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于腐败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或者说是社会代价,很多时候人们关注的只是具体的经济损失和数据,本文认为腐败犯罪为社会带来的道德代价比带来的经济损害危害性更大,但因为道德代价的抽象性而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论文关键词 腐败 犯罪 道德教育
腐败问题本身其实就是一个道德问题。《牛津英语词典》列举了腐败的不同含义,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指物质的腐烂与瓦解;二是指道德的堕落;三是指在公共事务中滥用职权。豍《牛津英语法律大辞典》也认为:腐败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的堕落,尤其指出自捐款人有利的考虑接受金钱或其他好处,也指在淫秽出版物影响下的堕落。豎其中,“道德的堕落”无疑是从伦理层面上对腐败的解释。在本文中腐败犯罪的道德代价的含义是指由腐败犯罪所引发的人们道德感的牺性和丧失,是一种对正向的、善的价值的丧失和舍弃,或者说是腐败犯罪对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产生的负面影响。
腐败犯罪的道德代价集中体现在它对社会成员价值观念的侵蚀,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滑坡。具体说来,腐败犯罪所付出的道德代价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腐败犯罪引起道德信仰危机
表现为原有道德信仰系统的合理性遭到怀疑、否定。在整个社会处在平稳发展的背景下时,道德信仰体系本身不会产生大的变化,可是一旦生活环境发生持续、深刻的变化,人们往往会不自觉的检视原有道德信仰体系。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带来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让人们追逐利益的心理得到合理性释放,而腐败现象、腐败犯罪的高发性以及反腐措施的低效性则进一步刺激了人们的这一心理。比权比富下导致的心态失衡让很多人在行为时不去思考良心、责任感,而更多的去考虑如何给自己带来现实利益;在巨大的物质利益面前,很多社会成员背离原有的道德规范、对原有的道德理想嗤之以鼻,道德信仰危机一触即发。
二、腐败犯罪导致社会信用缺失
信用是一种体现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道德品质,“信守诺言”是信用的最基本涵义。信用体现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信用与人的关系密切,所以更容易受到社会中其他人的思想与行为的影响。当前社会中,腐败犯罪导致的社会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职业信用缺失和经济信用缺失两个层面。
三、腐败犯罪诱发“道德无用”思想的盛行
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无论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领域都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即使在如此强调法治的今天,当权者也未曾忽视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以德治国同依法治国一样被提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但是,随着腐败现象、腐败犯罪的大量出现,德治的合理性、有效性开始受到怀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道德”的作用,“道德无用”的思想开始在少数人中盛行。
四、腐败犯罪扭曲了部分社会成员的是非观
是非观是人们判断事物正确与否的标准,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们看待事物的标准不同决定了是非观的差异。即使是在同一个国家,同一段时期内,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的是非观也是各不相同。腐败现象的腐蚀性和蔓延性决定了它的难以根除性,而它极强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决定了社会中长期存在的腐败现象必然会对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的是非观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腐败犯罪带来道德成本是巨大的,昂贵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有针对的采取措施,以减少腐败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可以将对策分为两类,一类为预防性对策,另一类为弥补性对策。
(一)预防性对策之目的在于,通过采取相关的方法可以避免腐败犯罪道德代价的支出或者是减少支出
在此,笔者以对策预防之对象不同,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公职人员所采取的措施;二是对社会大众所采取的措施。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两者之间并非完全孤立的,彼此之间是存在联系和影响的。
第一,对公职人员所采取的措施。
1.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避免侥幸心理。从而为官者、掌权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
2.加快相关制度的完善。针对腐败犯罪的道德代价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我们要关注的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问题和道德制度化的问题。
邓小平同志就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并不要求把道德规范直接写入法律,而是将道德精神的实质和价值取向为制度所选择和吸收,并在制度实践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道德制度化是指人们从制度方面解决社会生活领域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问题,本文强调把一定社会的道德要求制定、完善为法制并在道德生活领域贯彻执行。将道德领域中一些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权利义务上升为法规制度,借助于法制的手段,增强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相关道德感,遏制腐败犯罪行为。
