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心态最初的规定是纷繁复杂的,这可以归咎于其国情。《模范刑法典》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打破了这一僵局,使得混乱逐渐归于统一。其中仅用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个术语来规定犯罪心态,这一简明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刑事法律的务实特性。
一、发展历程
1607年,当英国的殖民者踏上北美建立在北美大陆的第一块殖民地后,英国的普通法便在美国殖民地开始了直接适用。一般认为,英国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心态(mens rea)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它起初是一个拉丁术语。然而,“英国的普通法在美国法院的判例及其解释和运用,使美国的刑法产生了许多含混和不确定性”,加上美国的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各自都有自己的一套刑事法律制度,这使得各个刑事法律中关于犯罪心态的术语混乱而庞杂,接近七八十种。于是美国法学会在这种情形下拟制了对于美国刑事法律的法典化有历史性意义的《模范刑法典》,并且仅用四个术语来认可和限定犯罪心态:蓄意(purpose)、明知(knowledge)、轻率(recklessness)、疏忽(negligence)。
二、概念与内涵
《模范刑法典》规定的刑法犯罪构成双层模式是为人称道的。显然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便是犯罪的本体要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其中的犯罪心态,也可以称为“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或者“犯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应当受到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规范的谴责与否定的心理状态。
根植于美国法律传统中的理念就是“犯罪越具有目的性,犯罪就越严重”。行为人如果在客观上被认为对于导致的某种结果负有责任,同时行为人在为行为时确实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犯罪意图,这就是严格责任。这相当于跑道的起跑线,是犯意阶段的起点。《模范刑法典》的不同层级的犯意是界定在严格责任之后的“跑道”、“刻度”。下面我就对《模范刑法典》中对于“可责性”种类的规定予以解读。
(一)蓄意
是指行为人以有意识的目的实施某种特定行为,追求某种特定结果,或者“犯罪本体要件中包括附随情状,行为人认识到该情状存在,或者,相信或者希望该情状的存在”。一言以蔽之,蓄意是行为人的一种积极自觉希望的心态。
(二)明知
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行为的性质,附随情状的存在以及会导致的结果而自觉地去实施这种行为。
(三)轻率
是指行为人有意识的无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合理的实质危险。“轻率”是行为人的一种冒险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已经有了认识,但是没有制止而是选择冒险一试。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的这种无视行为还必须严重背离守法公民“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
(四)疏忽
是指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的危险,这种未认识到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在行为人的处境下理性人“所应遵守的注意标准”。也就是说按照守法公民的一般标准是应该认识到此种危险的。
三、价值与意义
《模范刑法典》的制定有以下两种意义:
(一)使犯罪与刑罚的连接更为严密,更好的使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以及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等都反映了在传统观点里的,刑罚是一种报复,是对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的一种惩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唯一桥梁就是客观的犯罪行为。至19世纪末,近现代意义的罪刑适应的原则转型为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客观犯罪行为还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贝卡里亚关于罪刑等价的原则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而这个“手段”为了保证客观公正与人道,就应该对于客观的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定,同时,为了防止无辜的怀有善良心态的人受到与故意的怀有邪恶心态的人同样的惩罚——这明显是不公的——我们也应该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予以考虑与区分。由此,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不再只是客观危害行为这一条单行道,而是被客观危害行为与行为人的犯罪心态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当然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二)充分实现了务实的作用,同时改善了美国刑事法律中的混乱情况。英美法并不是如所说缺乏理论,而是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务实的特点。我们知道,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有力手段,有着严密的理论体系以及完善的内部结构实际上是为着其要实现的目标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要真正实现目标还必须实现的可能性很高,也即可操作性实用性较高。《模范刑法典》中规定的四个犯罪心态术语在程度上进行了层级的划分,没有繁乱的理论,正是对美国法律务实性的真实反映。有鉴于此,我国刑法学也可以借鉴这种实用主义原则,以巩固甚或增强我国刑事法律的实用性,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当然,《模范刑法典》的示范作用也为各州法律混乱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模式,进而更好地确定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
作者简介:王丽(1993-),女,湖北洪湖人,临沂大学法学院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