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扩大主任检察官权限为手段,以去除检察机关行政色彩,提高办案效率,厘清办案责任为目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随着改革试点工作应运而生,其是处室内部召开的非正式会议,旨在监督主任检察官权力、疑难案件讨论和分担检委会工作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主任检察官联席会未发挥其既定的作用,本文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出发,论述联席会的定位、功能及提出完善构想。
论文关键词 主任检察官 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 联席会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以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改革任务,自此主任检察官改革试点工作拉开了帷幕,最高检决定在全国法治基础较好的7个省份的17家检察院进行试点工作,我院于2014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一、 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等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 传统检察机关办案采用三级审批模式,即检察人员承办、处长审批、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虽然此种办案模式可以确保案件质量,但存在着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办案效率低;无法明确责任主体;检察官责任心、荣誉感不强等问题。因此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成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一)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的职权
主任检察官履行职权应遵守法律规定,对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主任检察官的职权源自检察长的授权。
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享有的决定权包括:1.改变案件管辖;2.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3.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查、勘验、鉴定。4.传唤、拘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5.依法延长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6.改变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包括增减事实和罪名;7.建议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追捕漏犯;8.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根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风险等级确定)外,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性案件和所有简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诉;9.追加、变更起诉指控的;10.决定依法排除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主任检察官应提出处理意见直接报检察长审批的事项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2.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3.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移送犯罪线索;4.赃证物、其他扣押物品的发还或者解除查封、冻结。
下列案件主任检察官审查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决定:1.根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标识的办案风险属于一、二级风险的案件;2.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撤回起诉的案件;4.抗诉案件;5.复议案件。
(二)主任检察官与主诉检察官职权的比较
与我院原实施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比较,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步一扩大了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权,在行政审批流程上也得到了简化。具体改革如下:
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面临的挑战
(一) 权力下放与权力制约的矛盾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实质在于“放权于检察官”。此举有利于检察权去行政化和提高办案效率,但是权力的膨胀势必需要一定监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案件会依据主任检察官的意见进行处理。若缺乏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的监督,可能会导致主任检察官权力滥用。
(二) 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
三级审批模式下,承办人的工作重心倾向于对个案的把握,着重案件的法律效果;相比之下作为领导的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更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削弱了部门负责人甚至检察长的权力,某种程度上将会给案件的全局性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同时在三级审批模式下,所有案件终将集中至检察长一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统一的;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由于每位检察官的生活阅历,司法理念和价值观都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案件的把握和处理方式也将有所区别,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
(三) 办案压力增大
随着办案量和办案难度的逐年增加,主任检察官制度减少了案件的行政审批流程,这无疑增加了主任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同时也会使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经逐层审批或消化直接进入了检委会程序,增加了检委会的工作量,由于检委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受到许多因素的限制,致使在召开检委会的过程中不能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充分的讨论和研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可在其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或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部门负责人可在听取主任检察官意见后,与主任检察官进行沟通,或组织召开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进行讨论。
三、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简称“主任联席会”)是指由主任检察官组成,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召开的,针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有争议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研究的业务会议。
(一)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的功能定位
检察机关办案制度一改以往层层审批、集体讨论的模式,摆脱了权责不清的困境。也进一步维护了司法独立,去除了检察机关内部浓重的行政色彩。从上述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主任联席会的本质是民主自由的议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其功能在于化解办案组内意见不一致时的矛盾,帮助主任检察官全面把握疑难、复杂案件,案件研讨和对最新法律法规的学习等。若赋予主任联席会一定职权,则会使联席会变相成为一级行政机构,再一次约束了主任检察官的职权,同时也违背去行政化的初衷,不但不能提高办案的效率,也再一次使集体决策失去了追责的意义。
(二) 主任联席会的功能
1.复杂案件讨论。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给检察机关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受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适用外,还需对社会效果进行考虑,单凭主任检察官一人之力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联席会的平台可以使主任检察官集中对复杂案件进行讨论,一方面因为主任检察官们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办案经验,另一方面没有职务差异的平等交流有利于深入交换意见,为主任检察官的决策提供全方位的参考。
