发展 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1]。或者说“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实践中所习得的思想、感情及其行为方式,是包括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社会文化包含主文化和亚文化,二者共生共存。“社会主文化是代表一种进步的、健康向上的,为社会多数成员所赞同、信奉、遵循的生活方式和精神产品,它包含了民族情感和传统道德,如诚实善良、勤劳勇敢、开拓进取等。”[2]而社会亚文化是指与主文化相区别且具有独特性的文化形态,是与社会主文化相背离、相对抗的部分,即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或一定群体中普遍存在的与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各种思想观念、价值标准、组织形式、行为规范等的总和。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整个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因罪犯的存在而存在,其社会功能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因为“人是社会的人,文化是人的文化”,所以监狱在行刑实践中,因特定主体和特定环境的结合而产生了特殊的文化现象,即监狱文化。它与一般社会文化一样,也由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组成,其中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 法律 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部分为监狱主文化。WWW.133229.COm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3]。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暗语、纹身、同性恋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德”和“规矩”来维系。监狱亚文化作为初级的、范围很小的一种文化现象,没有明确的规范体系,远不能形成对主流文化的整体防御力,但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所以对其必须进行有效控制。对此,理论界或者实务界还没有给予较多的关注。本文试从几方面对此现象做一初步探索。
一、监狱亚文化在当前监狱行刑工作中的表现
监狱亚文化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产生于特殊主体,即服刑人员和行刑人员中,反映在前者的服刑改造和后者的矫正活动里,这两方面互相交织、互相影响,在不同方面对监狱正确执行刑罚发生影响。本文限于篇幅,仅从罪犯的角度考察其一般表现:
(一)“功利化服刑”——狱内人际关系的异化现象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服刑人员之间有一定的制约作用,监狱干警正是利用这一制约作用和正式群体的力量,有效地控制住绝大多数罪犯。但是随着罪犯构成和思想意识的变化,罪犯与政府的“向心力”减弱,群体制约作用有所削弱,增加了行刑的难度。其原因之一就是“四道防线”的作用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受监狱亚文化的影响被削弱了。在“四道防线”中,罪犯之间的互防是最内一层防线,由于罪犯24小时生活在一起,可以说它是全天候、全方位控制,具有其他三道防线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近些年来,许多罪犯改造趋向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自觉不自觉地将等价交换观念渗入到与他犯的交往中,趋利行为明显,以至于相互监督成了相互包庇,相互帮助成了相互利用,致使干警搜集犯情、狱情的渠道不畅通。与之相反,有些罪犯为达到提高服刑待遇、缩短刑期的目的,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以达到打击异己,突出自己的目的,此类现象反映出服刑生态的复杂性。
(二)“人情化改造”——“关系犯”与“事务犯”现象
“关系犯”就是在狱内罪犯群体中与监狱行刑人员有着某种主、客观联系,并内化或外化为具有一定亲密纽带关系的一类罪犯的总称。“关系犯”在思想上存有优越感和心理上的依赖感,相当一部分“关系犯”遵守监规的意识比较淡薄,但在行政、刑事奖励方面,特定的人际关系使“关系犯”很容易获得来自监狱某些方面的关照,无论是记功、减刑、假释、探亲、保外就医等,都会比一般罪犯机会多。“事务犯”是监狱根据具体工作的需要,临时选用的协助行刑人员从事一些辅助性事务的罪犯。“事务犯”一般都有一定的特长,得到监狱机关或干警个人的认可,并且都担任一定的“职务”,掌握一定的权力。在监管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事务犯”在得到行刑人员信任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有的蜕变成“牢头狱霸”,干扰正常改造秩序。
(三)帮派团伙——狱内非正式群体的困扰问题
我国社会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各种文化交融、碰撞过程中,受到一些腐朽思想的侵蚀,以至道德腐朽,是非颠倒,好坏不分。他们在思想上形成的“唯我独尊”、“吃喝玩乐”、“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观念在入狱前是犯罪的根源,入狱后则成为抗拒改造的原动力。罪犯在狱内为寻求保护往往加入非正式群体,而非正式群体的活动目标、活动内容与行刑活动经常产生矛盾冲突,因此其活动常处于隐蔽状态,这种活动对罪犯矫正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而且随着近年来押犯中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成员入狱服刑,狱内非正式群体又呈现出新特点:一方面,他们的封建行帮思想严重,狭隘的地域观念强烈,弱肉强食的流氓意识浓厚;另一方面,随着押犯需求多元化、兴趣多样化以及罪犯中权力犯、富裕犯、外省籍犯等分化日益明显,一些罪犯为了寻求保护,发展兴趣,交流感情,维护既得利益,结成各种利益群体和兴趣群体。当前,以外省籍罪犯为主的地域群体和以“骨干犯”为头头的帮派型群体活动较为活跃。
(四)性压抑和性变态现象
