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决定》的形式确定进行司法改革,就法院而言不仅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审理的追责机制、确定主审法官追责机制,同时建立法官遴选制度。一方面这在制度上解决了法官一直面临的难以形成独立判决的困境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冤家错案的产生,同时为法官打通了职位晋升空间。另一方面在落实司法改革理念的相关文件中又提出了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问题。从这两大方面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从改革初衷而言,这会促使更多的法律人才流向法院,但是现实情况确实恰好相反——许多法官辞职、报考法院的人员逐渐减少。本文将从法院自身建设以及法官自身建设谈论司法改革下法官的出路。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的选择
最近,在微博上湖南湘潭一位工作十年法官的一封文言文辞职信走红网络,随后该辞职信被多家网络媒体所转载,一度成为微博头条。许多的读者可能为该法官的文采所折服,但是在法律人眼中看来这是多么悲哀的一件事情,其中一句“久疲命于杂务,求自在于市井,掣肘各种情形,”又道出了多少法官的心声。从这名法官的自述中我们能了解到从事审判工作十年的他“不亵獬豸,不辱女神”,可见他是一位对审判工作有热忱之心的法官,但是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位饱含工作热情的法官萌生出辞职的意向,况且是在大家一致叫好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一方面司法改革被许多法律人士认为法律人的春天,但是另一方面却使法院这一岗位“遇冷”。众多法官“吐槽”现状,更甚者有许多优秀的法官选择离职,如有相关文章调查显示2013年上海法院辞职的法官超过70名,较2012年有明显增加;2014年共有105人离职,其中法官有86名,在这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大多数法官选择离职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任务重、待遇低、保障差以及日益增长的职业风险,近年来不断有法官被当事人打击报复,导致法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如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但其中更为重要的是法官没有足够的职业荣誉感。因此,在这种种因素的考虑下许多法官选择离职。
二、面对法官离职的解决措施
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就是为了“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让权力运行、法官制度和审判管理回归司法规律,将职业荣誉感还给每一位法官。但是,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却出现许多优秀法官离职的情况,面对该情况本文认为应该从法院自身建设和法官自身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1、法院要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法院不仅是法官工作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又是法官的另一个家。德沃金曾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在法院应该让每一个为法律奋斗的法官都应该感到被重视、感受到职业荣誉。但是现实生活中,法官在法院不仅感受不到职业荣誉感,反而让法官感觉在法院工作毫无建树,无法实现人生价值。不仅有基层法官辞职,同时还有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辞职。面对辞职“浪潮”人民法院应积极作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挽留优秀人才。
(1)不能以牺牲法官的身体健康来提高结案率
随着司法改革进程不断推进,立案登记制在法院的全面实施,法院受理案件量日益增长,一些法院领导干部为了追求年底数据“好看”,提出不切实际的结案要求,逼着一线法官“白加黑”“五加二”加班结案,是靠法官牺牲法官的身心健康来“捞政绩”。这样的行为,不仅不能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反而会导致 “错案”频发,无法切实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即使在特定的时期,需要法官加班也要做好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加班工资的确定、餐饮需求等各项措施一定要配合好,而且加班的时间不宜过长,加班的时段应该具有灵活性。不能一味靠加班来办案。
(2)法院要不断探究适合本院的“入额”制度改革
司法改革确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其初衷在于能够要优秀的法官进入到审判一线,但是在各个法院落实的过程中却出现与该宗旨违背的现象。推行法官员额制其中的关键在于能够打通法官的晋升途径,让优秀的法官能够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许多法院在试点过程中将法官分成三六九等并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员额选任,这样的标准造成法官选任标准上的不统一,这样可能会导致优秀人才对法院失望,最终可能会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为此,法院一定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院的“入额”制度改革,如在考核时不一定非从结案率上判定该法官的优秀情况,可以通过查看判决书的说理情况以及审案技巧等方面来综合考察。在打通优秀法官的晋升途径上一定要下决心,不能仅将优秀的法官局限于本法院,还可以在上级法院以及平级法院之间实现“入额”。
(3)法院要多关心法官的工作状态,及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当下进行司法改革,很多措施的施行只是处于试点阶段。正是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下,不免会有磕磕绊绊。可能一个措施试点施行会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导致其丧失继续工作的信心,在这一点上,法院的相关领导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并与相关的法官进行谈话,以免发生优秀法官离职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有利于相关试点措施的调整能够尽快发现适合本法院的司法改革措施,还能够为挽留优秀法律人才。
2、法官要加强自身建设
外因总是通过内因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法院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法院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以配合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
(1)法官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建设
目前,在全国推行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是促使我国司法能良性发展,但是在试点期间不免会有一定的“晦暗时期”让部分优秀法官看不到“曙光”,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始终坚信,司法改革的初衷是好的,曲折的道路经过努力最终是可以通过的,既然选择为法律事业奋斗,就不要因为短暂的困境而退怯。要始终坚定为法律事业奋斗终身的决心。
(2)法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法官本身是一项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极高的要求。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法院实现“有能力者上,无能力者下审判席” 的目的,做到人尽其能。司法改革下,出现法官离职“浪潮”,其中不仅有优秀的法官离职,也有相对业务素质差的法官离职。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去粗取精”的目的,但是想要留住优秀的法官,在法院为法官的创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同时法官面临司法改革一定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只有自身有过硬的业务素质,才能够经得起司法改革的检验。
司法改革的推进,不仅仅是为了让司法得到良好地运行,同时也是为了能够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而在试点阶段相应的矛盾和问题可能会暴露出来,面对这种情况,法院要不断提高自身建设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法官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