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满霞,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2011级诉讼法学侦查学方向硕士研究生;马红平,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教授,研究方向:侦查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10-02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否对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了渐进的过程,终于在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中确立,这是我国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巨大进步。该规则对于规范侦查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作用,也给侦查讯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那些通过非法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口供和非法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均应予以排除。 这项规则于1914年通过威克思诉美国一案正式确立,其本质是一种救济措施,旨在阻止政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审判阶段使用以侵害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而取得的证据,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基本规则和标志性制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是我国对非法证据的首次入法,但由于当时从阶级性、认识论以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等方面论证,内容比较简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进行了完全承继而未作修改,但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在适用上的进一步做了详细界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应该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其所存在的疏漏与不足亦是不可避免的。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对侦查讯问的影响
(一)讯问程序规范化、取证难度大
较1996年《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原则性规定,新刑诉法对侦查讯问的主体、地点、时间、讯问过程、讯问结果的固定等方面规定更加详尽,使侦查讯问更加规范化,对侦查工作产生直接影响。表现在:(1)讯问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2)讯问地点更加明确。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可以到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既采取便利原则,又遵循相对原则,从空间避免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绝对控制,发挥看守所的制约作用,防止讯问中体罚、虐待、侮辱等违法行为;(3)讯问的时间更加确切。一般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至24小时。特别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集中体现。侦查人员不得剥夺犯罪嫌疑人饮食的权利,以饥饿的方法进行讯问,也不得剥夺犯罪嫌疑人休息时间,进行疲劳战。
(二)侦查人员面临非法证据被否定的压力增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功能是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引导侦查人员遵照法定程序合法调查。该规则的确立使侦查人员传统的“由供到案”的侦查模式受到冲击,更加注重收集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新刑诉法规定审判时法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对于对同类型案件较过去投入的人、财、物力等侦查成本都有所增加,另外在侦查期限上,从立案到破案再到侦查终结都有所延长。
(三)犯罪嫌疑人不供、翻供现象增多,增加侦查难度
在讯问初期,大多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立心理,戒备心理,悲观心理等心理的影响下,拒供的现象较多,但通过侦查人员耐心的疏导,正确运用讯问策略,巧妙使用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彻底被突破,从而形成供述心理,突破案情。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犯罪嫌疑人陈述具有自愿性,不得强迫其供述。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认为自己被强迫供述,无论这一供述是否属实,辩护律师都可以提出排除证据的请求。在权利规则的指引下,不供率、翻供率、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可能明显增加。 据公安部门反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施行已经产生了一些不良连锁反应,比如,一个犯罪嫌疑人竟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增加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三、应对策略
(一)转变讯问理念树立证据意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惜茜教授就“新刑诉法实施对侦查讯问的影响”专题对北京市公安局预审部门的办案民警做了113份调查问卷,据资料分析许多民警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认为刑讯逼供应该禁止,但现阶段条件还不成熟,认为办案中刑讯还是有用的,对此,办案人员还需转
变观念,提高认识。 要加强侦查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就必须引导侦查讯问人员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转变“口供至上”侦查理念,尊重律师权利和犯罪嫌疑人人权,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增强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的观念,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杜绝单人审讯、单人送达、搜查或勘查不制作笔录等现象。
(二)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增强讯问效果
1.同步录音录像技术
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况记录在磁带或胶带上,在讯问完毕后可以同录音机或者录像机完全再现讯问的内容和情况的一种记录方式。 较侦查讯问笔录,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技术生动、形象、直观、准确、全面、客观、传递快捷。侦查讯问时录音录像可以固定供词,当案件产生争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口供提出异议或出现翻供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具有补强作用;约束侦查人员,规范侦查行为,使之依法讯问,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不当讯问手段。
2.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依据心理—生物学原理,在心理科学理论指导下,对有关案件嫌疑人进行犯罪心理测试,以评判、甄别嫌疑人与案件关系,揭露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为案件的侦查审理提供具体帮助的一项科学技术。 犯罪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过程中必然会留下一定的心理痕迹(记忆内容、情绪体验),通过运用犯罪心理动态分析技术、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测前访谈技术、实测操作、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图谱综合评判技术、测后谈话和讯问技术,对其回答问题的情绪活动、思维对策等心理活动与状态及其生理指标的变化的检测,综合评判被测人与案件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避免一味获取口供而刑讯,提高侦查效率,排除无辜,锁定嫌疑,为下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思路。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讯问合法进行
1.讯问律师在场权
侦查讯问中的律师在场权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开始直到侦查终结,在侦查机关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均有权在场,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其律师在场。英美法系国家都有律师在场权,以保障被追诉者合法权益。我国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三十三条将律师帮助权改为辩护权,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但并未确立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
2.羁押制度
据有关报道显示,新刑诉法生效半年来,困扰刑辩律师多年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三难”问题得到缓解,而“三类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成了一些地方阻止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挡箭牌,也极少有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成功过。 因为现行制度下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看守所,而看守所这个机构并不独立,其隶属于公安机关,不能只向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负责。当被告人申请证据排除时,很难提供有力证据。因此健全现行羁押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是增强依法讯问能力,提高合法讯问水平的应有之策。
注释: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58.
马静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挑战与应对——从侦查职能角度的分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0(10).
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91.
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政法学刊.2012(5).
胡关禄,侦查讯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64.
范刚.刑事侦查心理学.甘肃人民出版社.2007.114.