我国法律对罪犯的性权利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人身自由的丧失,罪犯几乎同时也失去了与异性交往的机会与自由。对于罪犯来讲,作为人的本能之一的正常性需求长期受到压抑,处于严重的性饥渴状态,其性冲动得不到正常途径的发泄,易导致同性恋、露阴癖、恋物癖等畸型性心理和畸型性行为。现在有的监狱为落实罪犯分级处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与配偶24小时会见,不失为一种有益探索。但是由于监狱物质条件和罪犯本身级别的限制,以及考虑到罪犯家庭 经济 状况等因素,多数已婚罪犯还不能享受这一权利,罪犯性压抑和性变态的现象依然存在。
(五)罪犯“交叉感染”现象
罪犯“交叉感染”是指在依法监管的条件下,两名或两名以上罪犯彼此交流、评价、体验犯罪方法和内容,强化犯罪心理的互动过程。从文化的观点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相互作用与影响,是离不开文化 教育 这个媒介的。犯罪人作为典型的反文化物质载体,聚集到监狱这一特定场所后,在相互碰撞、裂变、新陈代谢中获得能量,导致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交叉感染”具有普遍性、必然性和多样性特点,是一种有毒的“精神会餐”,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一,它是引起和加剧罪犯不认罪不服判的重要原因之一。罪犯在讨论各自的案情时,一部分罪犯对他犯案情有所了解和进行对比,从而误解甚至歪曲自己的犯罪事实,致使他犯怀疑法律的公正,产生对所判刑罚的不满和抵触;其二,它会抵消正面教育效果。罪犯之间传播犯罪内容和方法,易引起他犯的认同, 自然 会产生对监狱正面教育的抵抗;其三,罪犯在交流和接触中往往自然而然地选择自己的“知己”或“知音”,进而结成团伙或帮派。可以说重新犯罪率的居高不下与狱内罪犯间的“交叉感染”有一定关系。
二、近年来监狱亚文化形成的原因探究
按照系统论的环境适应性原理,当一个系统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系统只有以自身的变化来适应环境的变化,才能继续生存、发展下去。监狱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小部分,在社会转型期势必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各种影响。监狱文化系统也不例外,既会受到外部社会文化环境变化的影响,又会受罪犯这些文化载体变化的制约。其成因较为复杂。
(一)新旧体制交替,社会结构调整,思想意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是诱发监狱亚文化的外因
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引起了社会 政治 、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深刻变化。处于转型期的

三、遏制、减弱乃至消除监狱亚文化的对策分析
鉴于监狱亚文化对监狱行刑效果有一定消极影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遏制乃至消除。应对监狱亚文化应当从文化控制的角度入手。文化控制是指“对文化的生产、传播、冲突、变迁等社会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和操纵的一种 科学 。”[6]这是一个“扶正祛邪,正本清源”的过程,要消除亚文化滋生的土壤和传播的途径,建立体现 现代 社会道德文明要求的监狱文化,使罪犯受到感染和熏陶,实现对罪犯的矫正、 教育 和塑造,需做到:
(一)纯化监狱职能,实施监狱职能单一化战略
首先,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将监狱现在承担的社会职能逐步移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减轻负担,使监狱有足够的精力专门从事刑罚执行工作;将狱办 企业 从监狱中分离出来,建立纯工人企业和监狱从事的第三产业或将企业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生产经营,监狱的国有资产由监狱管理机关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开始对监狱企业进行彻底的改革转制。其次,建立和完善监狱财政保障体制。“只有在监狱完全的摆脱所谓 经济 意义的机制中,监狱生产才真正完全的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7]再次,实现监狱生产目的单一化,即将生产仅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其生产由国家统一安排或实行政府采购,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或公益性生产行业,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运行机制,使其真正为执行刑罚服务。
(二)加强狱政管理,为抑制和消除监狱亚文化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
监狱行刑使得 法律 理性与犯罪冲动、人性与野性处于尖锐的较量中,罪犯“和平改造”、“牢头狱霸”、非正式团伙及狱内高消费等现象表明了刑罚执行还未充分发挥惩罚威慑功能,暴露了监狱主文化建设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实践证明,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罪犯进行监管,发挥狱政管理的监控、儆戒、矫正功能,不仅具有强大的震慑力,而且具有很强的驱动力和强烈的感召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主文化环境。因此针对当前监狱亚文化特点,依法进行严格、文明的管理更加必要。具体为:一是加强罪犯群体组织的文化控制,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关系犯”等罪犯小群体。荀子说:“人之生,不能无群”。合群是人类的社会属性,罪犯亚文化产生和存在于罪犯群体,所以,如果对罪犯群体做到了有效控制,严格落实“分押、分管”的要求,建立稳定积极的罪犯群体关系,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罪犯亚文化的控制。二是加强监狱规范化管理,强化对文化个体的行为矫治、养成功能。文化是一种信息,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监狱实行全面的规范化文明管理、创造良好的主文化环境,使罪犯自觉遵守作为监狱主文化的表现形式的各种规章制度,最终让其感受到主文化的力量,达到消除和控制监狱亚文化。
