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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位行贿犯罪若干问题的分析研究

2015-09-16 09:1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行贿与受贿犯罪是对合性犯罪,现行法律在对受贿犯罪的打击中往往忽视对行贿方的惩处。随着行贿方对我国法律知识的片面理解,而积极采取避重就轻的应对措施,扰乱经济市场秩序,同时也致使受贿犯罪案件高升不下,本文将结合本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就此行贿问题展开有理有据的分析应对。

  论文关键词 单位行贿 特点 分析研究 统计

  一、单位行贿犯罪的特点分析

  一是单位行贿罪的主体特殊。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经济主体,即一人公司、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等也可能成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
  二是单位行贿方式、资金来源半公开化。许多单位为了承揽业务或谋取其他利益,通常以集体的形式或以单位名义,通过隐蔽的行贿方式来达到目的。而用来行贿的资金通常以虚拟的工资或者套取公司现金等形式反映在公司的账务上,一般很难查清。
  三是行贿数额巨大、行贿方式多样化。从查办情况看,单位行贿金额超过百万元人民币的一件,其他五件均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行贿数额不断攀升。行贿方式也呈多样化,有借邀请外出考察名义途中行贿;有在工程项目中以联络费名义行贿;有以如干股,给予受贿人提成名义行贿;有逢年过节送贵重礼品或在烟酒中夹带大量现金的形式行贿。
  四是跨地区的单位行贿增多。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业务活动分布广,往往不局限于本地开展业务。而在外地做业务没有关系网,没有认识的人,很难顺利的开展,所以回扣等行贿行为就成了很好的捷径。这种跨地区的单位行贿现象也越来越多。

  二、单位行贿的发案原因分析

  一是行贿方法律观念淡薄。一些企业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对我国《刑法》第八章的法律规定认识不清,理解不深,热衷于追求个人利益,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谋求所谓的“钱途”,不重视通过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以增加市场竞争力。另外在现实中,部分领域如工程建设领域中存在大量个体承包人出身于农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行贿的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在我们查处的案件中显示,部分行贿方天真地认为逢年过节送点礼不是什么大事,还认为这是一种“友好往来”,不会和犯罪扯上关系。还有的行贿方向相关人员行贿大额财物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但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以前都没被人发现,这次也不会被发现,在利益的诱惑面前放弃了通过合法途径谋求利益。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建立完善并且合理的行贿犯罪的法律法规,使行贿者与受贿者同坐,严惩行贿行为。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体现在立法方面,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相比,明显相差过于悬殊,前者定罪起点原则是20万,后者则是1万元;另外,贿赂范围过于狭隘,行贿行为方式单一化,刑罚配置不合理。在司法方面,我国刑法对行贿方作了有条件从宽处罚的规定,具有一定科学性与合理性,但是也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客观上造成行贿罪打击不力。
  三是相关单位缺乏严密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审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对经营单位监管不严。经过查询涉案单位财务帐,发现涉案单位的财务帐册十分混乱,存在很多虚假报销发票等情况。然而审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由于涉及环节多,执法任务繁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刚性又不够,凸显“管理真空”,对经营单位审批监管不严格,致使经营者财务方面虚假发票和违规报销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我国当今管理体制下,由于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人员配备严重缺编,致使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单位大小事务由总经理说了算,缺失公司或工厂重大事务决策机制。单位为谋取本“小团体”的利益,用“小金库”的资产向上级部门领导或其他单位领导行贿,为“小集体”获得利益,是单位行贿罪成立的主观因素。
  四是行贿亚文化存在于社会转型期。虽然行贿犯罪是社会价值所不容,但在社会转型期已经形成亚文化形态豑。一是经营者心理原因。由于体制的漏洞、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导致现实社会中寻租行为成为转型社会中行贿者的策略选择。希望获取“快捷”利益的心理和“别人都行贿,若我不行贿,就会失去获利的机会”的紧张心理使得经营者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铤而走险。二是外界态度原因。社会上也存在着对行贿犯罪分子持宽容的态度,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逐渐形成理解认同。三是高收益低风险原因。行贿行为的隐蔽性高,被查处的风险较低,即使被查处,相比受贿人来说受到的处罚更是轻得很,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行贿方最终都被判处缓刑。相反,如果一旦行贿成功的话,则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这种高收益、低风险格局是诱发行贿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预防单位行贿犯罪的对策

  一是在非公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律宣传。在非公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时很有必要,而且也是函需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监督执行的。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来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如加强法律、制度宣传,消除愚昧认识和侥幸心理;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对工程建设中涉及的有关制度,要及时公开,让有关人员了解,消除一些人的愚昧认识和“盲目”行贿;通过由检查机关主导,有针对性地对非公领域的经营者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且联合地方工商和税务部门,定期定量免费为登记开办公司的人开办讲授职务犯罪法律培训班。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惩行贿领域犯罪。在当前反腐败形势较为严峻的形势下,最好的预防是打击。一是要完善立法。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注重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之间的刑罚协调豒,适当加大对行贿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行贿单位获取的利益或者是行贿额为基准对行贿方加倍处罚,扩大贿赂范围,扩宽行贿行为方式,强化非刑罚处罚方法。二是要完善司法。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建立健全责任制。完善具体内容保证对行贿罪的有效打击,限制自由裁量权,大幅度增加行贿犯罪的查处概率,避免行贿犯罪的轻刑化。三是要突出行贿犯罪打击重点。防止和坚决打击重大公共投资、公共财政支出、采购等重点领域的行贿腐败。
  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商业贿赂往往是隐蔽进行的,政府决策、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不公开是权钱交易得以完成的重要条件。只有权力公开运行,办事依据、条件和程序等向社会公布,行政决策和办事结果及时公开,才能有效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要求,在制定制度时要伴有可行的实施细则,使相应制度清晰明了,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利用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将与相对人有关的办事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及时公开,使信息本地化,让群众和相关人士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避免信息不对程造成的腐败。
  四是建立检察院对非公领域的监督检察制度。首先,检察机关应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对政府以及各级事业单位相应大额工程和项目向检察机关上报制度,使其自觉主动申请并接受检查机关的监督,建立良好、廉洁的建设改造氛围,杜绝违法行为发生;其次,引入“行贿档案查询”豔,对于有意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要求其在检察院进行行贿档案查询,将其提供的无行贿记录的档案作为获取经济活动资格的预备条件;再次,由检查机关具体操作建立行贿犯罪黑名单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准入制度以及强制退出制度,对有过行贿记录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批和强制退出审批措施。最后,针对行贿方式隐蔽的特点,反贪部门要不断完善侦查机制,强化侦查手段,广泛收集涉案信息,时时掌握到打击行贿犯罪的主动权。同时要不断提高技侦能力,让电子监控、测谎技术、秘密拍照等技术得到充分应用,从而增强揭发行贿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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