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法律,此处使用的是广义劳动法的概念。刑法是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法律,由于刑法的严厉性及对人权的限制和影响,对于刑法的适用必须谨慎。劳动刑法可能适用的行为是否达到刑法调整的社会危害程度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建立劳动刑法制度的必要性
面对亟待解决的劳动领域刑事犯罪问题,从现存制度出发无法找到出路,建立劳动刑法制度具备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劳动犯罪案件的急剧增加是劳动刑法产生的社会原因
犯罪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中爆发,劳动犯罪成为近二十年来全球范围内的一类新型犯罪。现行与劳动有关的犯罪活动,不但量大手段多,而且范围也宽。从近些年司法机关侦破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犯罪来看,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走势:第一,重大侵犯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增多;第二,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犯罪时有发生;第三,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案件有上升趋势;第四,犯罪更加隐蔽。因此,建构中国的劳动刑法,并为制度设置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已经是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
(二)刑法应对滞后是劳动刑法形成的法律原因
第一,立法滞后,空白不少。这是我国劳动刑事立法最主要的问题,刑法典中未设立“劳动犯罪”的专章,没有将“劳动法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加以保护。
第二,定性不明,归类不清。现在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劳动者法益的犯罪与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所触及之罪,分别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章节,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定罪混乱的现象。
二、西方劳动刑法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西方国家经过长期探索所建立的劳动刑法制度,为构建我国劳动刑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一)法国的劳动刑法制度
法国现行《刑法典》对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以附属刑法模式规定在劳动法律之中。法国在劳动刑法制度建构上所取得的成就有:一方面,与法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出现的一种“去刑法化”的思想相反,刑罚在法国劳动法中的分量很重。另一方面,在关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法国劳动法典》在第4卷中确认了罢工权原则,对于正当的集体维权行动所造成的危害,规定了刑事免责原则。这体现出劳动刑法对劳动者维权行动宽的一面。
(二)美国的劳动刑法制度
美国的劳动刑法绝大部分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隐含在劳动法律之中。自20世纪以来,经过长期的修改和完善,美国针对劳动领域有很多立法。在这些附属刑法规范中,涉及大量侵犯劳动法益犯罪的规定。比如,《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第3.2(d)条规定:“凡是蓄意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得判处犯有不法行为的罪,并得课以不超过1万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而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迁,美国近年来增强了刑法在劳动领域总体规制的性质,加强了对劳动歧视行为、非法解雇行为、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保障不力行为等的刑法规制。
(三)日本的劳动刑法制度
日本有关劳动刑法的规范亦隐含在劳动法律之中。1946年日本首先颁布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976年修改),规定了集体劳资纠纷的刑法规制。次年又颁布了《劳动标准法》和《职业安定法》等法律,规定了劳动标准与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1949年颁布的《工会法》加强了工会的谈判地位和集体行动权。此后的几十年间,日本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劳动基本法律,涉及大量侵犯雇员工资待遇、妨碍稳定就业、雇佣未成年人、非法买卖劳动力、妨害劳动安全、恶化劳动环境、滥用解雇权等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行为。
综上,由法国肇始,美国、日本等接踵光大的劳动刑法制度,成为20世纪刑法现代化的重要制度选择。
三、我国建立劳动刑法制度的模式选择
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我们已经逐渐开放出了劳动刑法之中国建构的空间和路向,即以相对强制性规范引领刑法进步,采用以附属刑法为主的立法模式。
(一)规范形态的定位:以相对强制性规范引领刑法进步
相对强制规范实际上是强制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的融合。从理论上说,相对强制性规范可表述为一种刑法规范,它由劳动刑法所规定,如果不这样做,会根据不同群体的行为选择而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法律后果。由于现代劳动刑法对劳工保护之特别强调,因此在强行法被违反时,仍需视其结果是否对劳工有利而定其效果,如果对劳工不利时,当然无效;对劳工有利者,则为有效。
在相对强制性规范之下,劳动刑法的罪刑关系应是一种“二元背反”罪刑结构安排,即对雇佣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加重处罚,而对劳动者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实施的集体行动予以有限制的非犯罪化处理。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采用以附属刑法为主的立法模式
如前所述,西方国家多采取附属刑法为主的立法模式,而这正是我国劳动刑法的立法模式之应有选择。正如陈步雷教授所总结的,“基础刑法涉及社会生活的常见问题或基本利益,是常见罪名,数量较少;附属刑法则分布于社会实践的各大领域,在该领域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可较灵活地由权威司法机关予以定罪追究。因劳动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我国劳动刑法的建构,在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借鉴这种模式”。①
在全球化和法制现代化的社会环境下,面对劳动法益的刑法保护对原有传统边界的超越、刑法规范的扩充与蔓延、新的侵犯劳动法益的犯罪形态的产生与出现及其严重危害性与扩大化倾向、劳动刑法及其认同的理性化与实质化趋向等法律现象的挑战,刑法学要科学而理性地做出回应,就需要一种完整、深刻又富有制度实践性的劳动刑法学作为支撑和保证。本文只是简单的探讨了劳动刑法制度的基本问题,尚只触及皮毛,其中还有更多问题需要深入的研究。
作者:尤运生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