3.切实改进对公职人员廉政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方法。对此,笔者欲重点述之。
现在有人认为,谈道德是虚的,只有制度才是实的,还是制度管用,其实不然,制度与道德是社会调整器中的两种,两者有联系但是有互相独立,彼此不能互相替代。正如有的学者所阐述的:“古今中外,防治公共权力腐败的方式不外乎有二:一是组织纪律、国家法规等制度层面上的‘硬约束’,二是以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的精神层面上的‘软调控’”。“这两种调控方式,对于任何文化背景下的国家而言都是并存的。”豐同时纵观历史我们也不难发现,政治道德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换句话说,中国传统上是十分重视道德调控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一般来说,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必然会反映在道德领域,在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模式及其行为方式的改变也必然反映在行政道德上。公共行政领域中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除了有法律制度上的原因之外,也有着道德方面的原因。人们往往把道德因素看做是一种软约束,不能再治理贪污腐败和以权谋私等方面起强制性的作用。其实,道德的价值远不是这一的,也就是说,法律制度建设只能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如果要在根本上消除腐败,还需要通过道德建设才能实现。因此研究行政道德,特别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既是一项超前性的工作,也在防腐倡廉的现实运动中有着重大的价值。”
道德教育是一定社会组织根据其道德原则和规范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并使之把道德知识转化为道德实践的过程。豒廉政道德教育的核心目的就是改变社会大众关于腐败和廉洁的价值观,也就是要增进廉洁文化而贬斥腐败文化。人们对腐败和廉洁所持有的这种普遍价值观对于人们的行为选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廉政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公职人员在内心上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依据马克思哲学观,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一切外部条件都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只有当廉政道德形成一种内在的制约力量,才能使公职人员防腐抗变的能力得到巩固和提升,无论是在良性的外部环境还是不良外部环境的情况下,都能做出正确的抉择。正如英国著名学者阿诺尔德·约瑟·汤因比说过,要根治人类社会的弊端,“只能依靠来自人民的内心世界的精神革命,社会的弊病不是靠组织机构的变革就能治愈的。……唯一有效的治愈方法最后还是精神上的。”
廉政道德教育必须要遵守一定的规律,如:廉政教育的专业性强、廉政教育具有长期性特点、廉政教育具有大众化特点、廉政教育内容应以方面教育为主、廉政教育应以行为教育和具象教育为主、廉政教育要有成本——效益意识、廉政教育要坚持结果导向等等。豓然而我国现有的廉政道德教育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在教育的方式、方法方面,不注意对受教育者的层次性区分;教育目的要求过于理想化,忽视社会公众的廉洁思想教育问题;教育内容单一、陈旧、概念化、模式化,缺乏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二,对社会大众的廉政道德教育。对社会大众的廉政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在社会方面,能够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社会道德评价等手段,形成社会廉洁精神,提升国民素质,形成全社会“以廉为荣,以贪为耻”、遏制腐败的良好风尚。
“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在当今社会存在腐败,也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但是如果社会公众对腐败犯罪从憎恨转变为无奈、认同甚至羡慕,这种社会腐败心理一旦形成,那么就相当危险了。美国学者海登海默曾经从公众对腐败的宽容曾度处罚,将腐败细化为“黑色腐败、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三个层次。“黑色腐败”的评价指,在这种结构下,共同体的大部分上层人物和大众都一致谴责的一项行为。希望在原则的基础上对之予以惩罚。“灰色腐败”指,有些人、有其是上层阶级希望惩罚某项行为,其他人不希望,大众则可能是模棱两可的。“白色腐败”意味着上层和大众的多数人可能都不积极支持惩罚一项腐败行为,他们认为这是可以容忍的。
在对大众的廉政教育方面香港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参考的经验。香港的廉洁教育是面向全社会的。即便是在三十多年前,香港严重腐败的年代,廉政公署也并未将廉洁教育局限在政府雇员,而是一开始就面向全社会。在实施教育过程中,重点集中在政府雇员、商业人士和处于受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为了很好的服务于大众,廉政公署十分关注其教育在全社会的覆盖面。香港廉政公署的社区关系处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开展廉洁教育,包括:专业网站,幼儿、中小学学生的动漫作品,教材、图书,电影、电视片,电视、电台广告。培训讲座以及社区演出,等等。在2004年廉政公署成立30年时,廉政公署还专门制作了经典廉政广告专辑。很多广告非常有震撼力,不少广告中的口号耳熟能详,深入民心,在各个时期都取得了很好的教育和宣传大众的效果。廉政公署委托专业调查研究公司逐年连续对教育效果进行跟踪调查评估。调查由专业研究公司担任,保证了调查评估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二)弥补性对策之目的在于,使已经发生的腐败犯罪对道德的负面冲击降到最低
第一,公开对已发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反面教育,一方面增强社会公众对现有体制特别是司法体制的信心,相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另一方面使人们看到腐败犯罪隐藏的、深层的危害,由此启发人们的理性,加强其崇尚廉洁、拒绝腐败的观念。
第二,妥善处理对已发案件的受害人的补偿,将个案的道德代价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