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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司法体制改革中对基层检察院“财”的统一

2015-08-06 09: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论文摘要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序幕。检察机关在这次改革浪潮中将遇到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迎难而上把握机遇并最终取得伟大胜利是所有检察人员的坚定信念,让我们同心同德、努力奋斗,助力检察事业大发展。

  论文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经费保障 装备建设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拉开序幕。作为《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确定的四大改革事项之一,“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取得全面胜利的关键。

  一、国家关于基层检察经费的分类、保障与管理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检察经费划分为四大类,即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其中公用经费分为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分为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2009年财政部制定了《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2010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对县级政法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保障作出了规定:1、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2、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省级制定的标准予以保障,办案(业务)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省级制定的标准共同保障;3、中部、西部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装备经费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并由中央、省级承担较高水平;东部县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装备经费原则上由县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相对困难的县级检察院予以补助,中央财政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现阶段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的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检察院的人员经费和大部分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所以检察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成为了检察业务经费是否能够足额保障的关键因素,这就造成了大城市、发达地区检察机关经费充足,广大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部分检察机关连人员经费、业务经费都要自筹,对检察事业的全面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一)人员经费
  1.政法专项编制及工勤编制人员经费。笔者所在县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可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职务等级工资、级别工资,此项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另一部分为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等津补贴,此项由县财政按预算拨款给县直各乡镇、单位,由县直各乡镇、单位自行发放。然而,该县财力有限,无力全额负担全县公务员的津补贴,全县各单位要自行负担津补贴的50%。在编制预算收支计划时,县财政将由各单位自行负担的50%津补贴当作各单位的自筹收入编入预算。因为检察机关无自主收入来源,由各单位自行负担的50%津补贴只能从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中予以垫付,此部分垫付资金每年大约为50万元。
  2.聘用人员及借用人员经费。为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工作,该院从社会上招聘了8名聘用人员,并向教育系统借用了1名教师,这些聘用人员和教师专职负责驾驶、文字处理、行政后勤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员不足的压力。因县财政并未对聘用人员及借用人员的经费予以保障,聘用人员及借用人员每年约30万元的人员经费只能由该院自筹支付,同样是因为无自主经费来源,此30万元也只能从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中予以垫付。
  (二)公用经费
  1.日常运行公用经费。上文提及,该院需要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支取50万元,用于发放干警津补贴,聘用、借用人员开支30万元,该院每年的日常公用经费仅余30多万元,对日常办公办案工作的效率、质量造成了巨大影响。
  2.办案(业务)经费。办案(业务)经费来源主要是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小部分为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县财政不予保障。然而,因为办案(业务)经费的特殊性和中办、国办关于办案(业务)经费具体开支范围的限定,办案(业务)经费并不能广泛使用于办案、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如办案工作中使用的办公用品、各种办公办案设备的使用维护等开支,无法在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只能从原本就严重不足日常公用经费中开支,进一步加大了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负担,另一方面又导致往年的办案(业务)经费积压却不能使用到最需要的地方,造成资金浪费。
  (三)业务装备经费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检察院业务装备经费的足额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该院的检察装备建设水平。然而,在业务装备经费使用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困惑:一是使用中央、省级业务装备经费的自主权较小。按照省院规定,基层检察院向省院申报的业务装备采购计划必须在《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范围内,而《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并不能完全满足明溪县检察院的业务装备需求。如因建设律师阅卷室,需要购置律师阅卷桌椅、空调等设备并不在《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范围内,只能使用日常公用经费进行采购。二是在采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装备时存在困难。很多基层检察院装备采购由财务人员负责,在采购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侦查指挥设备、电子技术设备时,因为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对相关设备市场的了解不足,存在采购来的设备无法满足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求、一些功能在检察业务工作中使用不到等情况,造成浪费。三是由于各检察院采购装备的具体操作方法不同,各级检察院存在着装备配备标准不一致、形式不统一、规格多样性的问题,不利于今后的统一规范管理。



  三、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检察经费保障的思考

  (一)切实改善人员经费保障政策,实现检察队伍稳定
  一方面从横向看,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水平差异性较大,导致了各地区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差距较大,经济欠发达、山区的基层检察院的干警往往想方设法调动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工作,而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人员则不愿意到经济欠发达、山区的基层检察院工作。常此以往,两地检察院的差距愈拉愈大,将对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大局造成重大影响。而在全省检察机关内部同工同酬,实现全省检察人员工资福利收入的相对平衡,甚至是向经济欠发达、山区的基层检察院倾斜,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现状,有效促进全国检察事业全面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从纵向看,省院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高于市院、市院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高于基层院,同样是为检察事业而奋斗,且80%的办案人员在基层,80%的案件是由基层干警办理,而奋战在第一线的基层院检察人员的工资福利收入却最少,这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面对并且妥善解决的问题之一;第三,聘用人员及借用人员作为在检察机关中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身份虽然排除在检察编制之外,但他们也一样为基层检察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他们的合理待遇和诉求也应当给予满足,这样才能提高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归属感,提升他们在检察机关工作的自豪感和优越感,使聘用及借用人员思想保持相对稳定,这对检察事业发展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二)大力加强公用经费保障,确保检察机关正常运转
  一是强加公用经费保障。根据规定,县级人民检察院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按照省级制定的标准予以保障,受制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地财政的保障能力也不尽相同,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形仍然屡见不鲜。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春风吹遍全国大地,我们应该把握契机,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标准充分足额保障县级检察院的公用经费,并结合现阶段及未来全省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县级检察院的经费保障程度。
  二是加强办案(业务)经费保障。从广义上来讲,检察院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都属于办案、业务工作,应当都能适用办案(业务)经费。现阶段,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过窄的问题困扰着广大检察院,大量的办案(业务)经费闲置,却无法服务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各检察院常常陷入“有钱不能用,要用却没钱”的尴尬境地。因此,打破常规,破除束缚,重新划定办案(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并进一步规范办案(业务)经费的使用已迫在眉睫,如何让办案(业务)经费全面服务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是加强业务装备经费保障。国家通过逐年加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的形式,实现对检察装备的有效保障,各级检察机关的装备建设逐步由传统、常规配备向现代化、科技化配备转变。然而,上文提及的现阶段《业务装备配备实施标准》,只明确了检察业务工作所需的最基本、最必备、最低标准的配备,在应对基层装备需求方面显得不够灵活。时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检察业务装备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方向,将是检察业务装备建设在这场变革中突破与发展的关键,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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