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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集资犯罪应当“疏”“堵”并举

2023-12-10 04:3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部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我国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不过,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对此,14部门应联合对非法集资进行全链条、“穿透式”的综合治理,消除监管真空。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其中的公众,其财产损失要自行承担。所以,尽管非法集资案件总数正呈下降趋势,同比分别下降了14.48%、0.11%。但是,2016年全国新发的非法集资案件还是高达5197起、涉案金额高达2511亿元,这都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而这5197起非法集资案件的背后是几千上万个家庭,若非案发即得到重视,恐怕已经引起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事实上,尽管打非处非成效显著,战果辉煌。但是,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不但大案要案频发,化解处置的压力也非常大。就当下而言,非法集资案件不但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金融系统的员工(包括金融高管)甚至个别政府官员和现役军官也涉嫌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比如,浦发银行某女副行长即非法集资上亿后“人间蒸发”。 
  非法集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庞氏骗局”。在非法集资中,不法分子总以“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诱使投资者入彀,而整个过程不过是“左手把錢装进口袋,右手就掏出去”。即,利用后一批进入的资金填补前一批投资者到期的利润返点。如,给予初期投资者20%或更高的返点制造假象,等非法集资几千万或上亿就“脚底抹油”跑路。当前,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很多新特点。一方面非法集资区域性风险集中,2016年,发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75%。另一方面,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方向,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资本运作”方向转变。而且,非法集资还呈“下乡进村”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甚至公开设立银行式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 
  遏制非法集资,关键要能合法筹资。从实践来看,一些非法集资是“无奈之举”。比如在长三角、珠三角,占实体经济98%的制造业企业能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仅占10%,80%以上的企业需要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贷,而所谓的“自筹资金”,一大部分是“非法集资”,还有一部分就是“高利贷”。从法律上看,国家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鼓励、支持合法融资”并重的,所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是根治“非法集资”治本之策。在美国,几乎是允许任何人开办银行,全美8000多家商业银行中绝大部分是小银行,而这些与我国地方银行或城市商业银行类同的小银行只能特定为一座城市或一个社区服务。从国外的实践看,放开金融管制,不但非法集资等“圈钱”犯罪会消失,同台竞争的银行也会提高服务质量。 
  破解非法集资之弊,应“疏”“堵”并举,尤其是针对重点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做到“管规则、管准入、管行为、管指导”,对非法机构、非法业务要注重分工配合,实现“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一要发展普惠金融,合理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开正门、堵邪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创造出更多的适合中小企业甚至个人融资贷款的新方式,让民间信贷从地下走到阳光下。 
  二要加强市场监管,从准入、流程、结果等方面加强市场监管。其中,必须从制度入手使非法集资在萌芽阶段就被及时地发现和处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即,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金融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不但应加强协调配合,还应打出处置非法集资的“组合拳”,从而使非法集资在萌芽状态就能被及时的发现和处置。这其中,尤其需要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市场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的配套监管办法,以加强互联网资金流动的全方位监测。 
  三要依法严惩诈骗型、挥霍型“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件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牵住“牛鼻子”关键在于在苗头时期早发现、早处置。其中,既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手段强化对非法集资的监测和预警,把防控重点移置事前,实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早打小”,更要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配合发改委将涉及非法集资人员纳入金融失信人黑名单,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实行联合信用惩戒,以从根本上压缩非法集资的犯罪活动空间。 
  四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立法开放金融市场,通过银行之间的竞争,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平台,合法渠道多了,非法集资自然就少了。比如,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管,有效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同时,拓宽公众的投资的渠道,只要有更多更好的使个人资产保值增值渠道,人民群众才不会再去盲目投资,或者明知非法集资是陷阱还要往里面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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