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安机关面临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情况,因此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熟练使用更成为人民警察的必备素质。同种行为得到同样的处理,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为什么针对同种行为,在牵涉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时,处理结果会存在差异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素有“小刑法”的称谓,确实从规范内容、编排体系以及法律后果的形式而言,这两部法律看起来“很像”。以致一般国民甚至司法工作人员都难以分清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到底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还是应该按照刑法来处罚。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针对同样的行为而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本文就通过两法基本原则对两法处理问题的内涵进行比较分析。
一、两法基本原则概况分析
1、《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加强对治安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有利于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治安处罚法,提高民众对治安处罚法的法律价值的认识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水平,也便于指导公安机关及广大民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对指导该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为此,研究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抽象、提炼并概括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和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原则的含义就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和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基本的法律准则,是法律领域中最高层次的、比较抽象的行为准则,一般存在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之中,是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能够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适用,甚至直接作为一种规则加以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违法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的制裁惩处;而刑法则是针对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戒处理,要由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所以说,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尚无须接受刑事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即可。但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该主体是否有权实施处罚,处罚的程序、种类、范围等均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处罚。二者间不同也由此而来,犯罪程度是很明显的一个区分之处。
二、两法的相同之处
作为具有一定程度褫夺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两部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原则相同之处在于其内涵,而不在于其表象。第一,二者的目标是相同的。无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是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终极目标。在履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使命中,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应该既注重法益保护,又注重人权保障。第二,二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废除了类推制度,而且强调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候,尊重和保障人权(第5条)。因此,作为人权保障的罪刑法定主义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也应该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应该遵循的“铁律”。第三,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础是二者基本的归罪原则。现代责任主义的兴起,在事关认定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时候,都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论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还是认定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都要求具备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有责性。
三、两法的不同之处
尽管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基本原则以及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更为重要。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体系的编排、规范的内容、文字的表述以及法律后果上与刑法的规定极为相似,但二者的处罚结果具有本质的差异。其次,二者对被告人的命运和社会影响完全不同。适用刑法的后果,是给行为人以刑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而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后果,仅仅是一般的行政处罚,不会使行为人戴上罪犯的“帽子”。不同的处理结果,对社会、对被告人所产生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
作者:王家庆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