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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配套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2016-09-20 15: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试点中,中央把加强政法经费保障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政法经费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瓶颈。改革现行保障体制,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任务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说,经费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这个条件不充分,各项司法职能就可能被扭曲,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也会很困难。所以,进一步深化政法经费保障改革,全力践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 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了跟进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达川检察院于今年初重新制定了《达川区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制度》,这一制度对我院的财务管理原则、开支程序及审批权限、开支范围和标准、报账规定等作了详细规定,加强了财务管理,促进了勤俭建院、规范管理和建设节约型机关。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方面,还存在两个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拨付金额不足;其次是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跨年结转,影响资金使用效益。这两个问题,需要在政法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政法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逐步认真解决。

 

  在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方面,除了要遵循《行政财务规则》的基本框架外,我院提出以下三个方式方法来创新并提高资金的使用规范度:

 

  一、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我院可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管理办法。比如,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将全院经费包干到科室,各科室从“挣钱”到“用钱”都有章可循,真正形成了用制度管物、用制度管钱的新机制。

 

  二、统筹规划,突出民主理财,扩大科室自主权。各科室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让干警人人都来“当家理财”,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对经费的开支不搞领导说了算,而是实行“谁的经费谁作主”,部门包干经费的开支由部门全体同志决定,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来实施,所有经费单据的报销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再到办公室确认。由于包干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车辆费用、招待费用、干警差旅费用等,如果在办公、车辆、招待等方面花钱“大手大脚”,用于干警差旅费用就少,所以干警花钱都精打细算,该花的花,不该花的绝不浪费。

 

  三、强化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做到厉行节约。结合全国上下开展的“低碳行动”,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倡导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张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一是实行经费开支报批制。对用于全院的公用经费开支,如办公物资采购及车辆燃油、维修等,都要先报计划,由财务人员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批准。二是实行严格的单据报销程序。各部门在办公室报销费用,都必须有完备的程序,比如招待费用的报销,必须有发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室审核,最后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报销。以上措施定能对加强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厉行节约发挥很好的作用。

 

  各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县一级的基层检察院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制定县级检察院各项经费保障标准和科目设置,对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是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执政能力、加快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四川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日常公用经费范围与县级人民法院日常公用经费保障范围相同;业务经费包括:办案费、装备费、服装费、消耗费、会议费、宣传费、教育培训费、特约检察员经费(包括人民监督员费用)和其他费用。所以,我院认为不必望文生义,太抠一字一眼的合意,业务费这个概念可以继续使用,业务费的范围还是包括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两类。现行的检察业务费开支与日常运行公费目前从目前财务实际做账的情况来看,的却存在经费交叉不明的现象。一般来说,检察机关年底都要报两套报表,一套给当地财政,一套上报最高检。而地方的财政报表比较统一化,主要以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开支来设立账目科目;而最高检的报表则仅针对检察系统专门设定了一套报表软件,所以两者对上报单位的数据整合的要求就有了差别。往往导致我们基层院在年底报表时,不得不移花接木、剥丝抽茧般从上报财政的数据中专门来剔出分化一些数据出来凑齐项目。所以,建议财政部和高检院能携手制定一套针对检察系统的专门财务操作平台,以便提高各级检察院上报数据的一致性和统一性,提高数据的真实性。

 浅议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配套财务管理制度改革

  我院对现行检察业务开支范围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1、应区分公用经费和行政运行经费与政法经费的开支范围,并拓展办案业务费的开支范围。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联合印发《检察业务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院建议予以修改。建议修改内容如下:开支的范围 ,凡涉及办案的经费都应列入办案费。经费保障的方式,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如工资、福利,奖励等;其它经费都列入办案费的范畴,由中央、省级财政保障。增设上级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验收办案人员的开支经费为办案费。如产生的生活、交通、食宿、差旅、接待费等。增设办案人员的误餐费、工作餐、加班补助费为办案费。增设办案人员的上级职能部门和县上的年终目标考核奖励、表彰费用为办案费。增设因办案需要,临时聘请人员的工资、各项劳务费为办案费。

 

  2、对设立行政运行经费和办案(业务)经费标准的建议。为办案个案开支经费设立标准,难度太大,因为受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制定同一类案件的办案费成本标准太难。办案业务经费,在时间安排上可以提前一些,在每年2月份前将全年的经费足额到位,以便于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办案职能。

 

  3、对政法经费保障工作进行考核的要点的建议。对当年的地方政法经费是否按国家的规定标准足额到位,进行检查。

 

  4、对政法经费的管理使用,要设立专门机构,以便于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挥其最大效益。县政府和本院都成立专门的政法经费领导机构,负责对政法经费的开支、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确保经费安全做到专款专用。县政府和本院的政法经费需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政法经费与行政经费分割,以便单独核算,单独编报预、决算。县政府和本院都建立单独的核算账户,按《检察业务开支范围的规定》设立科目,进行核算。

 

  最后,从我院资金吃紧提起裤腰带过日子的实际情况再提一点看法。中央的相关文件精神早已提出,要按照分类指导、分部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规范的、分部门、分类别的政法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体系。所以,高检院应该督促协调好财政部关于建立西部边远贫苦革命老区基层检察院的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根据其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县级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各地的财政收入都有了很大增长。但以我院为例,其经费标准在很长时间里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使得工作开展确实有些捉襟见肘。

 

  只要认真切实地执行中央对政法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资金保障文件,增强政法经费保障的制度性、降低主观性和随意性,就会进一步解决政法经费保障的问题,使我国政法经费保障机制向法治化方向迈进一大步。

 

  作者:潘立 来源:法学教育 2014年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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