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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启示

2015-10-10 09: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监狱文化建设在监狱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本文拟从监狱文化建设的概况与其所处的地位为起点,针对监狱中存在的系列问题,从监狱文化建设方面探究其对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启示意义,以期为监狱建设的完善提供帮助。

  论文关键词 监狱文化建设 罪犯 教育改造

  一、监狱文化建设的概况与地位

  监狱文化是文化在监狱这片特殊领域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对于何谓监狱文化,正如何谓文化一样,学者对其存在不同的概述。所谓监狱文化,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监狱所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中义指的是监狱自身所形成的特有的文化活动和与之相应的各种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指的是具体的文化手段和方式,如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传道、授业、解惑等所需的具体载体的运用。
  监狱文化与一般社会文化一样,也由主文化和亚文化两部分组成,其中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部分为监狱主文化。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豎。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需要建设的监狱文化指的是积极向上的、为社会所认可的主文化。
  (一)监狱文化建设的内容
  关于监狱文化建设的内容,分为几个方面:
  一是物质上的文化建设,即对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文化模式进行建设,也是一种浅层次的文化建设,主要是对监狱的外在建筑、绿化环境、监区分布、功能设施等硬件条件进行建设,是监狱进行其他方面建设的基础与基本的保障,与犯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
  二是制度上的文化建设,即对监狱内部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以及一些具体的执法活动规范进行修订与完善,创造一种井然有序的监狱内部秩序。
  三是精神上的文化建设,即对监狱的精神与理念进行建设,主要是以文体活动、罪犯兴趣培养小组等形式为主,是监狱文化建设的核心与重点。
  (二)监狱文化在监狱社会中的地位
  由于监狱的不流动性与封闭性,不同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使得监狱形成了一个与外界社会相对独立的小社会,即监狱社会。这种监狱社会从监狱建立之初就逐渐积累起与外界一般社会所不同的特殊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人身观、世界观等,并且慢慢变为监狱的“特有文化”。而这种“特有文化”自罪犯进入监狱开始,就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罪犯,使其为了适应这里的监狱社会,而与监狱社会中的“特有文化”标准靠拢,罪犯开始心甘情愿或者不得不改变自己原有的行为模式、待人待物的方式甚至自己多年养成的习惯。这种“主流文化”多为“监狱的亚文化”。
  而监狱所亟待建立的监狱文化则与这种监狱的亚文化不同,其是积极向上的优良文化。这种监狱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缓冲与消减监狱中存在的不良文化,避免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中感染上这种不良文化。因此,监狱文化建设在监狱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当前监狱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文化建设在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作用未被重视
  必须承认,我国仍然处于监狱文化建设的初期,监狱文化建设还处于一种盲人摸象的局面,只看到监狱文化建设中一些片面的效果,而没有一个全局性的观念,更没有一个系统指导监狱操作的导向。这样也就导致有些监狱在如火如荼的搞监狱文化建设,有些监狱却没有任何举动,形成强烈的反差。
  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狱文化建设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传统保守思想在监狱改造中作祟。对监狱文化还停留在听之有声、见之有形的表面文化上,并没有在制度和理念层面上下功夫,在罪犯的改造上灭有像企业文化哪像认识深刻。对监狱文化具有的改造手段的特性与功能缺乏认识。
  (二)监狱教育改造的效果不甚明显
  对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是监狱的两大职能,而其中教育改造是最终的目的。其中《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第四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但在现实生活中,监狱往往更加重视惩罚这一职能,而忽视改造这一职能,从而导致罪犯在服刑完毕时教育改造的效果不甚明显,走进社会后很快又再一次实施犯罪。

  三、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启示
  面对监狱重视劳动教育、忽视思想教育,罪犯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的现状,监狱文化建设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的积极作用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从中可以让我们探索出一条解决以上问题的道路:
  (一)应当从实质上重视监狱文化建设
  教育与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永恒不变的宗旨,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关键在于“以文化人”,这是改造的至高境界,文化的影响是持久而深远的。若能充分发挥文化的引导和感化功能,将文化作用于每一位罪犯的思想、灵魂和内心,对于从本质上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的本能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人的本能一旦倾斜或倾倒,人的贪念、妄想、私心极端化,不顾社会公德和法律的约束,彻底堕落,丧失人格,丧失人性,这是原有的文化素质和心理水准低下而引发的,在受到外在的不良因素作用与诱惑,突破了自已道德底线,才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监狱若能从实质上重视监狱文化建设,即利用文化背后的蕴藏的力量,必将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二)应当对监狱文化建设进行加工整合,使其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所帮助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监狱文化建设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发扬监狱文化建设中积极的效应,而尽量的避免与消除其对于罪犯教育改造消极的影响。针对前面所提到的监狱文化建设对于罪犯教育改造消极作用的方面,可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将监狱文化建设与劳动改造、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不应当将监狱文化建设孤立于监狱的劳动改造、思想教育,既不能够单搞劳动改造、思想教育,而忽视文化建设,也不恩单搞文化建设,而忽视监狱的劳动改造、思想教育。
  二是将监狱文化建设与获得减刑假释缓刑等的条件严格的区分开来。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罪犯与预防犯罪,在整个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与贯彻这一思想,因此,对于减刑的适用应该严格的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限度。而监狱所进行的任何监狱文化建设,都不能够忘记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刑罚的执行,加强对于罪犯的教育感化。
  三是将监狱文化建设做到适度。监狱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长时间的工程,监狱在实施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就应当注意把握尺度、掌握好分寸,切不可夸大其最用,把其凌驾于劳动改造、教育改造等手段之上,既不能完全不重视监狱文化建设,也不能一门心思只搞监狱文化建设,应当从尊重罪犯人权、有利于罪犯真心悔悟等方面出发,将监狱文化建设落到实处,以免弄巧成拙,不仅给罪犯加上了思想上的包袱,又侵犯罪犯的人权。
  (三)可以借鉴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来完善监狱文化建设
  中国的传统文化可谓是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从传统文化中吸取其精髓的部分为监狱文化建设所用,比如:中国传统的耻辱文化、中国儒家思想、道家的理念等都可以为我们的监狱文化建设所用。
  监狱在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过程中,常常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给罪犯讲道理,让其明白自己以前的犯罪行为时错误的,是危害社会的,但其效果如何不得而知,毕竟这是一种填鸭式的教育方式,罪犯未必能够真正的领悟其中的道理。但如果能让罪犯在监狱中学习中国传统的文化,一方面继承与发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提升了罪犯的文化修养;另一方面也使得罪犯在学习中国传统文化的过程中自己领悟其中蕴涵的深层次道理,为自己所用,有助于其打开心结,可能比监狱管理人员的说教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更具有事倍功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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