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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与对策研究

2015-09-30 09:5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在全国范围内,因民间融资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对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应畅通投资渠道,改革金融制度,完善民间融资的立法,加强案件后续问题的解决,积极做好退赔和信访等各项工作。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民间融资作为资金资源的一种有效配置手段,在补充银行资金不足、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这柄资本市场上的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一定消极影响。2005-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涉嫌非法集资案件11944起,涉案金额1354亿元,银监会表示全国29个省区市都存在非法集资类案件。特大非法集资案件也愈演愈烈,如浙江丽水杜益敏案、浙江东阳吴英案、上海汇乐集资诈骗案、哈尔滨圣瑞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金额高达45.78亿元,涉及全国12个省)等。豍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成因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因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属典型涉众型犯罪,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民间融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包括:
  (一)民间资本充裕与企业资本匮乏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积聚了数额巨大的民间资本,受我国金融机制的影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在目前股市楼市震荡、金融市场投资风险加大、银行存款利率不高等因素影响下,社会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投资缺乏有效合理的途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和入市门槛限制,造成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而作为非正规的体制外的民间融资,由于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等自身优势,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以浙江为例,根据工信部调查显示,浙江约90%的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约80%的小型微型企业靠民间借贷来维持融资需求。豎基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合法集资途径有限,大量合理的资金需求无法通过合法集资途径满足,才不得不走上了非法集资的道路。
  (二)宣传普法力度不够和案件本身特性
  对非法融资案件的宣传力度和普法力度不够,普通公众对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不清晰,对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吸资人受法不责众思想影响,明知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仍然从事该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甚至在形式上很多呈现合法状态,尤其是初期阶段投资人和吸资人处于双赢局面,再加上我国的登记和检测制度的不完善,诸多隐蔽的违法行为使监管部门无法知晓;现行举报制度不够完善,刑事案件的凸显一般出现在非法集资的资金链断裂之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浮出水面,呈现出巨大社会危害性。
  (三)投资人趋利急富和吸资人利润有限的矛盾
  投资人受高额利息的吸引和趋利急富的心理驱动,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呈现复杂性,资本的趋利性难免会催生各种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加之媒体、政府官员等因素的推动,投资人对吸资人的资质和信用判断能力不够,对预期的风险认知不足,片面相信吸资人的偿还能力,再加之投资人间的口啤相传和中介及熟人积极介绍,导致吸资人在短时间内吸收资金数量急剧膨胀;吸资人所吸纳的资金所涉猎的领域广泛、其中相当比例投入到房地产甚至高利贷领域,受实体经济回报率和特定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制约,高利息增加了生产经营者的费用,加大了经营风险,吸资人很难达到理想的利润,吸资人在支付初期利息之后,难以支付后期巨额利息,直至资金链断裂诱发刑事案件。同时,部分企业受我国经济大环境影响,还贷能力降低,而金融机构在紧缩贷款的同时,加大了对违约企业债权清收力度。银根紧缩的现状导致民间融资在大范围迅速增加,民间融资形成一定规模后,部分演化为非法集资。
  (四)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缺少对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配套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民间融资的保护、规范等方面尚不健全,严重制约着民间融资的成长。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肯定了“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但仍没有一部专门法律规范融资活动,只是散见在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中,尚未将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立法研究》课题组曾调研建议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其为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首次纳入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国务院法制办也曾就《借贷人条例》进行现场研讨,但遗憾的是立法建设并没有实质上进展,民间融资的立法仍然任重道远。

  二、审理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集资如何与合法借贷、合法融资进行区别,有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界限问题;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金融诈骗、票据诈骗等罪名认定的理清等等;扩大的司法解释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如原来政策允许的林地投资,吸资当初并不具备刑法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关犯罪数额的认定,例如吸资人本人的投资资金可否累加到犯罪数额;个人吸资账目不清,数额和归还情况难以认定问题;关于死刑刑罚可否运用问题;有关责令退赔等后续问题的解决等诸多问题,考量审判人员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效果。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合法财产受保护,《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的所有人享有对财产的处分、受益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思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合法的民间融资是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的。
  非法民间融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吸收公众存款罪、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扰乱金融秩序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8种,最常见的主要是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吸收公共存款罪。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明确立案追诉标准,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详细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行为认定,为有力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如前面所述,非法融资有诸多行为方式,在我国《刑法》第160条、179条、176条、192条规定了不同情形的认定。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规定较模糊,特别是两者量刑差异较大,非吸罪最高仅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罪最高可为死刑,在各个案中成为争议的焦点。
  由于近些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属上升趋势,对非法集资诈骗行为呈现从严打击的趋势。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主观认定标准过于粗糙,客观推定过度的趋向,也呈现出进一步弱化非法占有主观认定的趋势,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更加白热化。

  三、关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

  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严厉的刑法规制,还不足以完全预防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发生。民间融资转化为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利益驱动机制所致,还与我国目前经济结构、金融结构以及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只有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才可能预防民间融资进一步演变为犯罪行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制度。
  第一,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加大金融体制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规范民间融资业务的开展,完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和监测制度。满足民间资金市场化的刚性需求,我们应畅通投资渠道,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其次,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创新、完善金融制度,采取综合治理策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第二,制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民间融资制度的定位,吸收借鉴国内部分省市较成熟的立法和制度,合理借鉴国外有关民间融资的规定,有效衔接民间融资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发挥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功能作用,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
  第三,发挥各级法院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加强民间融资刑事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探索集中审理制度,完善统一协调机制;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发挥审判导向作用;积累典型案例,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第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投资。加大对强对投资人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人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克服投资人贪婪和一夜暴富心理,坚持实业经济至上。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案,利用报刊、电视等多种传媒手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加强案件后续问题的解决,积极做好退赔和信访工作。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危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返还被害人,并按规定程序返还受害人,将案件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程度;不足退赔时,应当按尚未归还集资本金按比例分配归还,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信访工作要从化解社会风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增强信访非法吸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信访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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