2.监督主任检察官行使权力。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被扩大后,如何监督、制约权力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关键,既要满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又要确保主任检察官合理行使手中的职权。若要求检察长或检委会监督主任检察官的工作又有违改革的目的。在主任联席会上各主任检察官可自由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并形成会议记录留存,虽然联席会只是议事机构,但会上讨论的意见对承办主任检察官来说也是一种隐形的权力制约。
3.统一法律适用。实践中由于各主任检察官的法学理念、文化素养和生活经历的不同,将会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上可以在讨论个案的同时,把握一类案件的特征、难点及处理意见,并在今后的办案过中秉承此经验,逐渐在部门内部统一法律适用。同时也可在主任联席会上对近期的已判决案件进行总结归纳,确保对案件准确定性并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4.检委会的过滤器和减压阀。检委会主要负责检察机关内部规范制定和解释、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检务工作问题。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或不起诉案件的汇报充斥着整个检委会的工作,使检委会无暇顾及全局性工作。同时检委会委员平日工作繁忙,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查看案件材料。
主任联席会应成为检委会的过滤器和减压阀。一方面,尽量将疑难、重大案件解决在部门内部,使检委会有更多的机会研讨典型问题或全局性问题。另一方面,近年来不起诉案件数目逐年增长,此类案件若逐一在检委会上详细汇报、讨论和表决将降低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将不起诉案件先经联席会谈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或将会议记录附卷移送检委会审阅,可以给检委会以参考,提高检委会的效率和对案件把握的准确度。
(三)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与主诉检察官联席会的异同
主诉检察官联席会(简称“主诉联席会”)制度是在推行主诉制基础上,由公诉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由主诉检察官参加的就重大疑难案件和有关业务建设等问题进行讨论的会议模式。与主任联席会制度相比较,相同之处在于两种制度下联席会都是非正式会议制度,属普通议事机构而非决策机构,即主诉联席会与主任联席会的定位是相同的。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发现主任检察官权限远远大于主诉检察官的权限,因此相比主诉联席会,主任联席会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使命,例如在主诉制度下,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受部门行政领导和检察长的双层监督,而主任制度下,主任检察官对非重大、疑难案件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之外,不必经过行政部门领导和检察长审批便可作出最终决定,主任检察官行使权力时缺少了监督机制。所以笔者认为主诉联席会与主任联席会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主诉联席会的功能侧重于案件讨论,而主任联席会在保障案件研讨的功能的同时也需注重主任检察官制度下“放权”与“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
(四)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的不足
1.缺乏统一的运行机制。我院自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起,除了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主任联席会的职责,后又出台了较为具体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试行)》,但是在实务中,主任联席会并没有按照既定的方式召开,也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主任联席会做出明确规定,使得其在实践中会被忽视。其次是改革试点单位未就联席会制度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目前只出台了框架性的制度,使得联席会难于按照统一的规定具体实施。同时在长期实施的行政审批办案模式下,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切磋和讨论习惯私下小规模进行,或是直接征求处长意见,目前尚未形成疑难案件上报主任联席会进行讨论的意识。笔者认为主任联席会若要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并能长期稳定、高效发展下去的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运行机制。
2.异化为主任检察官规避责任的避风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下主任检察官的权力被空前扩张,一些主任检察官产生了逃避责任的心理,当遇到棘手案件时便提请召开主任联席会讨论,希望以集体讨论的方式分担办案的责任和风险。如果主任联席会的意见与自己的意见相一致,则增强了主任检察官内心确信;如果意见不一致,则上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最后决定,主任检察官不必再承担直接责任。此种运行模式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制改革的初衷和目标背道而驰。此外主任联席还应坚持决策参考的功能定位,并明确经主任联席会讨论的案件,责任仍由承办主任检察官自行承担。
四、 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制度的完善
基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特点及上述主任联席会的功能及定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完善主任联席会制度。
(一) 主任联席会的召开
联席会由处长负责召集,因处长公务繁忙,为适当减少处长工作、保障主任联席会高效进行,可在部门设立联席会秘书一职以辅助处长在主持主任联席会方面的工作。当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或者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可以提请召开主任联席会进行讨论、研究。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案件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决定召开联席会。 主任检察官在提请召开联席会时应将被讨论案件的结案报告或简要案件报告一同提交处长或联席会秘书。处长或联席会秘书应结合案件的性质、期限及本部门所有主任检察官的时间安排,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安排召开主任联席会,并将案件材料至少提前一天发放至各主任检察官,以便于提前熟悉案情并做适当准备。
(二) 主任联席会的组成人员
顾名思义,部门负责人、本部门各主任检察官、被讨论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及联席会会议记录人员是联席会的当然组成人员。
其中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会议;主任检察官需要对案件进行汇报或在会议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具体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记录人员负责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并负责本部门会议记录的存档工作,具体案件的讨论记录交由案件承办人附卷宗留存。
除了上述人员外,分管检察长、相关部门(如侦查部门、侦监部门或上级院公诉部门、法律政策研究室)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主任联席会。
(三) 主任联席会的议事程序
主任联席会由处长负责主持。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件、提出案件的疑难点或争议点,同时阐明承办人的观点和理由;其次,主任检察官可以就案情本身和承办人意见进行询问,以便更好地熟悉案件;再次,各位主任检察官针对案件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最后由处长总结各种意见。承办人或联席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参会人员的发言,会后记录人员将记录进行整理,由发言的主任检察官签字确认并由联席会秘书留存原件,需进一步向检委会汇报的案件应将相关联席会会议记录一并上报。
联席会秘书需定期将会议记录与上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检委会决定或法院判决书等)进行归纳总结和参照对比,日后作为考核主任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的依据之一。就此我院《主任检察官会议制度》也作了相关规定:主任检察官在联席会上的发言,将作为主任检察官业绩评价参考指标之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纳入主任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主任检察官民主评议内容之一。
(四) 检察调研与主任联席会的融合
研究室调研人员除以参加主任联席会方式了解办案难点外也可通过及时查阅会议记录的方式,进一步开展调研工作。第一,调研人员通过查阅相关理论材料,及时与承办人沟通探讨,针对疑难个案可以合作撰写调研文章或案例分析。第二,类案分析,针对主任联席会反映出的较大分歧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整理,对证据认定和定罪量刑的规律进行总结,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意见以指导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