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集资犯罪概述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法集资进行了释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参与的民众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非法集资犯罪会给民众承诺极高的收益,且非法集资前期会让投资的民众真实地获得预期收益,进而使得投资者加大投资,甚至劝说亲朋好友一同进行投资。而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活动过程中就将非法集资获得的资金进行转移、挥霍,再加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资金链本身的消耗,使得非法集资资金难以追回,进而导致参与的民众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
第二,非法集资犯罪易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影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涉及资金极为庞大,这会导致此类案件办案时间长、破案难度大,有关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结案,而非法集资案件的资金去向又难以查明,加之犯罪分子的挥霍,这势必会导致参与民众情绪激动,集体上访、闹访甚至做出更为危险的举动,这势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同时,由于其涉案金额的庞大,也势必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
2 非法集资犯罪猖獗的原因
(一)利用互联网资源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仅带来了更为方便的支付手段与更为丰富的投资渠道,也给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便捷的集资方式。
第一,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手段更为多样。犯罪分子通过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进行宣传,不仅撒网范围大,而且相较传统方式更为迅速,想要进行投资的群众也更容易与非法集资犯罪分子进行交流并加以投资。
第二,涉案地域范围更广、人数更多。传统的非法集资案件多为较小的区域性作案,犯罪分子将参与民众集中安置,集中管理,而互联网渠道的非法集资犯罪可以遍及全国各地,涉案范围更为广泛。
第三,非法集资资金流动速度更快。由于网络支付的便捷,只需动几下手指便可完成投资,因此,互联网非法集资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募集更多的资金,同时也能快速进行资金的处理。
(二)利用投资者的贪婪
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较低,正常的理财产品所承诺的预期回报也不高,这往往难以满足部分投资者,而一些对相关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如股票证券又对投资者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一些缺乏专业知识又企图获得高回报的贪婪的投资者就会被非法集资活动的高收益所吸引而失去判断力,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投资者的贪婪才能屡屡得手。
(三)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由于现今非法集资犯罪手段隐蔽且涉及范围非常广,这就需要各地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来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实践中这些部门很少进行沟通,即使有部门已经发现了非法集资的苗头,也由于沟通的欠缺而导致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因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而更为猖獗。
3 有效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方法
识别非法集资需要从它的本质特征出发,非法集资犯罪相比于合法集资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非法性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如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擅自、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现形式如以看似合法的买卖的形式交易商品获得报酬,实则是为非法集资目的而将商品交易作为幌子。
(二)公开性
非法集资犯罪者会通过短信、传单、讲座、论坛、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开的宣传与内容的宣讲,而这些宣传内容大多是虚假的,为了蒙骗公众投资者而故意为之,如伪造财务报告并向公众公开,让公众误以为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与强大的实力,进而吸引更多人投资。
(三)利诱性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这种约定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股权或者实物,而非法集资承诺的收益率往往遠高于一般合法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如“e租宝”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就高达9.0%-14.2%,进而吸引了九十多万人进行投资。
(四)社会性
非法集资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非法集资面向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而非某一特定的人群。针对特定对象一般都是具有一定投资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辨识能力以及风险抵御能力的人。而对于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他们大多缺少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并同时受到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这些使得他们更易受骗,非法集资者也更容易筹得资金。
4 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
(一)加强宣传教育与引导
法制宣传教育与引导不仅仅是面对一般民众的,同时也是面对潜在的非法集资犯罪者以及政府和金融机构员工的。
第一,对于社会公众进行的宣传教育及引导,可以通过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短信、横幅等以及互联网途径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形式、手段、特点及危害,并与时俱进地披露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增强他们识别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能力,提高他们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保护自己与家人不受非法集资的侵害。
第二,对于潜在的非法集资犯罪者,需要通过打击非法集资成果的宣传,表明国家政府对非法集资的零容忍态度,威慑潜在犯罪者,使其打消非法集资念头。
第三,对于新闻媒体以及金融机构的员工,需要通过定期的法治思想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他们的识别能力与职业操守,防止他们变成非法集资的间接传播者。
第四,对于政府人员,需要通过培训提升其识别能力,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并为犯罪分子背书,导致社会公众因相信政府而上当受骗,进而损害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二)加强行政监管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需要有关部门倾力合作,共同实现。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定期核查公司的经营状况,清理空壳公司,及时上报非法集资犯罪线索;银监部门需要通过监管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并予以引导,对于进行中的非法集资活动及时通知公安部门调查;公安部门需要对调查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进行及时的立案侦查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尽可能地为社会公众挽回损失。通过相关部门的相互协作与共同努力,解决非法集资案件,让社会更和谐,经济发展更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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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江.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和惩治实证研究[D].西北大学,2014.
[3]张建华.防范非法集资需提升鉴别和打击能力[J].中国农村金融,2015(19):67-68.
作者简介
张慧霖(1973-),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生平(1985-),福建省沙县人,现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