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对司法行政的改革,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服务作为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构建科学的服务体系,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这样才能够达到法律服务工作目标。在司法行政改革的发展背景下,我国要想提高其法律服务质量,就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联合各个法律部门来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构建策略进行探讨,从而加深对该体系建设的认识。
论文关键词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体系构建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律国家建设水平,国家和相关法律部门应该要认识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制定出更加科学的发展策略,从而增强我国法律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能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单纯的法律服务体系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各个法律服务机构和部门应该要做好联合服务工作,相互之间进行协调,这样才能够达到服务体系建设目标,提高整体服务质量。比如将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制度和公益性法律服务等相结合,实现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但是当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对这些问题的认识,才能够找到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的策略,从而推进我国司法行政改革发展进程。
一、法律服务体系构建和完善的重要性
法律服务机构体制机制的改革成败,关系到法律服务事业的兴衰,如果没有本世纪初我国律师体制的大改革,就不会有十几年来律师机构、队伍、法律服务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但是由于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滞后,使公证法律服务事业止少比律师法律服务事业落后了十年,这样将不利于我国法律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也不利于推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因此我国应该要加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以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推动一个国际爱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在我国法律服务工作者、国家法律部门与法律机构、法律制度等都是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部分之间只有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提升我国法律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做实事、办好事。通过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可以保障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也可以维护司法人权,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
我国法律援助机制不健全,导致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质量不高,不能够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其主要表现为法律援助立法不够完善、援助资金支持力度不足、法律援助机构职能不明确以及援助范围比较小等。比如我国虽然在《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法律援助,但是这些内容大多数比较庞杂,再加上执行力度不足,使得法律援助工作一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长期在这样的状况下会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综合性建设水平,不利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司法部门法律服务意识淡薄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表现出其较强的社会性,这样才能够提高其服务水平。但是在实际的服务过程中,许多司法部门的法律服务意识比较淡薄,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进而出现许多的问题。如社会群体的法律服务保障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调解不足、司法部门的主动服务能力较差等。使得许多群众不能够真正享受到法律服务带来的益处,影响到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形象。除此之外,一些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官本位”意识较强,也使得法律服务工作效率不高。
(三)法律服务人员素质差异较大
要想提升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就要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法律服务,从而达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然而在实际的调查中笔者发现,许多法律部门和法律机构人员对服务意识不强,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高,使得法律工作质量无法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比如一些司法部门干部对群众不作为、冷硬推、吃拿卡要等行为,不仅自身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也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四)法律服务资金支持力度不足
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需要体现其公益性,这样才能够为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以往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对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资金支持力度不高,一些特殊的法律服务工作无法顺利展开,进而影响到我国法律服务的质量。比如资金缺乏导致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问题,降低了人民群众享受司法行政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各个部门法律服务协调性不高
当前我国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也是阻碍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在公益性服务部门与市场法律中介机构的联合性不强,彼此不能良好配合,进而降低我国法律服务整体质量。例如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律师、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公正等法律资源没有建立一体化的服务中心,相互各成体系,人民群众在需求法律服务时工作效率不高,浪费群众的时间与精力。
(六)公证制度改革相对落后
作为社会中介法律服务机构的公证处,在体制上有的是行政体制,主要是县级;有的是全额或差额事业体制,主要是地市级;有的是自收自支事业体制,地市级;还有少数合作制的。在公证法律服务发展方面,一方面是大中城市机构少,布局不便民,公证机构庞大,百姓办证排队。另一方面,县级公证处,一年办不了多少证,门庭冷落。如何尽快按照社会中介性质,进一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是适应目前公证法律服务市场迫切需要,解决群众办证难的关键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比较落后,主要体现为:第一,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没有按照党的相关会议精神精神对公证体制进行改革,长期以来受公证姓公不姓私的左的思想的束缚,使得公正制度发展相对迟缓。第二,我国公证机构大部分依然是行政机构,占着行政编制,端着铁饭碗,办不办证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至使这些工作人员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低下,公证机构既没有动力又没有活力。第三,在我国地市以上城市的公证机构,由于长期受事业编制限制,机构、队伍得不到发展,百姓办证难的问题突出。再加上我国立法给予行政机关过多的解决纠纷的权利,使得公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下降,公证效力低下。
三、我国法律服务体系构建策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我国法律服务体系要想不断完善,首先应该要转变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为群众解决纠纷,同时政府司法部门也要与基层法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实现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法律问题,最终达到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各级部门还要积极落实民心工程,比如群众的就业、社会保障、就医等问题,给予他们更多的法律帮助,让他们能够享受到本应享受的权利,维护广大群众的法律权利。法律服务部门与机构只有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转变服务理念,才能够赢得群众的信任,才能维护更好的维护宪法与法律的权威。
(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法律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泛,作为一种规范制度,它能够保障各行各业的有序发展,因此在法律服务体系中要有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这样才可以增强我国法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更多人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首先应该要组织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社会力量,转变服务态度,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除此之外,法律行业内也要加强知识交流与互动,做好相应培训工作,从而提升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满足不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增强服务效率与服务能力。
(三)建立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平台
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我国应该逐渐形成在法律服务市场起决定作用下以中介机构法律服务为主和以政府指导监督下公办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为救助相辅相成的法律服务大格局。通过建立这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可以打破原有的僵化模式,真正将群众利益放在中心。比如将以往的“被动式”服务转变为“主动式”服务,将基层法律机构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法律事务所、律师等联合起来,建立相应的综合服务窗口,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给予更多群众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服务。除此之外,在这样的服务平台中还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法律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做到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发挥司法所的服务基础作用
我国司法所在法律服务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与完善时,应该要重视其相关作用,以增强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质量,让更多人享受到法律服务公共产品。发挥司法所的基础作用,首先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状况来建设相应的信访服务中心,及时了解社会群众对法律的需求状况,并制定科学的服务方案,增强基层法律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其次,司法所要积极调动各基层的法律资源,利用自身优势来帮助群众调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以实现当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要持续开展服务惠民的司法工作,不断优化服务手段、充实服务内容,比如可以建立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以拓宽基层服务范围,实现便民惠民的法律服务工作目标。
(五)推进律师服务基层化
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时,单纯提升司法所的基层服务水平时不够的,还需要实现律师服务向基层化发展,尤其是要努力推进律师服务向农村、社区的延伸,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状态,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以满足不同群体的服务需求。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鼓励律师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针对一些贫困群众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让他们享受到社会法律服务资源,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实现律师服务基层化时还要拓展服务面,积极关心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如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让群众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利,以维护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强化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功能
公证机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往往被忽视,要想转变其发展状况,就应该不断强化公证预防与解决纠纷的功能,从而去维护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高效与权威,让更多人享受到健全的法律服务。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外部机制,它可以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在纠纷发生前取得相应证据,从而解决好相关问题,以达到预防纠纷的目标。当纠纷发生后,如果双方在法律判决生效后不能自觉履行,那么公证制度就能够发挥自身优势,通过调解与沟通来解决双方争议。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进行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时,要努力实现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联合互动,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同时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法规的公正性,以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发挥公证制度的优势,增强我国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更多群众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