(三)深化教育改造,积极转化、引导和消除监狱亚文化
如前所述,教育改造工作的弱化是监狱亚文化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深化教育改造工作,强化教育功能,通过引导、灌输、熏陶等措施,加强监狱“软文化”建设,消除罪犯内在的各类反文化特质,帮助罪犯投入主文化环境,是抑制和消除监狱亚文化的重要手段。具体为:1.开展分类教育,消除亚文化思想根源。分类教育是“根据各类型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年龄、思想、经历、个性气质、心理特征、行为特点等,充分注意罪犯的相互差异,优选最有效的教育内容与方法,分别对其进行针对性教育的一种教育改造方法。”[8]它是从某一类罪犯的犯罪原因和危害入手,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集中解决某一类罪犯的共有的思想问题和犯罪恶习,使各类型罪犯在服刑期间得到最大限度的矫治,对诸如财产型罪犯的“交叉感染”、淫欲型罪犯的同性恋以及职务型罪犯中的不认罪等各类亚文化现象,有针对性地予以消解。2.积极进行心理干预,矫治畸形心理,消除亚文化心理疾患。根据十年来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的研究报告分析,我国一定比例的在押罪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社会适应能力低、情绪波动大、焦虑、抑郁、易激怒、自控能力差、人格严重偏离等心理疾患,显示出罪犯群体的总体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社会正常人群。这是由于大多数罪犯在入狱以前已经形成的不良心理,或心理障碍在服刑过程中的延续或恶化,加上监狱特殊环境使罪犯形成了较具稳定性的不良身心状态。从心 理学 的角度考察,罪犯在改造中出现的亚文化现象与其正常的心理状态被扭曲、心理健康出现障碍是直接相关的,所以科学运用心理学原理,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促进其人格完善,是抑制监狱亚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3.强化监区文化塑造功能。古人云“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泥中,与之皆黑者,土地教化使之然也”,可见环境对人起到很大的作用,消除亚文化离不开营造良好的狱内主文化环境。扶正才能祛邪,只有有针对性地营造一个主文化氛围,才能逐步改变罪犯在精神结构、心理机制和行为习惯等方面的亚文化素质。而且监狱行刑本身就带有令人压抑的特点,犯群是消极人群的集合,监狱也就必然会汇集各种不良文化。亚文化与主文化是一对矛盾,此消彼长。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监狱亚文化的产生是与监区主文化建设不足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重视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创造遵纪守法,爱美求真,知书达理,追求正义的监狱风气,消除和扼制以反动、淫秽、金钱至上、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及时行乐等颓废思想为特征的监狱亚文化。
(四)推行“开放式行刑”,增强监狱主文化生命力
监狱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文化系统,罪犯人格畸形、心理变态等监狱亚文化的形成与改造环境的封闭性密切相关,依法扩大行刑开放,增强监狱内外文化的交流,增强主文化的免疫力,是应对监狱亚文化的一个重要手段。换言之,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在空间上是有限的,监狱的空间是通过与社会的严格隔离形成的,对服刑人的改造而言,监狱空间剥夺了其犯罪的条件与机会,隔绝了社会不良信息的精神污染,为对罪犯进行以社会主流文化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活动,提供了前提条件。但另一方面,罪犯被长期囚禁于监狱狭小范围内,容易产生一些与改造目标相悖的负面结果,造成罪犯的“监狱化人格”,即服刑人员出狱后“或多或少地沾染上监狱的生活方式、习惯和一般文化”,而且刑期越长,“监狱化”程度越深,而对罪犯的改造是一个重新社会化的过程,所以大力推行“开放式行刑”,适当扩大、改变监狱行刑的空间,丰富行刑手段,既有利于增加执法透明度,促进监狱和干警的正确执法,又有利于消除单纯的监禁方式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监狱内生的亚文化现象,真正实现改造人的目的。
结语
综上所述,监狱亚文化在当前监狱行刑中的表现形式多样,其成因也很复杂。作为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顽症,它产生于监狱的行刑环境,只要现代社会还没有找到能够替代监禁刑的更好方式,那么监狱亚文化现象就会继续存在。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监狱亚文化毕竟不是主流文化,在整体社会文化环境中只占很小一部分,在影响力上也不能与监狱主文化相提并论,所以我们对监狱亚文化并非无可作为,而是应该抓住亚文化与主文化此消彼长的特点,利用社会主流文化对监狱亚文化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以“依法治监”为依托,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对监狱亚文化进行综合治理,使监狱文化环境得到根本的改善,使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


【 参考 文献 】
[1]现代汉语词典[z].商务印书馆,1993.1204.
[2]夏宗素.狱政法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7.109.
[3]陈士涵.人格改造论[m].学林出版社,2001.
[4]王传鸯,王永贵,王曼.转型期社会学若干问题研究[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172、173.
[5]刘江华,陈琳,彭辉.论教育改造工作如何与时俱进[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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